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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的最后通牒博弈

2020年7月16日  来源:赢家的诅咒 作者:[美]理查德·泰勒 提供人:yandang18......

市场上的最后通牒博弈

人们抵制他们认为不公平分配的意愿,在经济学上有超越议价理论的启示。每当一个垄断者设定了一个价格(或工资),它就具有了最后通牒的性质。正如在最后通牒博弈中的接受者,可能拒绝一个数目很小,但是大于0的出价,买方也会避免买一个标价将消费者剩余压缩到最小的不公平交易。在一次高管教育课程中,两组参与者被问到以下的问题。其中一组收到了以下有方括号的版本,另一组则收到有圆括号的版本。

在一个炎热的午后,你躺在沙滩上,非常想喝冰镇饮料。过去4个小时,你一直在想来一瓶你最爱的冰啤酒该多好。这时,有个同伴起身去打电话,并提出要从附近唯一卖啤酒的地方(一家高档的度假饭店)[一家小而破烂的杂货店]带回一瓶。他说啤酒可能很贵,问你愿意付多少钱。他说如果价格低于或等于你说的价格,他就会买。但如果高于你说的价格,他就不买。你信任你的朋友,而且也不可能跟(酒保)[店家]讨价还价。你愿意出多少价钱呢?(Thaler, 1985)

请注意,这个情节是简单的最后通牒博弈,回答问题的人是接受者的角色。高档饭店版的价格均衡值为2.65美元,而杂货店版的均衡值为1.50美元。因为考虑到成本的不同,一瓶啤酒要价2.65美元在度假饭店似乎是合理的,但在一家破烂的杂货店则是“抢钱”。

一般而言,消费者可能不愿意参加一个对方拿走大部分剩余的交易。这可能解释了为何有些市场(例如,超级杯足球赛入场券、星期六晚镇上最热门餐馆的座位预订、布鲁斯·史普林斯汀演唱会的门票等)无法以卖方所定的价格结清市场。[9]每当卖方与买方有持续关系存在,且市场结清价格被认为是不公平的高时,卖方会有动机将价格降到均衡价格之下,以保住未来的生意。[10](这些问题详细的讨论请见Thaler, 1985;Kahneman, Knetsch, and Thaler, 1986a。)

评论

贝尔、雷法和特沃斯基(Bell, Raiffa, and Tversky, 1988)认为,在不确定情形下,区分三种决策理论是有用的。“标准化理论”告诉我们,一个理性的主体应该会做什么。“描述性理论”告诉我们经济个体实际上是如何去做的。“指示性理论”则是在我们面对自己认知上或是其他方面的限制时,建议我们要如何做。议价博弈的研究,指出我们需要一个类似以上三种理论的博弈理论。目前的博弈理论是标准化的理论,是在自利与理性为共识的情形下,描绘出最优行为。为了描述人们的真实行为,实验研究也正在寻找必要的证据。然而,在协助发展指示性博弈理论上,我们的相关研究仍然很少。对麦琪问题的分析显示出我们研究上的空白。为了解决收益最大化的出价问题,必须要能描绘出接受者的接受函数。对每一个已给定的出价,接受者会拒绝的概率是多少呢?

在多阶段博弈中,最优策略就更不清楚了。试想在NSS的五回合博弈中,c为15美元。在第二到第五回合,c值分别为5.10美元、1.74美元、0.60美元及0.21美元。那第一回合的最优出价是多少呢?此处有两个重要的“指示性”博弈理论上的考虑:(1)什么样的出价参与者B认为是公平的?(2)参与者B了解这个博弈吗?这两个因素可能都很重要。为了对第二个因素所扮演的角色有点概念,我在康奈尔大学MBA层次的定价及策略课程的期末考中安排了一个问题。这门课要求学生修过中级微观经济学,并且在班上已经讨论过博弈理论、逆向归纳法及简单最后通牒博弈。试卷上有8个问题,学生必须回答其中五道题。我这个问题的一开始是描述NSS五回合博弈,假设两个参与者都是理性的,且两个人都希望在博弈中得到最多的钱。然后问学生:第一回合参与者A提出的能被参与者B接受的最低出价是多少?

班上30个学生中,只有13个人选择回答这一道题,而且只有9个人的回答是正确的。这显示班上超过一半的学生不确定他们知道答案,而在认为知道答案的学生之中,有30%答错。很明显,这不是一个小问题,逆向归纳法不是直觉上很明显的概念。为了要了解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试想有一个参与者A考虑出价4美元给参与者B。虽然参与者A可能知道这是大于参与者B想得到的,但是如果参与者B认为他可以得到5.09美元,他可能就会错误地拒绝这个出价。

所以,如果麦琪参与这个五回合博弈,在给她建议之前,我们想知道她的对手有多聪明。他读过博弈理论吗?不要说逆向归纳法了,他会减法吗?为了发展“指示性”博弈理论,认为理性及财富最大化为共识的假设必须要做修正。一个理性的、最大化财富的参与者,必须了解他的对手可能两者都不是,因此必须对他的策略做适度的改变。[11]请注意,在发展指示性的博弈理论上,理论工作和实证工作两者都必不可少。单纯的理论无法告诉我们,对手的效用函数中有哪些因素,以及要为他的理性划定什么样的限制。

