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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战争中的目的和手段

2019年5月23日  来源:战争论 作者:克劳塞维茨 提供人:chengpan27......

上一章介绍了战争综合而多变的性质,这一章来研究战争的性质对战争目的和手段的影响。

如果提出一个问题,整个战争追求什么样的目标才能成为达到政治目的的合适的工具?我们会发现,战争的目标正如战争的政治目的和战争的具体条件一样,也是多变的。

从战争的纯概念出发,我们不得不承认,战争的政治目的本来就不包含在战争领域内。因为战争既然是迫使对方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它所追求的就必然始终是而且只能是打垮敌人,也就是使敌人无力抵抗。这个从概念中推导出来的目的,同现实中许多事情要达到的目的非常接近,因此我们先在现实中探讨这个目的。

在《战争计划》一篇中再进一步探讨什么叫做使一个国家无力抵抗,但在这里必须先弄清楚敌人的军队、国家和意志这三个要素,这三者是可以概括其他一切对象的总的对象。

必须消灭敌人的军队,也就是说,必须使敌人军队陷入不能继续作战的境地。

必须占领敌人的国家,否则敌人还可以再建立新的军队。

但即使以上两点都做到了,只要敌人的意志还没有被征服,也就是说,敌国政府及其盟国还没有被迫签订和约,或者敌国人民还没有屈服,我们仍不能认为,战争,即敌对的紧张状态和敌对力量的作用已经结束。因为即使我们完全占领了敌人的国土,敌人在其国内或者在其盟国支援下仍有可能重新燃起战火。当然,这种情况在签订和约以后也是可能发生的,这只能说明并非每一次战争都能完全解决问题和彻底结束,但只要签订了和约,很多可能在暗中继续燃烧的火星就会熄灭,紧张就会趋于缓和。因为所有向往和平的人们会完全放弃抵抗的念头,而这样的人在任何民族中,在任何情况下所占的比例都是很大的。所以我们认为,只要签订了和约,目的已经达到,战争就算结束了。

既然上述三个对象中,军队是用来保卫国家的,所以很自然应该是先消灭敌人的军队,然后占领敌人的国家,通过这两方面的胜利以及我们当时所处的状态,才有可能迫使敌人媾和。通常消灭敌人军队是逐步实现的,随之而来的占领敌人国家也同样是逐步实现的。这两者常常相互影响,因为地区的丧失反过来又会使军队力量受到削弱。但是上述顺序不是绝对的。有时敌人的军队可能没有受到显著的削弱就已退到国土的另一边界,甚至完全退到了国外,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占领敌人的大部分国土,甚至整个国家。

然而使敌人无力抵抗这个抽象战争的目的,这一达到政治目的以及包含其中的其他一切目的的最终手段,在现实中决不是普遍存在的,也不是达成媾和的必要条件,因此,决不能在理论上把它当做一个定则。事实上,在许多和约缔结的时候,敌对双方中的一方并没有陷入无力抵抗的境地,有时甚至连均势都没有遭到显著的破坏。而且,只要分析一下具体情况,我们就不能不承认,在许多具体情况下,尤其是当敌人比自己强大得多的时候,打垮敌人只是一种毫无益处的概念游戏。

从概念中推导出来的战争目的之所以不能普遍适用于现实战争,是因为抽象战争和现实战争是不同的,这一点我们在第一章里已讨论过。假定战争真的像纯概念所定义的那样,只有双方物质力量的差距不超过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程度时,才能发生战争。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不可能发生战争。而在欧洲今天的社会状态下,精神力量远远不能够弥补物质力量之间的差距。因此,我们所以看到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了战争,是因为现实战争往往同它的原始概念相距甚远。

在现实中,除了无力继续抵抗以外,还有两种情况可以促使媾和。一是获胜的可能性不大,二是获胜需要付出的代价太高。

正如前一章已讲过的那样,整个战争不受严格的内在必然性规律的支配,它必须依靠概然性的计算,而且产生战争的条件越使战争适于概然性的计算,战争的动机越弱,局势越不紧张,情况就越是如此。既然如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概然性的计算也能够使人们产生媾和的动机了。因此战争并不一定总是要一方被打垮才结束。可以想象,在战争动机极弱、局势极不紧张的情况下,即使是非常微小的获胜可能性,就足以使不利的一方让步。如果另一方事先已经看到这一点,那么他当然就要努力实现这种可能性,而不会首先去寻找并走上彻底打垮敌人这条弯路了。

