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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法律推理

2021年2月13日  来源:批判性思维——带你走出思维的误区 作者:布鲁克.诺埃尔.摩尔,理查德.帕克 提供人:chunhao17......

提到论证和辩论时,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也许是律师在法庭上为案件进行辩护。虽然律师需要准确理解案件事实,尤其是有陪审团时,要善于利用人们的心理,但律师的关键技能还是论证。律师的成功,取决于其为有利于委托人的结论提供证据的能力,换句话说,他们的成功取决于如何把前提和结论组合成令人信服的论证。

虽然法律部门很多,如行政法、商法、刑法、国际法、税法等,但在各法律部门中所运用的“独特的法律推理”并无根本区别。尽管如此,依然可以大致区分两类问题:第一,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及解释法律;第二,法律应该是什么。通常,法学家和职业律师对前一类问题更感兴趣,法哲学家更热衷于后一类问题。

法学家和职业律师在适用法律时所运用的推理也无外乎:演绎的或非演绎的;如果运用演绎推理,则可能是可靠的、有效或无效的;如果运用非演绎推理,则可能是强的或弱的。演绎推理包括直言推理、真值函数推理、假设推理等,非演绎推理包括概括推理、类比推理、因果推理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类比推理和因果联系推理。

有一种论证在适用法律的推理中占据特殊的地位,这就是诉诸先例(appeal to precedent),即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既有判决来作为判决类似新案件的权威指南。诉诸先例实际上就是运用类比论证,如果当前的案件被认为是与在先的案件足够相似,那就要进行同样的判决。诉诸先例也是以道德推理中所讨论的一致性原则为基础的。没有明显差异的案件要相同对待。以不同方式对待同样案件既不合逻辑也有失公正。

诉诸先例的原则在拉丁文中的意思是遵照先例(stare decisis)(“不改变既有决定”)。按“类比推理的术语”,“类比项”分别是既决案件和当下案件,“特征”是既往案件的判决方式,问题在于比较项是否足够相似以至于区别对待它们就会违反遵照先例的原则。除了判决结果对涉案各方关系重大以外,法律类比推理与其他情境中使用的类比推理并没有原则性区别。

因果联系推理在适用法律中也是举足轻重的推理,引起后果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一些情形下,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不仅仅是因为引起了需承担责任的后果,但引起后果通常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第11章中,我们曾讨论过法律中的因果联系。

法律的证成:四个视角

证成或辩护特定法律的推理类似于上一节中讨论的道德推理。这两类推理都涉及运用一般原则到具体事件中,这两类推理最终都可以归于某个或某些基本视角之中。上面讨论的道德推理的视角也可以运用于证成或辩护特定的法律。例如功利主义关于增加总体快乐的观点就被用来对征用权(政府可以未经所有者同意而征用其财产)进行辩护,而反对者所持的理由就是道义论的观点,不能利用他人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下面将要讨论的伤害原则,即法律只禁止伤害别人的行为,虽然是由功利主义者约翰·斯图加特·穆勒明确提出的,但该原则的根源是道义伦理。

对于法律的证成,我们最感兴趣的是,法律试图禁止我们做本来想做的事,或者法律试图要求我们做本来不想做的事。立法机构是否该制定禁止做X的法律呢?通常,支持出台法律的人的论证理由、视角无外乎四种。第一就是,X行为是不道德的。法律道德主义(legal moralism)的基本立场就是,法律应该认定不道德的行为是违法的。有人就从这个视角来为法律禁止谋杀、袭击等辩护。对于法律道德主义者来说,用于表明某行为是不道德的论证与证明该行为违法直接相关。

用于证成法律的第二种理由也许是许多人最先想到的理由。这与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联系密切,通常叫做伤害原则(harm principle)。禁止X行为唯一合法基础在于X行为对别人造成伤害。注意,伤害原则不仅规定,对他人的伤害是禁止某种行为的充分理由,而且是唯一理由。(根据第9章的真值函数逻辑,可以这样来表述此原则:“禁止X是合法的,当且仅当X对他人造成伤害。”)某人如果为此原则辩护并且想制定一部禁止X行为的法律,就要出示证据证明X行为确实对他人造成伤害。

证成法律的第三种理由是法律家长主义(legal paternalism)。法律家长主义认为,如果法律阻止某人做有害自己的事,那么相关的法律就可以得到证成;也就是说,法律为了某人自己的利益禁止或者限制X行为。这样的例子包括,法律要求人们在驾驶汽车或摩托车时系安全带或者戴头盔。

最后一种理由往往是为刑法辩护的依据,某些行为被认为是冒犯性的。冒犯性原则(offense principle)认为,如果X行为对他人具有较大的冒犯性,那么禁止X的法律就可以得到证成。禁止焚烧国旗的法律就是以此原则为证成基础的。

与“法律应该是什么”相比,“法律是什么”以及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要简单些。但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依然是复杂的问题。举个例子就可以说明这一点。第3章中我们讨论过概念的模糊性问题,完全消除交流中的模糊性是不可能的。下面是关于法律的例子。假定某城市的法规规定,在城市公园里的道路上禁止车辆行驶。显然,驾驶卡车或者轿车穿过公园道路的人触犯了法律。但如果是摩托车呢?自行车呢?马车呢?儿童脚踏车呢?哪种是车辆,哪种不是车辆?诸如此类的问题经常要在法庭上做出决定,因为(毫无疑问)立法者制定法律时不可能预见在某人眼里被当做车辆的所有物品。

在适用过程中缩限法律的问题是与法律相关的另一类推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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