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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第三个层面

2019年12月28日  来源:学术月刊 作者: 提供人:kangtao76......

自由的第三个层面体现在人类社会的自我规范和自我目标设定。在社会领域里,意识能够为人类自身设定自然之中并不存在的目的——比如稳定、公平、安全等,制定自然中并不存在的规则——比如宪法、交通规则和卫生条例等,以之来规范人类的行为,并且利用自然规律和条件实现这样的目的。人们通常认为,只有在这个范围,亦即个人的社会活动领域内,才是自由可能的范围。然而,本文以为,它对自由来说乃是一个过分狭窄的范围。认为只有在这个范围内自由才是可能的观点在今天依然还是一种主流的意见,而在这里自由也就主要被规定为意志自由。不仅如此,自由意志也常常被消解于无处不在的经验条件之中,而在理论上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就是用于语言分析的复杂的语言变换。语言分析的最大缺陷就在于,凡是语言分析的手段所无法把握的东西,一概予以排斥。因此,自由意志就常常沦落为相对于特定场合的有限选择。

我在这里所论及的自由的第三个层面,包含自由意志,制定和遵守道德规则和正义原则等的规范活动,无疑,后者也是意识支配之下的活动。在今天,人们是以如下的惯常思路来予以讨论和思考的,即分析它们的形式和原则的内在一致性,分析它们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得到经验的支持或无法获得这种支持。因为人们一般认为,自由意志存在与否、道德规范是否有效以及正义原则的普遍性,最终都诉诸人的实践行为,而它们所蕴涵的形而上学前提乃是不重要的,所以可避而不谈。

在本文中,我所要强调的恰恰是这个层面的自由的形而上学意义,即这类目的和规则并不是物理世界自然而然产生的,而是由人的意识筹划和制定出来的。这是第一点。就如人们所经历的和常常援用的经验事实所表明的那样,任何的道德规范和正义原则在经验的层面,都无法得到普遍的亦即每一个人的赞成和支持,但是它们还是就如已经获得这种普遍性那样被颁布和付诸实施。这种做法所依凭的就是这个第三层面的自由,即意识的超越一切经验限制的认识和决定。这是第二点。

韩水法:自由的四个层面

人们就现代社会运行的根据陷入一种深刻的认识论冲突:现代社会的规范一方面高度依赖于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普遍规则,如法律;另一方面,人们又总是倾向于以个别的、具体的因而似乎客观的事例来消解普遍规则的基础,并且通过经验分析的手段来消解这些普遍表达的有效性。这种冲突实际上很难消除,但是人们可以从一个更高的层面来理解那些社会规则及其普遍性。就如科学理论一样,人类社会的普遍原则和规范体系也是作为范式构造出来的。它们的若干核心因素固然需要得到人类社会生存经验的支持,并且为了增强它们自身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这类体系也要依据经验的事实不断地调整。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它们是意识依据对人的基本行为的普遍特性的理解构造出来的,而并非是从所有个体的经验行为中归纳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经验主义对这些规则的普遍意义的消解并不削弱这些规则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也不会改变这些规则形成和产生的基本方式。这一点无疑加深了人们对现代政治自由性质的理解:每个个体千姿百态的自如活动是通过一种构成的普遍原则获得并得到保证的。

这一层面的自由与第二个层面的自由也有若干重叠和交叉之处。

第一,在第二层面的自由那里,那些设备和机器是由意识设计出来并通过意识对人身体的支配而生产出来的。在它们的制造过程中,意识持续发挥各种主动的作用,包括设计和工艺的调整、修改和完善等。人类社会的目的和规则也是如此,它们在由意识构成之后,在付诸实现和实施的过程中,同样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第二,人类社会的那些目的和规范也受意识的控制,但是控制的方式和受控的程度颇有不同。人类的理性同时设计了各种相应的制度,如三权分立和宪政制度来控制这些目的和规范。它们的目的与那些设备和机器一样也在于服务于人类的关切(interest),但是与机器和设备相比,它们所要服务的关切要复杂得多,它们的目的和指向在社会现实之中总是难免沦于模糊,乃至失准。相对来说,那些人工设备所服务的目的则要简单得多,因而它们也就更容易掌握和控制。

第三,在这个层面,意识的自由同样面临极其困难的选择,那就是在现代技术直接介入生命孕育的局面之下,人的本性应当如何规定,以及是否需要限定?这首先关涉的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更是人类对自身存在的理解的本体论和形而上学问题。意识在这里依然展现其超越时——空的特性,对人的本性的反思和规定无疑属于那种超越历史条件的人类的一般反思,因此它包含了超越人类存在的视野。比如,基因工程改变人的生物存在的性质,它的问题并不是人将不人,而是人的限度何在。自有文字以来的历史中出现的道德思想都以当时人类生物性质的不变性为标准和基础——尽管那些生物特性向来也没有得到清楚的规定。但是,这样认定的目的和规则包含了与物理世界的巨大矛盾,因为人类本身就是进化过程的产物,而这个过程还在持续着。因此,在今天,人们必须从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来看待和理解人的性质:它的生物特性的改变在什么意义上和范围内是可以接受的?不可接受的理由又是什么?我们可以设想,倘若当时的智人——假设他们有这样的反思的话——说,进一步的进化会改变智人的性质,不符合智人的道德,从而禁止——进一步假定他们具有这样的技术和社会手段——他们自身的进一步进化,那么,今天要做出同样限定的人类就无缘出现。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论看来一时不可能得到解决,也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然而,自由的第三个层面会以其卓越来消除现代人类出于自身的私利或狭隘的见解所可能设定的限制,从而使得人类在保持其自由的同时又不违背物理世界的规律,继续发展自身。

韩水法:自由的四个层面

第四,无论是人类社会目的还是人类行为规范的构造,都以它们在物理世界的可行性为条件。因此,这类目的和规范是属人的,而不是属神的。然而,鉴于物理世界的现象及其关系的无穷性,选择就必不可少,意识的规范活动从物理现象的大千世界中遴选出若干关系以奠定这些目的和规范得以实施的基础。意识在从事这样的选择和构造时,它会遭遇自反的复杂情况。在这里,意识必须反思自身,以及与其共生的各种情绪,并在综合这些因素的情况下来构造人类社会的目的和行为规范。因此,意识在这里所设定的社会目的和普遍规范也就必定要面对每个人自己的目的和准则的冲击和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它无法以单一的手段而必须以综合的方式来完成这个任务。

自由 / 意识 / 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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