对已经消耗的力量和将要消耗的力量的考虑,能够更普遍地影响媾和的决心,既然战争不是盲目的冲动,而是受政治目的支配的行为,那么政治目的的价值必然决定着愿意付出多大的牺牲做代价。这里不仅是指牺牲规模的大小,而且是指做出牺牲的时间的长短。因此,一旦力量的消耗超过了政治目的的价值,人们就必然会放弃这个政治目的而媾和。

由此可见,在一方不能使另一方完全无力抵抗的战争中,双方媾和的动机是随获胜可能性的大小和需要消耗力量的多少而变化的。如果双方媾和的动机同样强烈,他们的政治分歧就会得到折衷的解决。当一方希望媾和比较迫切时,另一方媾和的动机就可弱一些,只要双方希望媾和的想法达到足够的程度,他们就会媾和。这种情况当然对媾和考虑不多的一方比较有利。

我们在这里有意不谈政治目的的积极性和消极性在行动中必然引起的差别。即便这种差别像我们以后还要谈到的那样是极为重要的,但是现在我们只做一般的论述,因为最初的政治意图在战争过程中可能变化很大,最后可能变得完全不同,这是由于政治意图同时还取决于已得的结果和可能的结果。

现在产生了一个问题:怎样才能增大获胜的可能性。首先,自然是打垮敌人时所使用的方法,即消灭敌人的军队和占领敌人的地区。但是这两种方法用于增大获胜的可能性时和用于打垮敌人时是不一样的。当我们进攻敌人军队时,是想在第一次打击之后继续进行一系列打击,直到全部消灭敌人军队,还是只想赢得一次胜利以打破敌人的安全感,使他感觉到我们的优势而对自己的前途感到不安,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我们的目的是后者,只要消灭足够达到这一目的的敌人军队就可以了。同样,当目的不在于打垮敌人时,占领敌人地区作为另一种手段也是不同的。如果目的在于打垮敌人,那么消灭敌人军队才是真正有效的行动,而占领敌人地区不过是消灭敌人军队的结果,没有消灭敌人军队就占领敌人地区,始终只能看做是迫不得已的下策。与此相反,如果我们的目的不是打垮敌人,而且我们确信敌人并不寻求流血决战,而是害怕流血决战,那么,占领敌人防御薄弱的或完全没有防御的地区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如果利益很大,足以使敌人对战争的总结局担忧,占领敌人地区也可以看做是达到媾和的捷径。

现在我们还要指出一种不必打垮敌人就能增大获胜可能性的特殊方法,这就是同政治有直接关系的措施。既然有些措施特别适于破坏敌人的同盟或使其同盟不起作用,适于为自己争取新的盟国,或适于展开对我们有利的政治活动等等,那么不难理解,这些措施会大大增加获胜的可能性,它们也是比打垮敌人军队更为捷便地达到目标的途径。

第二个问题是采取什么措施才能增大敌人力量的消耗,也就是使敌人付出更高的代价。敌人力量的消耗主要在于军队的消耗和地区的丧失,从我方角度来说就是消灭敌人的军队和占领敌人的地区。同样是消灭敌人军队和占领敌人地区这两种方法,在目的不同时,其作用也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只要仔细研究一下就可以明白。这种差别可能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很小的,但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受到迷惑,因为在现实中当动机十分微弱时,即使最微小的差别往往也会决定使用力量的方式。在这里,我们只想指出,在具有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用其他方法达到目标是可能的,这里面没有什么矛盾,也不是不合情理,更不是什么错误。

