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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约束大公司滥用垄断权力?

2019年2月28日  来源:张新年律师 作者: 提供人:naoyan88......

2019年的春晚成了互联网巨头们的新一轮拉力赛赛场。持续6年的春节红包大战,下沉拉新之余更是为了防止掉队。它已然变成了一个指向标,对老牌大厂和新贵全年对抗的总结,并为下一年的战场划出边界。激烈的拉扯和角力的尝试,对于行业来看,排在首位的问题仍是大型互联网公司,尤其是平台型公司如何守住商业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边界。

在用户数突破10亿人大关且仍在不断上升的情况下,目测“国民应用”微信正在加强对外链的封杀,并从春节前期开始执行更加严格的阶梯处理机制。新的限制手段,包括使用微信登录功能接口、永久封禁帐号、域名、IP 地址或分享接口等。

毫无疑问,这对于百度、字节跳动等在春节的营销活动带来了直接影响,据报道,按照计划,两家公司都通过手机应用发出数十亿红包,这轮春节营销最早都是通过微信朋友圈传播。而早前就与微信公开喊话的抖音,微信虽然从来没有明示封禁原因,却早已封杀了其登录入口。

有证据表明,在这一轮春节红包的营销活动中,支付宝、抖音、多闪、今日头条、字节跳动公司官网等链接被悉数封禁。而快手、拼多多的分享内容则被默许。这两类公司的区别是:他们是否接受了腾讯的投资。

一个在互联网领域被广泛了解的事实是:腾讯会为自己投资的公司在10亿级国民应用上开绿灯。这里的打包资源还包括了用户数据和关系链。

这种平台封杀行为引起了市场与公众的质疑:边界和底线在哪里?对于如何防止平台型巨头被用于不正当竞争、限制对手自由竞争方面,尤其是这种事实上的垄断是否涉嫌滥用用户数据、是否已经成为巨头的核心盈利能力的问题上,腾讯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是时候重新思考“平台垄断”的问题了。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和竞争相对立的。垄断又称为市场支配地位,通常是通过竞争形成的。垄断和竞争,是矛盾统一体,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把垄断描述为“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谁来约束大公司滥用垄断权力?

垄断所导致的危害包括:1,市场垄断损害消费者权益。2,生产资料的垄断提升社会技术创新成本。3,行业垄断让垄断企业自身失去活力。当然,垄断最大的危害是限制竞争——而竞争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优路径。

中国的《反垄断法》已经实施超过十年,中国也已经发展为全球最重要的三大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和地区之一。然而,现行反垄断法只有八章五十七条,内容非常原则性,可操作性不高。更为重要的是,面对互联公司的平台型垄断这种新问题,还没有充分的涉及和讨论。

一、平台公司除了垄断属性,还有基础设施属性

微信的月活跃用户已经10亿,目前国内没有任何一款IM软件的用户规模到达微信的十分之一。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和通信行业边际效应的特点,迅速获得垄断地位的微信,是典型的“垄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可以判定微信已经取得了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

相对于阿里对电商的垄断、百度对搜索的垄断,腾讯对于移动通讯的垄断最为稳固。因为,社交关系的转移成本最高。而且,在搜索领域,除了百度还有360和搜狗;电商领域,除了阿里,还有京东和拼多多。社交通讯领域,除了腾讯的微信就是腾讯的QQ,已经具有类似水电基础设施的地位,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腾讯自己也多次对外称,微信的目标是成为互联网水电基础设施,这也在行业成为共识。

腾讯的垄断地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核心在于,在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之后:1,是不是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2,是否按照基础设施的标准要求自己。

平台企业往往是供应方和需求方接入并互动的“基础设施”,是交易设施的提供者,因此具有准公共品属性。

日常生活中最典型的案例,是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垄断”。例如电信、邮政、自来水、电力、煤气、铁路、航空等等。城市基础设施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时,才能提供服务。类似通信、水电,小规模的投资和建设是不能发挥作用的,所以一定会形成垄断格局。

