• 精选
  • 会员

第8章、搞定其他的事

2020年6月2日  来源:反常识经济学:性越多越安全 作者:史蒂夫·兰兹伯格 提供人:zhongzhi83......

创造力是宝贵的,应该受到奖励;相反,垄断特权是有害的,应该受到抑制。那么,专利制度应该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呢?专利制度授予发明者合法垄断的特权。

这很让人抓狂!本杰瑞品牌的冰激凌确实很好吃,它的制作者本和杰瑞因此而收到高额回报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因此而颁发给他们“酒驾许可证”就显得有些荒谬了。对好的行为给予适当奖励是应该的,但给予坏的行为以“奖励形式的惩罚”就不可取了。

通常情况下,当这些原则被违反时大家都会忍不住为其荒谬而发出笑声。我所在的大学曾经通过减少排课量来作为对优秀教师的奖励,或许,减少教师的排课量并不能等同于发放酒驾许可证的社会意义,但这种现象所反映出来的讽刺意义却是惊人的相似,丝毫不落下风。

为什么会这样?我们不应该为专利体系的自相矛盾而暗自耻笑吗?发明创造有利于消费者,垄断特权不利于消费者,我们以赋予发明者17年垄断特权的方式奖励发明者。为什么是17年?据说这是主张过多的人和主张过少的人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本想两全其美,但实际上这个结果“既太多又太少”。说它太少是因为17年的垄断特权完全无法与发明者给整个社会带来的价值相媲美,所以发明者应该得到的奖励被低估了,发明者并没有获得足够多的奖励;说它太多是因为由垄断特权赋予的任何好处都是过多的,都不应该存在于社会之中。

究竟应该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答案其实很明显!像奖励成功的销售员或优秀的棒球运动员一样奖励成功的发明家就可以了,依据他们的表现以现金形式奖励,而不是以垄断特权的形式。那么这笔现金应该由谁出呢?巴里·邦兹(旧金山巨人棒球队的全垒打王)的收入最终来自他的“粉丝”,“粉丝”们喜欢看他比赛,愿意出钱买票观看他的比赛,因而他有了不菲的收入。那么,谁应该出钱支付给像爱迪生这样的大发明家呢?

一个貌似很有道理的答案是:谁受益谁支付,由受益于爱迪生发明的人们支付,也就是指我们大多数民众,通过我们选出的民意代表进行支付。因此,哈佛大学的迈克尔·克雷默教授建议,如果发明家发明了一台更好的捕鼠器,就应该得到一项专利安排,政府应该立即购买这项专利并公之于众,应用于公共区域。

这一思路至少有一个成功的先例。1839年,法国人路易·达盖尔发明了一个新的摄影方法后,法国政府立即购买了这项专利并将之公开,应用于公共领域。但克雷默教授应该是建议将这一自动专利购买机制纳入制度安排的第一人。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对政府的这一购买行为进行定价安排。我们如何确定一项发明创造的价值?假如总统的弟弟“发明”了一款新型“一次性回飞棒”(保证不会飞回来),并索要10亿美元的专利费,我们应该怎么办?

克雷默教授的答案是:将每一项专利都进行拍卖。具体而言,这样安排:当拍卖结束之后,由公证人当场抛一枚质地均匀的硬币,如果硬币花面朝上,就由出价最高者购得这一项专利并由他支付相应款项;如果光面朝上,就由政府按照出价最高者出的价格支付这一笔专利购买费。如此安排,政府就不会比私人购买者(他们的出价一般都能真实反映该项发明的价值)多支付专利购买费了。

如果我们使用质地不均匀的硬币,结果可能会更有益于社会。比如说我们使用一枚有90%的可能抛出光面结果的硬币,就会有90%的专利技术被公开,应用于公共领域。这一结果虽然不如100%的专利应用于公共领域的结果理想,但比起没有一项专利被大家共享的结果要好太多。我们必须给私人竞标者一些赢得专利权的机会,否则他们就不会认真出价了。