除上述两种方法外,还有另外三种特殊方法能够直接增大敌人力量的消耗。第一种方法是入侵,也就是夺取敌人的地区,目的不是占领它,而是索取军税或者对其加以破坏。这时,入侵的直接目的既不是占领敌人的国土,也不是打垮敌人的军队,而只是一般地使敌人遭受损失。第二种方法是采取行动以能够增大敌人损失为对象。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想象出使用军队的两种方法,一个在目的是打垮敌人时绝对有效,另一个在目的不是打垮敌人或不想打垮敌人时比较有利。按习惯的说法,前者更多地是军事上的,后者更多地是政治上的。但如果从最高的角度来看,前者跟后者同样都是军事上的方针,而且只要同当时的条件相适应,两者都是符合目的的。第三种方法是疲惫战术,就其应用的范围来说,它绝对是最重要的一种方法。我们选择“疲惫”这个字眼,不仅因为它能够简要地描述这种方法的特征,而且因为它能够揭示这种方法的实质,而并不像初看上去那样形象。在作战中,疲惫这个概念所包含的要旨是:通过持久的军事行动来逐渐消耗敌人的物质力量和消磨敌人的意志。

如果想在持久战中战胜敌人,我们只能满足于尽可能小的目的,因为事情就是如此:要达到较大的目的,就要比达到较小的目的消耗更多的力量。而我们能为自己规定的最小的目的是纯粹抵抗,即没有积极意图的作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手段能相对地发挥最大的作用,取得结果也最有把握。可是这种消极性有没有限度呢?显然不能发展到绝对的被动,因为纯粹的忍受就不是战争了。抵抗也是一种作战行为,通过抵抗来消耗敌人尽可能多的力量,使他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意图。这就是我们在每一次行动中要达到的目的,我们意图的消极性质就表现在这里。

毋庸置疑,在单个行动中,消极意图比积极意图产生的效果要差一些,当然这要在积极意图能够实现的前提下,但是,这两种意图的差别恰巧就在于前者比后者容易实现,也就是实现的把握性比较大。消极意图在单个行动中效果比较差这一点,必须用时间,也就是通过持久的作战来弥补。所以消极意图决定了纯粹抵抗的作战原则和作战的自然手段,这就是通过持久的作战来达到疲惫敌人的目的,从而战胜敌人。

充斥整个战争领域的进攻和防御的差别,其根源就在这里。但是,我们在这里还不能深入探讨这个问题,而只想说明:消极意图本身就提供了一切有利条件和一切较强的作战形式,有助于实现这种意图,而存在于胜利的大小和获胜的把握之间的哲学上的动力定律就体现在这种意图里。所有这一切我们以后还要研究。如果消极意图(即使用一切手段进行纯粹抵抗)在作战中能够带来优越性,而且这种优越性大到足以抵消敌人可能占有的优势,那么仅仅通过持久的作战,就足以使敌人力量的消耗逐渐增加,以致他的政治目的无法抵消付出的代价,因而不得不放弃这个政治目的。由此可见,这种疲惫敌人的方法是弱者抵抗强者时大多会采用的方法。

在七年战争中,腓特烈大帝本来是无法击败奥地利帝国的,而且,假如他企图像查理十二那样行事,毋庸置疑,他将一败涂地。但是在七年中他天才地合理地使用兵力,使联合起来同他为敌的列强看到力量的消耗远远超过他们当初的设想,于是只好同他媾和【5】

由此可见,在战争中可以达到目标的方法很多,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非得打垮敌人不可。消灭敌人军队、占领敌人地区、单纯占据敌人地区、单纯入侵敌人地区、采用直接针对政治关系的措施以及等待敌人进攻等都是方法,每一种方法就其本身来说,都可用来挫伤敌人的意志,只不过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采用哪一种方法更好。我们还可以举出一系列达到目标的捷径,这些我们可以称之为因人而异的方法。在人类交往的任何一个领域中,都可能冒出超越一切物质关系的个人灵感的火花。在战争中,个人特点不管是在政府中还是在战场上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里我们只想指出存在着这些方法,可见,能够达到目标的方法是无穷无尽的。

为了不致把这些能达到目标的各种不同的捷径估计过低,既不把它们仅仅看成是少见的例外,也不把它们在作战中造成的差别看成是无关紧要的,我们就必须认识到,能够引起战争的政治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或者我们必须看到,因强迫而结成的同盟或行将瓦解的同盟,为了履行义务而勉强进行的战争与事关国家存亡的歼灭战之间,是有一定距离的。在现实世界中,这两种战争之间还存在着无数不同等级的战争。如果我们有权在理论上否定其中的某一种,那么就有权把它们全部否定,也就是完全无视现实世界。

