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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商业化:王安石变法

2018年9月23日  来源:我听黄仁宇讲中国历史 作者:倪端 提供人:maxallser12......

财政税收商业化: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能在今日引起中外学者的兴趣,端在他的经济思想和我们的眼光接近。他的所谓“新法”,要不外将财政税收大规模的商业化。

——黄仁宇:《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被列宁称为中国11世纪的改革家,因而他的变法,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那里,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当然,黄仁宇先生也赞同这种观点。他认为,宋神宗皇帝引用王安石,推行新法,是中国历史上一件大事。不过,由于从“间架性结构”的角度来理解这件事,所以黄仁宇先生对王安石的变法,牵涉了很多西方的分析。

王安石没有被神宗重用前,已很有名气。因其有才华,所以虽只做得中下级地方官,却能得到文彦博和欧阳修的推荐,也有了司马光、韩绛和吕公著的宣传(后来除了韩绛之外,他们都成为王安石的对头)。神宗于1067年嗣位,初以王安石为江宁府知府,6个月后调他为翰林学士,已有了御前顾问的姿态。一年之后又任他参知政事,专务“经画邦计”。

皇帝重用王安石变法,引起满朝重臣的反对。而王安石也是一个性格倔强、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人,据说他曾说过,人言(社会舆论)不足畏,祖宗之制也没有必要效法,可谓石破惊天。此后,这批“反改革派”或被贬为地方官,或被勒令退休。其中,司马光带领十多位当时最为杰出的历史学家,在洛阳花了很长的时间,编修《资治通鉴》,成为中国古代史学自司马迁的《史记》之后的又一高峰。时人称洛阳“有真宰相在”,可见他的得人心。

王安石于1070年任同平章事(宰相),朝中大官能与他合作的只有韩绛、吕惠卿等,兹后被称为“熙丰小人”。1074年,神宗皇帝迫于众议,也可能因太皇太后曹氏的干预,将王安石免相。可是不出一年,又调回开封任平章政事如故。王安石再相一年九个月,终被罢免,皇帝给了他一个公爵和节度使的头衔,而实际的职位则是“判江宁府”,也就是归回到他起先在神宗手下第一个官职。

神宗于1085年去世,继任的皇帝哲宗赵煦9岁不到,他未成年时由神宗之母太皇太后高氏听政。她逐退了王安石的改革派,起用反改革派的先朝重臣如司马光、文彦博和吕公著等人,一时新法罢免殆尽。其实,新法之中也有不少优点,但司马光却坚决地全盘否定。如差役法,知开封府蔡京依司马光的限令,在5天之内全部恢复,对社会的危害较熙宁以前还要严重。变法派人士惶惶不可终日,人人自危,据说吕惠卿在谪籍不敢喝口冷水,惟恐因此得病,而被反对派抓住把柄,扣上一个故意请病假的帽子。

可是8年之后,太后去世,皇帝亲政,又来了一次大翻案,不仅重用改革派,并且夺司马光的谥号,又重修“神宗实录”,以便支持新法,一时间,反改革派人物被称为“元祐党人”(因为哲宗的年号为元祐,故名元祐党人)。

王安石变法的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条: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置将法、保甲法、颁布《三经新义》。黄仁宇先生指出,王安石能在今日引起中外学者的兴趣,端在他的经济思想和我们的眼光接近。他的所谓“新法”,要不外将财政税收大规模的商业化。

在变法时,王安石曾与司马光进行过激烈的争论。王安石在争论时,提出“不加赋而国用足”的理论,其方针乃是先用官僚资本刺激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如果经济的数量扩大,税率不变,国库的总收入也可以增加。这也是现在现代国家理财者所遵守的原则,只是执行于11世纪的北宋,则不合实际。

黄仁宇先生说,这种官僚体系包括过广,下面的单位过于琐碎,在传统的交通通讯条件下,官方无法确悉每位纳税人的资产,尤其无法追究具体商业过程。至于累进税,更是技术上的问题。于是只有鼓励小自耕农各安本业,又竭力防止兼并,于是民法长期间没有进展,政府则提倡各人自我约束和对人谦让。好在有儒家经典,为官僚集团成员所利用,因此以道德代替法律,也有历史的根据。

但是北宋开国以来,其朝代本身的特征,已经和上述的情况发生距离。赵宋王朝在中国历史里最富于竞争性,因此其行政效率非常重要,其收入也以银绢和缗钱作基础,也就是倚赖于民间经济比较前进而灵活的部门,而把人力和粮食当作次要的东西。其税收根据五代十国的数字,比一般的税率高,同时政府大规模的开矿铸钱,更使其数字无法固定,也违反上述原则。

所以黄仁宇先生说,中国在公元11世纪已经在某些方面感受需要现代化的压力。宋代在财富方面的积累,实在有商业方式管理和处理一切问题的必要,最低限度也要让它和民间的市场交流,而民间商业组织也可以籍此发展成熟,因此能对政府的财政经理和军需工业作第二线和第三线的支持。

但是,黄仁宇先生反问:如此说来,那么王安石岂不是独具慧眼,可以把中国历史一口气提前1000年,为什么他会遇到这么多的阻力?原来,由于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其他方面相关的配套体系。现代化管理方式,必须要承认私人财产权,这说来容易,可是实行起来等于推行一种新的宗教思想。其次,则需要相关的配套设施,不仅司法要独立,而且民法也要彻底展开,凡婚姻、继承、负债、签订合同的信用、宣告破产的程序,都要有合理的处置办法。而北宋期间中书管民,枢密管兵,三司主财,所有重要的数字已经不能对照,社会上又普遍的缺乏中层机构,由于这些条件的不具备,所以黄仁宇先生说,王安石的变法,就算是不管他想变哪些法,也可以断言他的筹划不合实际了。

黄仁宇先生还对新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一一批判。“方田法”以东、西、南、北各一千步为一方,内按土地肥瘠分五等抽税,可是就算是在开封府,其测量就产生了技术上的问题,无从着手。“免役钱”令百姓一体出钱,以代替“衙门”等向民间征发的义务差役,可是乡民无钱,也等于在农村推行金融经济,而此时金融在城市里反不能展开。“市易法”不能集中于批发业务,以致执行者自己成为零售商,遭神宗谴责。“青苗钱”等于农村贷款春散秋敛,收息二分。但是无银行主持,缺乏法庭处理贷款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县官将整数的贷款交给若干农民,也不问他们愿借与否,只责成他们彼此保证,秋后一体带利归还。

既然如此缺乏成效,为什么王安石的新法,在一定时期还能得到一些人的支持呢?黄仁宇先生说,不管怎么说,王安石的想法是好的,而当初推行新法时,对于它的结果,又不可能有先见之明,会认为当日新法必不行。11世纪环境的压力,已经逼着他们找出路。同时新法中有些项目,要是根据各地特殊情状,有选择的和谨慎的局部施行,也并不是完全的无用。当然,在中国官僚主义的体系内,政府局部的经商,通常没有好结果的。

这已经是多次得到验证的事。

对于王安石新法失败的后果,黄仁宇先生在多处强调,一定要在长时段的范围内看问题。他说,300年后明太祖朱元璋放弃第二帝国开放性的财政设施,而采取一种保守性和收敛性的体制,与王安石就有关系。

黄仁宇先生还开玩笑地说,中国的官僚主义,是亚洲大陆主体的产物。其政治体系既要管束亿万农民,又要对付少数民族,就只能注重数量而无法提高效率,不容易改变而成为一种轻巧而带商业性的组织。要是王安石真能把中国历史提前900年到1000年的话,则我们这样一个大历史的观念都不能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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