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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族

2015年12月25日  来源:生育制度 作者:费孝通 提供人:自诩玫瑰的凋谢

我在第十章论社会性的断乳时曾指出家庭的三角结构是一种暂时的组织。家庭的基本功能既是抚育,抚育的目的就在使孩子们能自立,所以等到任务完成,这个结构也就失去了它的基本功能。但是在抚育过程中,在这团体里共同生活的分子间却结下了亲密的感情,以及很多合作的习惯。这些感情和习惯,一旦养成却并不因抚育作用的完成而消失。一个长成了的儿子或是女儿固然可以脱离原有三角结构而自己去建立一个新的三角,尽管这样独立成家,但是和原有的父母和同胞所具的社会关系总是存在的。凡是有需要合作的时候,这些现存的关系就很容易被利用上了。

我在上章又指出,从另一方面看,抚育孩子的任务时常需要家庭之外的人帮忙,最容易求助到的人就是在同一抚育单位中生活过的人,具有亲密感情和合作习惯的父母和同胞昆仲。这一个圈子就是从家庭扩展出来的第一层亲属。这一个圈子和家庭一般是双系的;父亲的父母和同胞以及母亲的父母和同胞是一样的。这也是亲属双系性的基础。我在第八章里曾说到母舅在抚育作用里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在这第一层的亲属里是包括父母双系的。

但是亲属的扩层还要顾到实际生活的情境。一群并不住在一起的人,在生活的互助上必然赶不上一群住在一起的人。我在第七章论亲属居处的离合时曾说到,除了很少例外一个家庭并不能和夫妇双方原来的家庭同时住在一起的。在居处的联系上,必然会发生单系偏重的情形。亲属的扩展是建立在实际生活需要上的。住在一起,或相近的人容易往来,因之也成了亲属扩展的对象。居处联系上的单系偏重影响到了亲属扩展的方而,扩展到的范围也随着有了偏重。

在继替过程中,单系偏重的情形更为显著。为了免除社会的混乱,财产和地位最好是能完整地传下去,那就需要严格地走单系路线。这路线却又和双系抚育里所孕育的人情不合,至多只能做到偏重二字。一旦我们走出实际生活上的互助的范围,用法律来维持的亲属关系,也可称为第二层的扩展,单系原则才充分地表现了出来。氏族是第二层的扩展中所组成的单系亲属团体。第一层的亲属关系是以从家庭生活中余留的感情,以及日常生活上的互助为基础,所以并没有法律性的联系,和无形的组织。氏族却不然。这是一个经济和政治性的组织,有共同的利益要保护,有共同的目的要追求,所以有统治的机构,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它可以视作邦国的原始形态,所不同的是氏族是利用亲属关系而邦国是利用乡土关系。

在人类学里有不同的看法。摩尔根在根据类分法亲属体系推测出集体婚姻的社会组织之后,更进一步,认为在人类进化史中,氏族的组织是先于家庭而出现。氏族组织发生的原因,在摩尔根看来是出于早期乱交引起了生物性的弊病,经人类发觉之后,才想出来矫正的方案。乱交可能发生血亲的交配。血亲交配,据当时很多学者的看法,是会使种族孱弱的,那等于中国古时“同性相婚,其生不蕃”的理论。要避免血亲交配只有实行外婚。外婚的单位是氏族。依摩尔根的说法,氏族在早期是婚姻的单位,甲族的女子集体和甲族的男子发生婚姻关系(也就是性的关系)。后来,个别婚约代替了集体婚姻,才有个别家庭。

自从摩尔根提出了氏族先于家庭的问题之后,在人类学界中曾有很多的讨论,一直到现在还有人在辩论。洛伊在他的<初民社会〉中对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所提理论的批评,在我看来是很周到的。可是我觉得家庭,亲属,氏族并不必一定要分出历史上的先后来,它们尽可以同时发生,不但不冲突,而且是相成的;一直到现在还是可以并存不悖的?