以上我们一般地论述了人们在战争中追求的目的,现在我们来谈谈手段。

手段实际上只有一个,那就是斗争。不管斗争的形式多么繁多,不管斗争同粗暴地发泄仇恨和敌视的肉搏多么不同,也不管在斗争中夹杂着多少本身不是斗争的活动,但战争中产生的一切效果都必然来源于斗争,这一点始终是战争这个概念所固有的。即使在极为错综复杂的现实中,也永远是这样,这一点很容易得到证明。战争中所发生的一切都是通过军队实现的。哪里使用军队,也就是使用武装起来的人们,那里就必然有斗争这一概念为基础。所以同军队有关的一切,也就是同军队的建立、维持和使用有关的一切,都属于军事活动的范畴。显然军队的建立和维持只是手段,军队的使用才是目的。

战争中的斗争不是个人对个人的斗争,而是一个由许多部分组成的整体。在这个巨大的整体中我们可以区分两种不同的单位,一种由主体决定,一种由客体决定。在军队中总是随着军人数量的增加而编成新的单位,这些单位又构成高一级的组织。因此,这些组织中的任何一个组织的斗争就构成战争中的一个单位。此外,斗争的目的,即斗争的客体,也构成斗争的一个单位。我们把斗争中可以相互区别的每一个单位叫做一个战斗。

既然军队的使用是以斗争这一概念为基础的,军队的使用就无非是对若干次战斗的决定和部署。因此,一切军事活动都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同战斗有关。士兵应征入伍,穿上军装,拿起武器,接受训练,以及睡眠、吃饭、喝水、行军,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在适当的地点和适当的时间进行战斗。

既然军事活动的一切线索最后都落在战斗上,那么我们确定了战斗的部署,也就掌握了军事活动的一切线索。军事活动的效果只能从战斗的部署和实施中产生,决不可能直接从在此之前所存在的条件中产生。在战斗中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消灭敌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为了击垮敌人的战斗能力,这一点是战斗这个概念所固有的。所以说,消灭敌人军队始终是达到战斗目的的手段。

战斗的目的可能是只消灭敌人军队,也可以完全是别的东西。正像我们曾经指出的那样,既然打垮敌人不是达到政治目的的惟一手段,既然还有其他对象可以作为战争中追求的目标,那么不言而喻,这些对象就可以成为某些军事行动的目的,就可以成为战斗的目的。即使那些从属性战斗的最终目的是打垮敌人军队,但其直接目的并不一定非得是消灭敌人军队。

考虑到军队组织的庞大和复杂,影响使用军队的因素繁多,我们不难理解,这样的军队所进行的斗争必然是组织多样,结构复杂,各部分交错纵横。而各个部分所追求的目的自然可以是而且必然是很多的,尽管这些目的本身不是消灭敌人军队,但它们对消灭敌人军队起着很大的间接作用。当一个营奉命驱逐某一山头、桥梁或其他地方的敌人时,通常占领这些地方是这个营的真正目的,而在这些地方消灭敌人军队只是一种手段或次要的事情。如果仅仅用佯攻就驱逐了敌人,那么目的也就达到了。不过占领一个山头或桥梁,通常只是为了更有效地消灭敌人军队。既然在战场上是这样,在整个战区就更是如此,因为在整个战区不仅是一支军队和另一支军队在对抗,而且是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和另一个民族在对抗。在这里,可能出现的各种关系必然会增多,因而行动的组合方式就必然会增加,战斗的部署就更加多种多样,而且由于目的层层从属,最初的手段离最后的目的就更远了。

由于种种原因,消灭敌人军队,即消灭同我们对峙的那一部分敌军,可能不是某一次战斗的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而已。但是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问题已不再是消灭敌人军队了,因为战斗在这里不过是衡量力量的一种尺度,它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只有它的结果(即它的结局)才有价值。

但在力量悬殊的情况下,稍作估计就能衡量出双方力量的强弱。在这种情况下,力量较弱的一方会立即让步,也就不会发生战斗了。

既然战斗的目的并不都是消灭参与其中的军队,并且不必经过实际的战斗,只要部署了战斗并通过由此形成的局势,就可以达到战斗的目的,那么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在整个战争中活动很频繁,而实际的战斗却没有起到显著的作用。