垄断在这些行业有其合理性。经济学上称作“自然垄断性“,指由于存在着资源稀缺性和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社会把一种产品或一种服务,全部交给一家垄断企业经营,可以把全社会的总成本降到最低。

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之后,电信,邮政、这些传统的城市基础设施,已经被类似IM(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服务所取代。新型的互联网巨头,已然成为城市基础设施的的所有者和运营者。

以微信为例,手机短信几乎被微信取代,电话则很大程度上被微信语音通话取代。现在结识朋友、生意往来,手机号码可不要,但微信号码通常是要留的。微信俨然取代传统的三大运营商,成了电信基础设施。腾讯的市值远超三大运营商的总和,已经表明了这一点。

拥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必须恪守服务性和公用性的原则。自来水公司不可以因为掌握着家家户户的饮水,就要求控股公交车公司,否则就给公交公司断水;同样,公交车公司不可以因为自己不喜欢某家酒店,就拒绝让这家酒店的住客乘车。

所以,对于扮演基础设施的企业而言,反垄断的话题要复杂一些:它们具备行业垄断的合理性;但如果它们违反服务性和公用性原则,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则远大于其他行业的垄断。

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微信,已经取代三大运营商,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电信领域的城市基础设施,这已是社会的共识。腾讯高层也多次公开表态,要按照基础设施,来要求自己。这也是初期腾讯垄断能被公众认可的重要原因之一。

谁来约束大公司滥用垄断权力?

二、微信对下游企业设置“准入门槛”是否合理?

在新经济特别是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之下,如何做好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面临的新挑战。国外也对此有诸多研究,研究发现,在处于“关键设施”、“基础设施”或者“瓶颈投入品”领域的企业,有能力对下游企业“设置准入管制”或者“设置准入权”。

居于垄断地位的平台型企业与潜在进入者在市场份额、客户、数据方面存在巨大的“鸿沟”,通过早期积累的强大资本实力,投资新的企业、孵化新模式。“赢家通吃”的局面一旦形成就可以维持长期的垄断,难以被复制和绕开。马太效应在互联网领域尤其明显。

1月23日,微信一天之内,封杀了三款新推出的社交产品,多闪、聊天宝、MT,引起行业的激烈讨论。有观点认为,这三款产品,都是微信的潜在的竞争对手,微信封杀得理所当然。

这种事实上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不合理状态,是公众对垄断让市场调节机制失灵的最主要担忧之一。太多的产品太多的功能太多的可能性,因为巨头的垄断没有能展现在消费者面前,消费者被剥夺了选择的自由。

有一个通信领域的概念叫“互联互通”。

互联互通,是指电信网间的物理连接,以使一个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享用另一个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各种电信业务。

互联网公司中社交功能中,都会把通讯作为其基本功能,其实质与电信运营商之间有通讯并没有本质不同。

在中国移动垄断时期,如果不让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用户接入,不能互联互通,后者是很难发展起来,也正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都把互联互通列入法律法规。

微信封杀多闪,聊天宝,和中国移动不让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用户接入,是一样的。

通讯是社交产品的基础功能,具有垄断地位的微信,其实已经成为用户的必备通讯产品,与通讯运营商没有本质区别。从这个角度来讲,微信应该与包括多闪在内的很多社交产品互联互通。

微信已经和三大运营商一样,成为掌握即时通讯绝对支配地位的城市基础设施。如果不能按照基础设施的标准来要求自己,那就沦为彻底的垄断,在初期与用户的甜蜜期之后,最终将伤害市场和用户权益。

互联网发展初期,手机号具有超级IP的地位,是用户账号注册和登陆的基础。某种程度具有一定的社会支配地位,因此,即使与互联网公司有竞争关系,从来没有出现过通讯运营商不允许使用手机号进行注册的情况。

他们之间的竞争,理应是技术、产品的竞争,而不能是垄断资源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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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滥用垄断权力同时伤害用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微信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认定。但微信已经在广泛地使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获取垄断利益。