从这个研究可以很明显地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公平的观念在协议结果的决定上,扮演重要的角色。然而,对公平的概念[12]并不排除影响行为的其他因素,包括贪婪。在BSS的论文中,他们将问题表达成两种极端立场之间的对抗。他们将人区分为“公平人”以及“博弈人”,平均分配每样东西的人被视为“公平人”,而行为像是符合经济理论的人,(也就是自利且理性的),被视为是“博弈人”。我敢肯定,大多数人都不完全是任何一个极端观点所描述的人。反而是,大多数人喜欢多一些钱甚于少一些钱,也喜欢被公平对待,而且喜欢公平对待他人。当这些目标互相冲突时,受试者会做某种程度的取舍。[13]行为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情境和环境中其他微妙的情况。在一些实验中,大部分的分配者选择平均分配,而有些实验,大多数又是选择博弈论式的分配。未来的研究应该探索会产生每一种行为的因素,而不是试图证明一种行为或另一种行为具有优势。

就像将受试者描述成公平人或是博弈人就过分简化了,跟硬要区分“硬的”和“软的”一样。经济学家倾向于认为自己,以及他们模型中的个体,是有“硬心肠”(还有头、鼻子及四肢)。经济人通常被假设是关心财富多于公平及正义的。相反,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其他社会科学家(以及他们模型中的个体)是“软弱者”。最后通牒博弈的研究掩饰了如此简单的特征。即使在被拒绝的风险不存在的情况下,分配者也有选择“软弱”(50对50分配方案)的倾向。然而,与经济模型不一致的是,接受者的行为明显是强硬的。事实上,他们会对分配者说:“带着你微不足道的出价滚一边去吧!”

[1]1英里≈1.61千米。——编者注

[2]我们不能确定0马克出价的接受者是搞错了,还是表现得太大方,或只是对于议价理论有深刻的理解。

[3]这三组实验以不同的学生群体为受试者。在全部的案例中,参与者都被告知他们实验的伙伴是别的班的人。分配者的出价与古思等人得到的结果类似,出价平均范围在4.21加元到4.76加元之间。有趣的是,最大方的出价是由心理系学生对另一班心理系学生提出的。心理系学生对商学系学生的出价则没那么大方,但是最不大方的出价是出现在商学系学生对心理系学生的出价。同样地,提出最低的、最小可接受出价的,也是商学系的学生。

[4]在这里有一个额外规定,即参与者B不得在拒绝出价之后又提出一个让自己拿更少的出价,这样的行为视同协议不成,两个参与者都拿不到钱。因此当δ为0.1时,如果参与者A提出大于0.1c的出价,这就相当于是最后通牒博弈,因为如果参与者B拒绝,就宣告协议不成。后面会讨论到的欧奇斯和罗斯(Ochs and Roth,1988)做的实验,表明这条规定可能具有实际效力。

[5]c为1 000美元,或是10万美元的最后通牒博弈,结果会如何呢?我们都没有研究经费可以进行这样的实验,所以我们只能用猜的。我自己的猜测是,接受者可接受的最低出价会随着c的增加而增加,但不是线性的关系。在c为10美元时,最低可接受出价的中位数约为0.2c。在c为1 000美元时,我猜想这个出价会降到0.05c到0.1c之间(50美元到100美元之间)。最低的可接受出价可能也会随着财富的增加而增加,这表示对抗不公平的出价是一件正常的事。

[6]请注意导出第一回合均衡出价所必须的逆向归纳法,用在三回合及五回合博弈时会比较复杂。五回合博弈的分析:如果博弈到达第五回合时,参与者A为分配者,他给参与者B的出价是0.01美元(按照假设,参与者B会接受),所以参与者A在这一回合能得到0.06美元。这意味在第四回合,参与者B必须提供给参与者A至少0.06美元,自己保留0.14美元,以此类推。

[7]受试者被告知在完成实验后,会随机选择其中一个回合,根据那个回合的结果付给他们报酬。

[8]表示理论预测值与实际值之间的相关不大,且理论值对实际出价的影响近乎没有。——译者注

[9]在市场结清价格等于均衡价格时,供给等于需求。而上述市场中,卖方所定的价格(官方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此时需求会超过供给。——译者注

[10]即官方所定的价格低于均衡价格,需求会大于供给,因此出现黑市,而黑市价格非常高也就反映出均衡价格非常高的事实。——译者注

[11]这类的分析在专业桥牌上是很普遍的。不像许多其他的竞赛场合,桥牌比赛中,专家常常会碰到业余的对手。在碰到业余对手的场次,最优策略在一定程度上是靠引诱对手出错。

[12]我们必须强调公平这个课题是很复杂的。公平的理解常常与经济学家看来是自然的观点有差距。例如,卡尼曼、克莱齐和塞勒(Kahneman, Knetsch, and Thaler, 1986a)发现大多数人相信排队比市场公平,而亚利及巴-希尔(Yaari and Bar-Hillel, 1984)发现当做公平的判断时,人们会把“需要”和“想要”区别开来。公平的主张在协议中也是相当普遍的。当议价者因自利的理由使用公平的主张时(“我认为我应该拿多一些,因为这样才公平……”),这样的主张仍然是有效果的(Roth, 1987)。

[13]关于这点,在卡尼曼等人(Kahneman, Knetsch, and Thaler, 1986b)所做的实验中,分配者只容许在两种分配20加元的方式中做选择(18对2,或10对10)。大多数人选择平均分配。然而,如果他们有中间分配的选项,像是12对8,可能许多人会选择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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