战史上有数以百计的战例可以证明这一点。至于说在这些战例中有多少是采用这种不流血的方法而做对了,也就是说并不自相矛盾,以及因此而来的声誉有没有经得起批判的,我们在这里暂且不谈,因为我们的目的只是想指出这样的战争过程的可能性。

在战争中手段只有一种,那就是战斗。但使用这种手段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采取不同的方法,这样一来,我们的研究好像就一无所获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从这个惟一的手段中可以为研究找出一条线索,这条线索贯穿在所有军事活动中,并把它们联系在一起。

我们曾把消灭敌人军队看做是战争中可以追求的目的之一,但是还没有谈到与其他目的相比较它有多大的重要性。它在每一个具体场合的重要性是由具体情况决定的。而从总的方面来看它有多大的价值,这正是我们现在要讨论的问题。

战斗是战争中惟一有效的活动。在战斗中,消灭同我们对峙的敌人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即使战斗实际上没有进行也是这样,因为在任何情况下,结局都是以消灭敌人军队已毫无疑问为前提的。因此消灭敌人军队是一切军事行动的基础,就好像拱桥建立在桥墩上一样,一切行动均是建立在消灭敌人军队这个基本的支柱之上。因此一切行动的前提是,如果作为行动基础的武力决战真正发生的话,它必须是对我方有利的。武力决战同一切大小军事行动的关系,就像贸易中现金支付同汇票交易的关系一样【6】,不管兑现的期限多么远,也不管真正兑现的机会多么少,但最终总是要兑现的。

既然武力决战是一切行动的基础,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敌人通过一次胜利的战斗就可以使我们行动中的任何一个失去作用,不管我们的行动是否直接建立在这一战斗之上,只要战斗足够重要,通过任何一次战斗都可以对我们产生影响。因为任何一次重要的战斗,即消灭对方的军队,都会影响其他一切战斗,因为这些战斗像液体一样,总是保持在一个水平面上。

因此,消灭敌人军队始终是一种其他任何手段都无与伦比的高超、有效的手段。

当然,只有在其他一切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认为消灭敌人军队具有更大的效果。如果从这里得出结论说,盲目的硬干总是胜于谨慎的计谋,那就大错特错了。有勇无谋的硬干,也许不仅消灭不了敌人的军队,而且会把自己的军队搭进去,而这不是我们所说的意思。我们所说的更大的效果,不是就方法说的,而是就目标说的,我们这里只是对达到不同目标所产生的不同效果进行比较。

当我们说消灭敌人军队时,我们必须着重指出,我们的概念并不是仅仅指消灭敌人的物质力量,更重要的是指摧毁敌人的精神力量,因为这两者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尤其在我们谈到一次大的歼灭行动(一次大的胜利)对其他战斗必然会产生的影响时,应该看到精神因素最富有流动性(如果可以这样表达的话),某一部分精神力量的变化最容易影响其他部分。同其他各种手段比较起来,消灭敌人军队具有更大的价值,但这一手段所要求的代价,以及它的危险性也就更大,只是为了避免这些,人们才采用其他手段。

采用这一手段必然要付出较大的代价,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在其他一切条件都相同的前提下,我们消灭敌人军队的意图越强烈,自己的军队的消耗也必然会越大。

采用这一手段的危险在于:正是因为我们企图取得较大的效果,所以在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反而会使我们遭到较大的不利。

因而采用其他方法,成功时代价较小,失败时危险也较小。但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就是这些方法同时为双方所采用,也就说敌人也采用同样的方法。如果敌人选择了大规模战斗,我们就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也采用同样的方法。这时,一切就都取决于这种歼灭性行动的结局。很明显,即使我方的其他一切条件仍然同敌方相同,在这次行动中我们在各方面也必然是不利的,因为我们的意图和手段已经有一部分用在其他方面,敌人却不是这样。两个不同的目的,如果其中一个不从属于另一个,它们就是互相排斥,用来达到这一目的的力量,不可能同时用来达到另一目的。所以,如果交战双方中的一方决定进行大会战,他又确信对方并不打算会战,而是追求其他目的,那么他获胜的可能性就很大。任何追求其他目的的一方,只有当他了解到对方和自己一样不愿进行大规模会战时,他这样做才是明智的。