这样的安排一直运作得很好,直到有一天,有一位“有魄力”的发明家,邀请其好友来参加他的专利的拍卖会,并疯狂地哄抬报价,这一做法彻底破坏了拍卖机制的可信性,操纵了拍卖的结果。如果抛掷的硬币光面朝上,政府就需要支付巨额资金来购买这项专利,如果抛掷的硬币是花面朝上,就由发明家自己(以朋友购买的形式)来购买这一专利,虽然很“昂贵”,但发明家除了损失拍卖会的少量手续费外不会再有其他损失。为了克服这一缺陷,克雷默教授建议将“高投标拍卖”改为“次次高投标拍卖”,即出价最高的竞标者赢得竞标,但只需支付第三高竞标者的出价就可以购得相应专利权。为了操纵这样的拍卖结果,“有魄力”的发明家需要安排三个托儿,而不是像之前安排一个托儿就够了。虽然这样依然无法做到完美无缺,仍然有被操纵的可能性,但还是可以勉强接受的,因为三个串通者完美配合也是很有难度的。就像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过的,要想三个人同时保守一个秘密,除非另外两个人都死了。

有人可能会想到,选择第三高竞标者的出价作为最后的成交价会不会引起发明家的不满,因为这样可能降低了专利权应有的价值。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所有人都知道成交价是第三高的出价,所以人们反而可能出更高的价格来进行竞标。实际上,在“次次高投标拍卖”的过程中,第三高竞标者的出价很容易就能够达到在“高投标拍卖”过程中第一高竞标者的出价。

另外,在不考虑拍卖规则的情况下,政府根本没有必要必须与私人竞标者支付完全一致的金额来购买相关专利权。当抛掷的硬币显示为光面时(政府有权购买时),政府完全可以支付更高的价格来购买这一专利,比如说1.5倍。克雷默教授说这样做其实更公平,因为专利权应用于公共领域并公之于众,比被私人公司拥有可以创造更大的价值。被公之于众的专利技术可以为后来的发明家提供更多的灵感,并激励和帮助后来的发明家不断进步。

最终这笔钱从哪里来呢?当然来自税收!只要这项专利的定价是公平公正的,我们所有纳税人得到的将比我们付出的(税)要多得多。我们可以通过以更低的价格购得更好的消费品来使自身受益,而这种受益是实实在在的,不是凭空猜想的。

具体过程如下所示:对于发明家来说,专利的价值在于允许专利所有者提高相关产品的价格,只有被提高的这部分价格才被发明家所拥有。如果一款新型捕鼠器的发明者认为这项发明值10000美元,那是因为他认为凭借这款捕鼠器,可以从我们所有需要捕鼠器的消费者身上“压榨”出10000美元(而这10000美元我们不得不出,因为我们需要那一款捕鼠器)。当我们以缴纳税款的方式筹集够10000美元,并用于购买这项专利之后,我们实际上只是支付了发明家千方百计想得到的那10000美元,但这款捕鼠器的销售价格就会因为专利权被政府购买用于公共领域而降低。作为纳税人我们是多支付了10000美元的税金,但作为消费者我们享受了产品价格降低带来的益处。所以,我们并没有失去什么!

再将下面情况考虑进来:当这款捕鼠器实现规模化生产,并进行公平定价之后,我们可以不受限制地购买这款捕鼠器,我们买得越多,享受到的价格优惠就越多,所以,消费者或者说纳税人才是这一游戏的受益者。

这一制度安排是完美的吗?当然不是!克雷默教授建议的真正缺点是:让发明专利变得利润丰厚并不会公平地激励所有领域的发明创造,这只会激励适合专利化的发明创造不断推陈出新,而不适合专利化的发明创造可能因此而受到抑制。长此以往,优秀的人才将被利润驱逐出无利可图,但对整个社会可能更有意义的研究领域,比如研究如何改善专利制度的研究领域。

即便是现在,意义重大但不适合专利化的发明创新没有受到应有奖励的情况依然存在,因而也严重供应不足。所以当我们恰巧“遇到”这样的发明创新及奇思妙想时,一定要懂得感恩,能坚守在这些领域的人都是弥足珍贵的。对此,我竟无话可说!

等待 / 污染 / 交通事故 / 犯罪 / 消防

如涉及版权,请著作权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或支付费用事宜。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