随着微信的发展强大,微信账号取代手机号成为超级IP,大量用户已经习惯使用微信账号登陆各类APP,而且已经成为这些用户访问或使用网络数据的入口。

因为与字节跳动展开市场竞争,腾讯封禁了用户使用微信账户登陆,其本质还是利用垄断地位,进行市场竞争,但这样做直接影响了用户权益,显然是极不妥当的。

在此过程中,腾讯实际上也侵犯了用户正常分享信息的权利。

2018年,腾讯先后推出了14款短视频产品,与抖音展开竞争,这是正常的市场竞争。就像两家酒店,消费者可以根据价格、位置和服务等进行选择。

但微信对抖音、快手等短视频进行封禁,就明显的涉嫌滥用垄断地位的不正当竞争。当然最早腾讯封禁的理由是“短视频整治”,但这显然是个借口,因为“短视频整治”,只能是政府行为;后来在有关部门的介入下,腾讯去掉了“短视频整治”的借口,但继续保持着对抖音的封禁。就在封杀行业短视频软件的期间,腾讯自己一口气推出了 14款短视频。这些短视频都是可以在微信上分享的。

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颁布于2007年,该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基于传统行业和PC互联网的垄断行为,判断的核心依据,是垄断者是否影响了交易行为。但除电商外的绝大多数互联网产品,是提供免费服务的,没有产生交易行为。这也就让微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了极强的隐蔽性。

例如,微信为了把自己的14款短视频产品做起来,封杀行业的其他短视频产品,尽管没有给微信和抖音的用户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损失,但它严重侵犯了广大用户用短视频交流信息、表达自己情感的权利。因为微信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当微信封禁了快手、抖音这些主流的短视频产品,广大用户就失去了用短视频来传递信息表达情感的渠道。

这是微信涉嫌利用垄断对用户利益的侵犯。

此外,由于微信已经具有水电基础设施的地位,对抖音的封禁,类似自来水公司,为了与酒店竞争,开了14家同业酒店,却把另一家酒店断了自来水供应,即使那家酒店可以靠雨水或水库取水,虽然可以存活发展,但竞争成本无疑会大幅提升。

除了抖音,微信还陆续封禁了字节跳动旗下的西瓜、火山、皮皮虾等一系列产品。这就好比为了与A集团在酒店行业竞争,不仅断了酒店的自来水供应,还把A集团旗下的洗车房、小卖部、面包房等产业都断了自来水。

这是微信涉嫌利用垄断对行业企业带来的伤害。

四、垄断不能成为平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产品创新速度快,与传统行业的边界逐渐交融,通常具有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优势,容易形成高度集中供暖的市场结构,同时市场地位变化也快,行业领先企业也可能很快被取代。

这些特点增加了竞争分析的复杂性,在界定相关市场、评估市场力量等方面不能简单沿用传统行业的分析思路。归根结底,监管和公众对垄断者有一个基础的考量:若对这些公司的行为不加限制,他们会让消费者利益受损吗?

在新旧产业换挡、产业协调的发展时期,应包容审慎地考虑如何防止互联网行业垄断。长期以来,市场与监管在这个问题上形成的基本理念是:平台型公司应该有作为“水电煤”等基数设施的属性,也应该以此作为自我要求。

竞争是创新的强大力量。互联网巨头通过提供免费的服务锁定用户,然后封杀一切后来者在起平台上的做法,跟此前的行业寡头直接在物理层面自封为王没有本质区别。他们在科技、行业等多个领域的成果越来越与他们的垄断相联系。这个时候,垄断成为了获取利润的核心手段。

显然,中国互联网市场竞争和反垄断形势愈加复杂,而市场对公平竞争寄予厚望,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政策又该如何?只能呼吁公共政策来进一步约束市场势力,维护市场竞争,捍卫社会福利和消费者利益,采用正确的方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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