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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生和契洽

2015年12月25日  来源:生育制度 作者:费孝通 提供人:自诩玫瑰的凋谢
摘要:自我的扩及别人一定先得承认对方有着和自我相同的性质,因之“善推其所为”也就成了古之人所以大过于今之人的唯一本领了。社会关系,狭义的说来,只发生在那种相互能推己及人的人间。帕克更明白地说明在人类中可以有两种人和人的关系:一种是把人看成自己的工具称作Symboss(共生),一种是把人看成也同样具有意识和人格的对手称作Consensus(契洽)。自我的意识,人己的辨别,是发生在个人和环境的冲突中。一个要什么就得到什么的人,永远不会感觉到有个自我的存在。

子女对于父母的看法是怎样的呢?父母把子女看成自我的一部分,子女是否也是这样呢?父母把他们的理想交卸给了子女,而且有权来监视他们子女的行为。他们代表社会来执行抚育的任务,可是子女是否愿意接受父母所责成他们的理想呢?这些是我们接着要讨论的问题。

我首先要说明的就是像父母之于子女那样自我扩大的能力,并不是不需培养而就具备的。自我的扩及别人一定先得承认对方有着和自我相同的性质,好像孟子所谓“口之于味,有同嗜也;目之于色,有同美也”。可是这一点却不容易。因之“善推其所为”也就成了古之人所以大过于今之人的唯一本领了。戈尔茨坦(Goldsten)研究脑部受伤的病人的结果,曾说他们不会有抽象的概念,“他们只能生活和活动在具体的范围里。因之,他们总是走不出自己的范围,他们不能自处于别人的情境中;他不能模仿别人,更不能扮演别人的角色。”®—言以蔽之,不能推己及人。推己及人是儒家所论忠恕的基础,也是社会生活所以可能的条件。这条件却得慢慢在社会生活中养成。脑部受伤的病人,失去了这能力;孩子们则还没有完全养成这种本领。

社会关系,狭义的说来,只发生在那种相互能推己及人的人间。拉德克利夫——布朗(Radclffe-Brown)曾说,狼和羊之间并不是一种社会关系。他的意思是说,社会关系只存在于互相承认和自己有相同人格的社员间。羊在狼的眼中只是一种食料,是满足自己食欲的食料;狼在羊的眼中是一种催命鬼,讲不上条件的。他们之间没有相互人格上的承认,所以不能发生社会关系。吉丁斯(Gkldngs)认为社会的基础是同类意识。所谓同类意识,也就是指有相同人格的承认。同类是推己及人的结果。帕克更明白地说明在人类中可以有两种人和人的关系:一种是把人看成自己的工具;一种是把人看成也同样具有意识和人格的对手。前者关系他称作Symboss(共生),后者关系他称作Consensus(契洽)。Symboss是生物界普遍的共生现象。甲乙两种动物互相因为对方的生存而得到利益,因而在一个区域中共同生存。例如,蚂蚁和蚜虫的关系。蚂蚁并没有承认蚜虫的人格,更不必管蚜虫的喜怒哀乐。它保护蚜虫,衔着蚜虫去找适宜的地方,为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蚜虫是它的傀儡,反过来看蚜虫对于蚂蚁也是这样。它给蚂蚁一些分泌的甜汁吃,就可以得到一批卫兵和一批轿夫。互相利用,共存共生。在人类里我们看见了另一种关系。他们愿意牺牲一些自己的利益来成全别人的意志。成全别人和利用别人,正是一个对照。同心同德,大家为了一个公共的企图而分工努力,就是帕克所谓的Consensus在这种契洽关系中,才发生道德,而不单是利害了;在这里才有忠恕之道,才有社会,才有团体。

我们应该承认,在人类中.决不是都以道德来结合的。狼羊般的关系还是到处都是。人把人当作食料,并不是一件骇人听闻的事。食人俗至今还有存在。至于“远庖厨”式的间接吃人办法,则更是极普通的了。奴隶,俘虏,在目前不还是极时髦的名词?可是我们若一察有食人俗的地方,也并不是一见了别人就会发生食欲。他们所吃的也只限于“非吾族类”。其心异,其肉肥,可食。我们自己捉鸡饷客,觉得很热闹,因为我们绝不想起鸡在被杀时的痛苦。我们不顾它的痛苦,因为我并没有推己及鸡,己所不欲勿施于鸡。

鸡和人毕竟不是同类!若是我们把同类的范围尽量缩小,小到只包括自己日夕相聚的部落,外边有闯入的异类,虽则在形态上和自已有相同处,也大可惟肉是视了,唐僧的肉是香的,为的是他信着—套和自己不相同的玩意儿,他也就成了异类了。萨姆纳(Sumn-er)曾用We-groUp(我们集团)一词来划出同类的界限。界外是利害,界内是善恶。其实这不过是个笼统的界限罢了。我们若仔细一加分析,就能见到十足的忠恕关系差不多是一个从来没有实现过的理想。孔子不是也坦白承认君子之道,丘未能一焉: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所求乎臣以事君,未能也;所求乎弟以事兄,未能也;所求乎朋友,先施之,未能也,这就是说推己及人的不易。

以圣人所不能的而期诸于孩子,那自然是不可能见效的了。要使孩子也能把父母看成是自己的一部分,必须有相当长期的培养。当一个孩子开始和别人接触时,他并不会分辨出人和其他东西有什么性质上的差别。他以对付物的态度来对付人,把环境里的一切东西都看成是达到他意志的手段?我们很可以说,子方对于亲方最初是一种生理的联系,接着是一种共生的联系,最后才发生契洽的联系。

在这变化的过程中,有着种种的阻力。要孩子能“所求乎子以事父”,最大的困难就是子女并没有做父母的经验。他们不能充分了解父母的心情,既不能了解,也就说不上成全和无违。我们孝子的典型是老莱子,这决不是偶然的,因为只有已做了父母的人才知道怎样去体会父母,什么才是孝道。俗语所谓“生子才知父母恩",也说明了这个道理。这句的反而也就是说,没有子女的人是不会和父母达到全盘契洽关系。自己所没有的经验是无法推及于别人的。

孩子不但不容易和父母相契洽,而且还时常会走到相反的路上去。推己及人是自我的扩大,可是子女要把自我扩大到包括父母也是不容易的。据一般心理学家的说法,自我的意识,人己的辨别,是发生在个人和环境的冲突中。一个要什么就得到什么的人,永远不会感觉到有个自我的存在。在孩子生活中,到处会碰钉子,而为父母的怕孩子被环境打击得太严重,总是愿意用自己来作缓冲,夹在里面。本来孩子可以在火里烧痛手,得一次环境给他的教训,可是在火还没有烧着手时,孩子先已碰着了父母的干涉。父母到处来顶替无情的环境,做着孩子们当面的软墙。因之造成孩于们自我意识的主要力量却是父母。父母正是自我的对面,因之,至少在孩子的早期,父母不易进人孩子自我的范围之中。

父母把孩子看成痛痒相关的部分,而子女却并没有这感觉。子女可以时常觉得父母的过分干涉,没有道理,甚至感到压迫,父母是代表着吃人的礼教。在父母看来,子女不能体恤他们,倔强,不肯顺服,进面觉得是悖逆,不孝,大逆不道的孽障。两代之间的隔膜这样地不易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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