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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当法律遇上行为经济学

2020年7月16日  来源:错误的行为——行为经济学的形成 作者:[美]理查德·泰勒 提供人:yandang18......

1994—1995学年,我以客座教授的身份在麻省理工学院的斯隆商学院访学,希望与弗朗斯·勒克莱尔(France Leclerc)共度一段美好时光,弗朗斯当时正在市场营销系执教。就是在这一年,我们两人都接受了芝加哥大学商学院(后改名为芝加哥大学布斯商学院)的教职,后来我们结婚了。[1]在麻省理工学院的时候,有一天我接到了奥利·阿申费尔特的电话,他问我是否可以在他组织的一次会议上做一个演讲,谈谈行为经济学在法律中的应用。奥利·阿申费尔特就是那位允许我和埃尔德·沙菲尔用他的葡萄酒简报做心理账户研究的经济学家。奥利在电话中说:“我们需要有人来讲讲行为经济学。”我告诉奥利,这个话题很有趣,但我对法律却一无所知。我说我会先试着找一位知识渊博的合作者,然后给他回电话。加 入 会 员 微 信 dedao555

在罗素·赛奇夏令营的第一批学员中,有一位名叫克里斯蒂娜·乔尔斯的学员,她看上去似乎前途无限。她刚刚拿到麻省理工学院的经济学博士学位,之前她取得了哈佛大学的法学学位,学习十分刻苦。克里斯蒂娜充满挑战精神,我们反复讨论不同的话题,很快就找到了足够的资料。于是,我告诉奥利,我们接受他的邀请。讲座的基本内容是,法律经济学应如何改进才能与行为经济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保持一致。

法律经济学的传统研究方法完全以经济人模型为基础。很多法律经济学的文章都花费了很大篇幅才得出结论:如果能让市场自由运行,结果将会是最好的。很多论证都或多或少取决于某种形式的“看不见的挥舞的手”。

我们的想法是将行为经济学的某些基本要素引入这类论证,看看这些论证需要做出哪些改进。在这一点上,我采用了教学法,将这些基本要素归纳为“三个有限”:有限的理性,有限的自我控制力,有限的利己主义。而在当时,法律经济学假设人类的这些特性都是无限的。

我最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所以克里斯蒂娜独自做了演讲,不过演讲完成得十分顺利,我们甚至觉得可以将其扩展成一篇学术论文。我们打算在履新后立刻着手写作这篇论文。克里斯蒂娜获得了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工作机会,当我到达芝加哥大学的时候,她也会抵达哈佛大学。

我到达芝加哥大学时,在商学院外面碰到的第一个人就是卡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真是太幸运了。桑斯坦是法学院的教授,之前与卡尼曼合作过,对行为经济学很感兴趣。在法律界,桑斯坦备受推崇。虽然在名义上他的专长是宪法研究,但他所撰写的文章和书籍几乎涵盖了法律的每一个分支。我们一起吃过几次午餐,彼此感觉非常投缘。他的热情极具感染力,并且知识广博得令人震惊。我向克里斯蒂娜建议,我们应该邀请桑斯坦加入法律和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团队。克里斯蒂娜表示赞同,因为让桑斯坦加入我们的研究团队,就像让梅西加入足球队一样。我们很快就一起出发并“奔跑起来”,我用“奔跑”一词是因为桑斯坦做事的效率很高。

我们三人仅花了几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论文初稿,我们的论文题目是“从行为角度研究法律经济学”(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这是我写过的最长的一篇论文,而对于法学教授来说,文章越长越好,脚注再多也不怕。我们的论文发表时长达76页,共有220个脚注。它之所以仅有76页,正是因为我一直在抱怨论文过长。

当我们准备提交论文时,我发现在法学学术圈与经济学学术圈里论文的发表过程截然不同。在经济学领域,一篇论文一次只能投给一种期刊。如果该期刊拒绝,才能转投下一个。但在法学领域,作者可以一稿多投,我们就是这么做的。《斯坦福法律评论》(The Stanford Law Review)最先回复愿意发表我们的论文,很快,另外一本法律评论期刊也表示对我们的论文很感兴趣。于是我们有了谈判的筹码,对此我提了一个建议。既然期刊编辑想要发表我们的论文,而论文又必然会引发争议,那么为什么不让编辑邀请法律经济学领域的一位杰出人物撰写一篇评论,与我们的论文在同一期发表呢?这样的话,我们还有一次回复的机会。我想起我们之前与默顿·米勒的那次争论,吸引了很多人来关注我们的那篇探讨封闭式基金的论文。我认为这次也会产生类似的效果。

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显然是做评论的最佳人选。波斯纳被视为现代法律经济学的鼻祖,该领域最杰出的著作就出自波斯纳之手,并几经修订再版。波斯纳所开辟的领域将正规的经济学推理方法引入了法学研究。从一开始,法律经济学就主要建立在芝加哥大学所奉行的传统经济学的基础上,所以波斯纳为此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而我们则为他的研究提供了另一种方法。

我们知道波斯纳会认为我们的方法有很多偏颇之处,我们也知道他很快就能写完一篇评论。他不仅是一位兼职的法学教授,还是芝加哥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仅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低一级)的法官,他在自己的研究领域也著作颇丰。正如经济学家罗伯特·索洛(Robert Solow)那句生动的描述,“写文章对波斯纳而言就像其他人呼吸一样容易”,给我们那篇冗长的论文写评论是不会耽误他很长时间的。

虽然我们都已猜到波斯纳对我们的论文会有什么看法,但至于他觉得哪部分内容最不可接受,则是到我们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演讲的前一天才知道。那天早晨,我们收到了波斯纳寄来的信,里面附有他的评论。那封信的篇幅不短,批评味儿十足,阅读时可以清楚地感受到他写信时的情绪。波斯纳告诉我们,他已经在评论中将自己的想法详细地写清楚了,所以在我们演讲时,他会保持沉默。波斯纳知道,其他人肯定也迫不及待地要发言。也许他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承诺策略。

在谈论我们的争论之前,有必要介绍一些背景。当理查德·波斯纳以及同时代的其他学者开始从事法律经济学研究时,有很多法学家并不认同他们的某些研究成果,但因为这些法学家缺乏经济学知识,很难与之争鸣。当时,受过正规经济学教育的法学教授寥寥无几,而且他们使用的也是以经济人为主体的传统模型。试图质疑这类论文的法学家,如果与那些将法律与经济人联系起来的法学家争论,那么他们往往会觉得低人一等。后者会将前者的批评置于一旁,并且居高临下地说:“唉,你真的没弄明白。”所以,在我们这次研讨会上,有些人会捍卫传统的研究方法,比如波斯纳,但有些处于下风的人也许会(悄悄地)支持我们,希望我们胜过那些居高临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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