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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1:税收收入并非净收入,减少税收收入并非净成本

2020年6月3日  来源:反常识经济学:生活中的经济游戏 作者:史蒂夫·兰兹伯格 提供人:zhongzhi83......

丹尼斯先生预计,如果毒品得以合法化并且对它征税,政府每年至少可以获利125亿美元。他将这笔收入视作合法化所得的收益,但税收收入仅是将一个口袋里的钱放到另一个口袋里。就整个社会而言——按照成本收益分析的观点——它既不是收益,也不是损失,因此根本没有计算的必要。不管毒品是否合法化,权衡两种方案的得失时既不该加上这笔钱,也不该减去这笔钱。

如果税收收入是净收入,政府就应该对所有经济活动按最高标准收税。重新分配这笔收入后,再收税,以创造更多财富。任何纳税人都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收税的人获得的钱,正是纳税人支付的钱。

如果政府要求每个住址号码为偶数的居民,均向住址号码为奇数的居民支付1美元,没有人会反对整个社会的资源得到了净增长;如果政府对1.5亿家住址号码为偶数的居民各征收1美元,再将它们重新分配给住址号码为奇数的居民,政府收益将增加1.5亿美元,但对整个社会而言,净收益为零。

当然,以上假设基于政府重新分配了收益,不管通过直接(比如社会保险)还是间接(比如建造邮局或者维护国家公园)的方式。如果政府将收来的1.5亿美元用到一些烂尾项目上而不是重新分配它,整个社会的财富就会减少,但财富的减少应该归咎于项目的失败,而非资助它的税收。因此,税收收入本身既不是净收入,也不是净成本。

丹尼斯先生的分析中,将许多重点都放在如果毒品合法化就可以征税。但如果目的是增加税收,根本不需要通过毒品合法化,还有许多其他经济活动可以征税。如果毒品合法化能为社会带来好处,一定体现在其他方面。

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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