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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和联盟

2020年6月19日  来源:合作的复杂性:基于参与者竞争与合作的模型 作者:(美)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 提供人:yanjia82......

设立标准的原因

标准经常发展于随着采用同样核心产品和过程设计特征的公司数目和规模的增大而收益递增的市场(Arthur,1988)。当消费者为了有效地使用一种产品必须使用互补品或者大量投资在特定产品的学习上的时候,网络外部性是存在的(Katz and Shapiro,1985)。当互补品和人力资本投资把消费者与他们的技术选择锁定的时候,使用者或者依赖一个有限的公司选择来获取所需要的支持,或者必须自给自足。然而,对于受网络的外部性影响的产品而言,当没有标准时,消费这些产品的花费是很高的,消费者收益通常是很低的。当相关的标准存在的时候,提高、扩展和使用相关产品的费用将随着接受标准的相关市场规模按比例的降低(David and Greenstein,1990)。因而,消费者在承认接受标准的产品上的利益比在同样的非标准产品上要多。

发展和发起标准的联盟

研究标准设定的文献表明,当一个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制实体设定标准时,标准可以以一种法理(权利)上的方式发展;当市场力量决定标准时,标准可以以一种实际的方式发展。权利制定标准一定是标准发展的最简单方式。然而,当没有权威的标准设定实体时,实际的标准是必要的。实际发展标准的企业的风险是被市场选择的标准可能导致企业的竞争劣势,因为标准是局部的或者是与企业的技术不相容的。[2]这些不相容性使得这样的企业将花费更多的成本提供与工人接受标准相容的产品。为了避免这种竞争劣势,企业在有效的权利标准缺位的情况下有动机发起实际标准。

一家企业或者通过把自身的优势方式发起为实际标准,或者通过进入一个联盟,发展和促成一个被企业联盟所支持的标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被建议的标准都必须保证一个大规模的消费者基础以便可以创造出足以保证其成功的网络外部性(David and Greenstein,1990)。如果储存的消费者基础足够大,采用该标准的趋势将锁住竞争性技术,其他的企业将可能采用被建议的标准(Farrell and Saloner,1986a,1986b;Katz and Shapiro,1986)。

大规模消费者基础的要求暗示,对于一家单个企业而言要把自身具有优势的技术发展成为一项标准将是困难的。法雷尔和萨洛尔(Farrell and Saloner,1986a)表明,只有一家统治性(主导性)企业具有实质性的市场力量(Katz and Shapiro,1985)能够排他性地成功发起一项标准,并且创造出该标准被普遍采用。如果没有一家主导性企业,一个排他性标准的实施是不可能的。布罗克(Brock,1975)表明企业中竞争性对手的存在可能阻碍标准化,而贝森和约翰逊(Besen and Johnson,1986)则发现,当企业和使用者有不同的偏好、关于其他人偏好的知识有限、企业谋求不同的市场发展策略时,不一致的市场标准的情况将出现。

在一家主导性企业和一个独一无二技术缺位的情况下,发展和发起标准的努力经常要求在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中建立隐匿性或者公开性联盟(Saloner,1990)。当一家企业进入并产生发起性企业技术的其他企业的第二来源或许可协议时,一个隐匿性联盟可能发展起来。发起性企业为了吸引其他企业采用它的技术,可能提供只需较低甚至零费用的许可(Farrell and Gallini,1988)。当一项技术正在迅猛地发展或者没有主导性企业或者没有竞争性技术存在的时候,公开性联盟经常可以发展起来。一个公开的联盟允许其成员投入和控制发展标准,通过扩展标准使大量的企业降低研发费用,调和联盟成员的各种独特性(David and Greenstein,1990)。

加入标准设定联盟的动机

在选择竞争性标准设定联盟时,一家企业不能提前决定一个联盟标准是否将成功,这个标准将如何可以获益,这家企业将赢得什么比例的利润。所以,当特定的联盟利润在现实中可以预期的时候,严格的利润最大化对于那些选择竞争性联盟的企业而言不是合适的客观测量指标。相反的,一家企业关心的是它在一个联盟中是否会比它在另一个中做得更好。在这个思路中,企业排列竞争性联盟的偏好。所以,我们基于这些偏好,用联盟选择问题的效用最大化作为利润最大化战略的近似替代。

我们把关于企业加入标准设定联盟动机的中心假定建立在一家企业通过加入特定联盟所获取的效用的两个组成部分之上。首先,联盟应该尽可能大,因为随着提供兼容性产品的企业的总数量的增加,该技术成为标准的可能性增大(随后我们将讨论规模的测算)。当一家企业加入一个联盟并采用联盟的设计标准时,它的规模便成了联盟总规模的一部分。