亲属是一种社会关系,家庭和氏族是两种根据亲属而组成的团体。社会关系规定着人和人相互间一定的行为。社会团体是一群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为了某项事务发生分工合作的组织。家庭和氏族所同之点是在它们都是根据亲属关系而组成的,这是说组织的成员是有生育的或是婚姻的关系。但是这两种团体不但结构上有差别:家庭是双系的,氏族是单系的;而且各自做不同的事务:家庭是为了抚育,氏族是为了处理经济和政治的事务。

在生育制度里讲氏族,我们不免要偏重到它在监督、管理继替过程上的事务。我在第十一章里曾偶然说到“亲属体系可以说是特地为了要用来作有条不紊的继替原则而定下的'我的意思就是在:若用了亲属原则来规划继替作用,我们必需要一个层次分明的单系亲属谱系。这一层意思我在第十四和第十五两章又加上了说明。若是抚育作用中不牵涉继替作用,在日常生活合作上扩展出来的亲属是双系的,这是我在本章中所谓第一层的亲属扩展。第二层的扩展走上单系的路线的原因是在适合继承作用的需要。

对于继替问题特别关心的就是这些可能继承的人。这些人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得监督着继替作用使它按着公认的原则进行,于是这些人有了共同的目的,和共同的利益,产生了组织,发生了社会的裁制力来管理这事务。这是氏族。

我说我在这里讲生育制度时不免要偏重氏族的这项任务,因为我顾到氏族还有很多其他和生育制度并不发生直接关系的事务。洛伊叙述氏族组织时曾举西伯利亚的奥斯提雅克人的例子。他说:“氏族中的男子迁徙不相离,很讲义气。富人周济穷人认为当然之理。氏族不独是一个社会单位,而且是一个政治单位;每一氏族有一酋长,他的职位传给儿子或次一等的亲人,他的主要任务为排解争议。若氏族结合为联盟,联盟之首长称王。奥斯提雅克氏族,除社会的及政治的性质以外,还有宗教的功能也很重要。每个氏族有其独有之神偈,有法师掌管,有祭祀及其他仪式,氏族中人都来参加。”

洛伊比较了许多不同地方的氏族所做事之后,发觉非但氏族的功能很复杂,而且各地方的变异性又很高。从这变异性引起了一源抑或多源的问题。我觉得这些事实的重要性是在说明氏族组织所可能做的事务很多,随各地的需要而决定。我在论家庭的功能时也说过,家庭虽则以抚育作用为主但是时常有许多和抚育作用不相关的事也交给了它去担任。氏族也是如此。而且氏族所包括的人多,所能做的事情更多,结果氏族的功能中,政治的、经济的、宗教的事务远超过继替过程的监督者了。

还有一点应当注意的就是在财产和地位不太发展的社会中,继替过程比较简单,不必有一个管理的组织。在我们中国,有些地方氏族组织在农村里就不很发达;在市镇的地主阶层中,这种组织才较普遍。这表示氏族并不是一个普遍的组织,因为它所做的基本功能并不是普遍的。这和家庭不同,家庭所担任的抚育作用是基本而普通的,所以洛伊说双系性的家庭是一个绝对普通的制度;反之,单系性的氏族分布虽广,毕竟有个限度。”

氏族的功能既然以政治、经济、宗教等为主,这些制度的发展也直接影响到了氏族的存在问题。洛伊也说:“世界上许多文明民族,如希腊人,从前是经过一个有氏族组织的时期的。但这个事实也许只表示到了某一文明程度,氏族制就要衰颓。”家庭虽则也是曾吸收了很多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但是它有一个基本的抚育作用守得住,虽则其他的功能已经逐步移了出去,它还是能存在。氏族在生育制度中其实并不是一个必需及重要的组织。它是靠其他功能而得到发展机会的。一旦其他的功能不再利用亲属关系,氏族也就会像一朵花一般的萎谢了。至于氏族其他功能的内容,因为和生育制度没有太深的关系,所以我不想在这里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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