但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用在其他方面的意图和力量,只是指在战争中除了消灭敌人军队以外所能追求的其他积极目的,决不是指用来消耗敌人力量而进行的单纯抵抗。单纯抵抗是没有积极意图的,在单纯抵抗的情况下,我们的力量只能用来粉碎敌人的意图。

现在我们来研究同消灭敌人军队相对的一面,即保存自己军队。消灭敌人军队和保存自己军队这两种追求总是联系在一起,因为它们是相互影响的,它们是同一意图的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我们只是要研究,当其中某一个方面占主要地位时,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消灭敌人军队这一企图具有积极的目的,能产生积极的结果,这些结果的最终目的是打垮敌人。保存自己军队这一企图具有消极的目的,以单纯抵抗来粉碎敌人的意图,这种抵抗的最终目的,无非是尽可能延长军事行动的时间以消耗敌人。

具有积极目的的企图引起歼灭性行动,具有消极目的的企图则等待歼灭性行动。

至于应该等待和可以等待到什么程度,这又涉及到进攻和防御的根源,我们将在研究进攻和防御时进一步论述。在这里我们必须指出,等待不应该成为绝对的忍受,而且在等待时所采取的行动中,消灭正在同我们作战的敌人军队,同其他任何对象一样,也可以成为我们的目标。因此,如果认为有了消极意图就只能寻求不流血的方法,就一定不能把消灭敌人军队作为目的,那么他就在基本观念上大错特错了。固然,当消极企图占主要地位时,它会促使人们采用不流血的方法。但是这就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采用不流血的方法是否一定合适,因为这不是由我们的条件而是由敌人的条件决定的。因此,这种不流血的方法,决不能看成是解除自己忧虑、保存自己军队的理所当然的手段。如果这种方法不适合当时的情况,反而会使自己全军覆没。许多统帅都犯过这种错误,结果弄得身败名裂。当消极企图占主要地位时,它的惟一的必然的作用是推迟决战的时间,以等待决定性时刻的到来。所以,只要条件允许,结果往往是不仅从时间上而且从空间上(因为时间和空间是相统一的)推迟了军事行动。但是,当继续推迟下去会极为不利的时候,就必须认为消极企图的优越性已经丧失,于是,消灭敌人军队这一原来被抑制、但并没有被排斥的企图就不可避免地又出现了。

综上所述,在战争中达到目标,即达到政治目的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战斗是惟一的手段,因此一切都要服从用武器解决问题这个最高法则。敌人如果确实要求战斗,我们就无法拒绝这个要求,因此,想采用其他方法的统帅必须首先肯定,对方不会挑起战斗,或者确信在战斗这一最高法则上对方一定会失败。总之,在战争所能追求的所有目的中,消灭敌人军队永远是最高目的。

至于其他种种方法在战争中会产生什么效果,我们将在以后逐步地加以认识。基于现实和概念之间的偏差以及面对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我们在此只能一般地肯定使用其他方法的可能性。不过,我们不能不指出,用流血方式解决危机,即消灭敌人军队,这一企图是战争的长子。当政治目的小,动机弱,紧张程度不高时,一位谨慎的统帅不管在战场上还是在政府中,巧妙地运用各种方法,不必产生大的冲突,也不必采用流血的方式,而是利用敌人本身的弱点来达到媾和的目的。如果他的打算恰如其分,而又有成功的把握,那我们就没有权力责难他。但是,我们还必须提醒他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因为他走的是曲折的小径,随时都可能遭到战神的袭击,他必须始终注视着敌人,以免敌人一旦操起利剑,自己却只能用装饰的佩剑去应战。

关于什么是战争,目的和手段在战争中怎样发生作用,战争在现实中如何时远时近地偏离它原来的严格概念,如何在其左右摆来摆去,但又像服从最高法则一样永远服从它。所有这一切结论,我们必须牢牢记住,并且在以后遇到每个问题时都必须想到这些结论,这样,我们才能正确地理解所有这些问题的真正关系和它们的特殊意义,不至于接二连三地跟现实发生极大的矛盾,更不至于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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