第二,总体规模经常和设定标准过程中的竞争性考虑相冲突。所以,我们假定一家企业不愿意与标准设定的竞争对手联盟。尽管与一个对手联盟可以提高联盟的总体规模,同时提高联盟设计标准被采用的机会。但是竞争对手有可能在标准化产品的标准被采用前,就获得有利的市场价格和产品竞争环境。如果这种情况发生,标准化对于在同样市场上竞争的一家企业而言,受益将变得很少或者是没有。所以,企业宁愿加入一个竞争对手有较小可能出现的联盟。用韦斯和瑟布(Weiss and Sirbu,1990,p.112)的话来说:“企业必须避免自己付出代价而使它的竞争者赢取利益。”

当一个联盟致力于发展技术的同时也发起一项标准时,竞争对手的关注度就增强了。哈梅尔等(Hamel et al.,1989;Jorde and Teece,1990;Teece,1992)都注意到竞争者在发展新技术的过程中,经常通过合作赢得实质性的成功。而且,他们还发现竞争者所赢得的收益往往不成比例。当联盟的技术发展活动刚开始的时候,竞争性企业经常占有不相容的技术。每一家企业都有使联盟的标准和自身事先拥有的技术相容的动机,但是使联盟的标准和源于不同竞争对手的所有技术都相容,是不现实的。所以,竞争对手对于标准设定联盟的影响越大,联盟标准与一家既定企业事先所拥有的技术相容的可能性就越小。

在各种企业间,竞争对手的强度有所不同。所有的企业都在尽力寻找技术标准以期赢得优势,而其目前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也采取相同策略。然而,在建立技术标准的竞争中,两家企业之间的竞争强度,会随着企业提供等价但不相容技术的程度和拥有类似细分市场的程度升高而升高。[3]在企业具有可以提供等价但是不相容技术的情况下,会导致在标准设定过程中它们相互之间展开竞争,因为一方或者两方企业都必须放弃自身以前拥有营利的标准,才可能成为伙伴。竞争的强度在那些拥有类似市场细分的企业中会变得特别高,因为竞争在企业的运作中无处不在。相反的,竞争的强度在那些拥有不同市场细分的企业中就变得特别低,因为这些企业不必在所有市场上头碰头地展开争夺,它们经常基于各自不同的经验而占有互补性的科学技术和市场相关技术。

为了简化我们的分析,我们将竞争强度定义为或者很密切或者很遥远两种。在标准设定的过程中,如果一项标准的采用要求两家企业中至少有一家放弃自身具有事先优势的核心技术,那么两家企业就是竞争性对手。如果因为技术标准的建立使得一项技术不再被采用,从而导致该企业将在至少一个细分市场上有实质性交易费用发生,则该项事先拥有的技术就是核心技术。如果企业有类似的细分市场则企业是紧密的市场竞争者。如果企业面对不同的细分市场,拥有互补性的科学技术和市场相关性技术,则企业被称为遥远的市场竞争者。[4]紧密和遥远的分类不能展示竞争要素的所有可能性组合。一个更加一般的处理方式可能能够测算在企业间的竞争程度,也能区分出那些生产同一的、差异的或者互补性产品的企业。根据我们的需要,一个在紧密和遥远竞争者之间显著差异的区分,提供了竞争程度差异的有效估计。[5]

作为一个大致的估算,我们假定总体规模和竞争影响是企业规模的线性函数。我们假定每家企业对于标准设定过程的影响是和它自身的规模成比例的,以便企业加入联盟的愿望和它相对于联盟成员的规模成比例。类似地,我们假定加入一个联盟的愿望是随着在联盟中每一个竞争对手的规模而线性降低的。

线性化总体规模假定一个可行的大致测算,但是如果一旦该项标准扩展了市场规模和消费者基础,从而使得一项标准被采用而流行发展起来,这个假定就可能不再适合(Farrell and Saloner,1986a,1986b;Katz and Shapiro,1986)。相反,开端效应有时候会存在,以至于从一个50%的市场份额扩张到51%可能比从一个90%的市场份额扩张到91%产生更明显的效应。然而,流行效应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将减弱,特别是在对于未来技术和市场发展需求存在实质的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在那样的情况下,扩大规模仅仅提高了技术被采用的可能性,所以即使当联盟规模非常大的时候,结果仍旧是不确定的。而且,当技术发展成为影响联盟宗旨的一个重要方面的时候,线性假定可能是有道理的。这是因为有更大的规模将经常增加为成功发展所需要的金融和技术资源。偏好的差异、技术差异和转换费用可能也会阻止流行效应的发展(Farrell and Saloner,1988),以至于即使一个竞争性标准已经赢得一个很大的基础,也只是意味着这项技术存在很大机会成为大家都接受的标准而已(Farrell and Saloner,1986a)。当这个窗口依旧开放的时候,技术优势、价格策略、消费者锁定都能够预期和阻止一个单一标准对于市场的统治。所以,对于一个建议标准的接受性而言,在总体规模没有开端效应时,如果把竞争性的考虑放在一边,最大化联盟的规模总是企业的利益关键所在。在这样的情况下,线性规模假定将是合适的。

合作 / 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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