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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的形式(2)

2020年6月18日  来源:思维的模式 作者:(英)阿尔弗雷德·诺思·怀特海 提供人:yanjia82......

3. 首先,我们必须探究“过程”(process)这个概念。只有分析了材料、形式、转化、结果的相互交织,我们才能摄入这个概念。过程带有一种节奏感。借此,创造活动发生自然搏动,每一次搏动便形成了一个历史事实的自然单位。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就能够从互相联系的宇宙的无限性中依稀辨认出有限的事实单元。如果对于现实事物而言最基本的因素是过程,那么每一终极个体事实都一定可以描述为过程。牛顿描述物质时把物质从时间中抽象出来,把物质描述为处在“某一瞬间”。笛卡尔也是这样描述的。如果过程是最基本的,那么这种抽象就是错误的。

材料(data)、形式、转化、结果相互交织,这是每一个事实单位所具备的特征。现在,我们需要更详细地来考察。但我们必须先进行严格的抽象。在历史性的世界及其形式领域中,每一个事实在得到充分实现后都具有无限多的关系;这些关系即是这件事实的宇宙视域。我们只能选择其中极少量的关系加以思考。若要充分理解这些抽象出来的关系,我们必须依据这些关系所具有的无限性。我们的经验远多于能够分析的部分。因为在体验宇宙时,我们在意识中分析的只是其细节中极少的部分。

现实事物的任何一次搏动的材料,都包含了与之相关的先前宇宙的全部内容。从细节的杂多性来看,这些内容就是这个宇宙。这些杂多性是先前的搏动;在事物本性中还藏有各类形式,它们或已实现,或作为潜在形式有待实现。因此,材料中就包含现在已有的、现在可能已有的、潜在可能有的东西。在这些词汇中,动词“有”(be)指的是与历史性的现实事物相关的某种模式。

这就是材料。从这些材料中产生了一种过程,具有转化的形式。这一过程单位是尚在探讨中的现实事物的“貌似真实的现在”(specious present)。它是一种构成(composition)、分级、排除的过程。在成为现实的过程中,每一细节都需参照其他细节进行自我分级。任何因素若要起作用,都需要排除材料中的一些成分,因为这些成分不能与过程中起作用的那个细节相协调。既然排除是一个积极的事实,那么排除掉的材料作为背景就为整个搏动添加了一种节奏感。我们只有认识到历史事实避开了什么以及这种逃避具有狭隘性时,才能理解任一历史事实(无论它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我们只有参照西班牙的两次失败经历(19世纪试图统治加利福尼亚和16世纪试图统治英格兰),才能完全理解欧洲人在北美的那段历史。

一切现实性都包含了从现实材料派生出的形式的实现。现实性既是各类性质的构成,也是构成的一种形式。构成形式决定了在材料中实现的那些形式如何进入构成的有限过程中,并因而成为具有自身例证和排除对象的新现实。有一种过程形式是拿来复杂的材料形式,然后把它变成新的现实。但任何现实都不是静态的事实。现实性的本质是宇宙的历史性。我们只有在构成未来的积极材料内才能理解完整的事实。

当我们认为所考查的过程已完成时,我们就已经在分析一种为其他创造而存在的积极资料了。宇宙并不是一个用玻璃柜陈列标本的博物馆,也不是一支训练有素、步伐整齐地行进的队伍。近代科学虚构了这些概念——当然,如果恰当地理解这些概念,它们还是非常有用的。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显著的、均一的影响,这在特定观察模式中很重要。但是,在人类思想的历史中,随着我们对相关细节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任何科学结论都免不了要修改。

4. 为了考察转化形式的概念,我们将要深入探究其中最简单的一个例子。我们认为,算术是关于过程的各类特殊形式的。我们应在此反驳 “重言式”或者同义反复这个流行概念。试想,将两组东西合并为一个,每组里面都有三个,也就是三重性(triplicity)。那么,“二乘以三”的概念在本质上就是过程,表达了过程的特殊形式。这个形式的特性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在合并过程中,两组东西里面都有三个。某种个体性(individuation)原理支配着一切组和一切合并过程,根据此原理,我们可以得出这个三重性。这样就出现了两个组合并为一个的过程。我们现在是从数字的角度来考虑组的特征。如果认为同样的合并过程已经在“六”这个组里存在了,哪怕上面讲的原理依然适用,那也是不正确的。

试以水滴为例。每一滴水的外层都有表面张力。假设有两组水滴,每组三滴。将两组水滴融合时,既可能结合为一滴,又可能打散而成为五十滴。若以“二乘以三”作为预设,这个过程通常是不会破坏个体性的相关原则的。但我们很难清晰地解释“个体性原则”的含义。一个医生开了一剂两茶匙药量的处方。实际上,甜品匙的药量也是一样的。因此,茶匙的实际个体化可能并不重要,或者可能就没有实现过。

“二乘以三等于六”这个叙述参照的是一个没有具体说明特征的持续原则,我们假定在合并过程中这个原则是保持成立的。“二乘以三”这个短语指的是一种遵守个体性原则的合并过程的形式。更广泛地说,这个算术词汇所涉及的是过程的一种特殊形式,得出的组具有某种特定的算术特征。这个过程具有严格的形式,在上述情况下会得出一个具有如此特征的复合实体。

很抱歉,我用了这么长的篇幅来强调这种琐碎的问题。也许你们中会有人认为,我在反对一种流行的信念。这种近代流行起来的理念认为,“二乘以三等于六”是重言式。也就是说,“二乘以三”所表达之意与“六”相同;因此,这句话中没有新的真理出现。我认为这句话所考虑的是过程及其结果。当然,一个过程的结果超越了自身过程的材料。但是,这个抽象表达“二乘以三等于六”中,“二乘以三”表达一个流畅的过程形式,而“六”则表达完成了的事实的特征。

我们在解释语言和符号时很天真,忽视了含义之间的细微差别。如果我们说“六不等于七”,那么我们就否定了“六”和“七”的同一性。在这个短语中,“等于”这个词表示同一性。如果我们说“二乘以三等于二加四”,我们表示的就是,两个不同的过程产生了同样数字特性的合成体。“等于”的含义,或“是”的含义在每个例子中都不同。我想说的最后一点是,数学所研究的是某些特定的过程形式,这些形式能够得出另外的一些形式来用作下一个过程中的成分。第四讲中我们提过,“过程形式”这一概念体现在了数学里面“无穷级数”的概念里。

绕了一个圈子,我们又回到了柏拉图。因为他的永恒数学形式在本质上是与过程相关的。当他提到“生命和运动”的必然性时,即是在陈述他自身的理念。但是,他只是偶尔提到这一点,主要倾向还是把过程视作单纯的表象,把绝对现实视作与转化无关。对他来说,在这种情境下,数学属于稳定不变的永恒,于是他就接受了“重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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