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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以前的伦理道德

2018年9月3日  来源:今日简史 作者:尤瓦尔·赫拉利 提供人:dillpadahui......

《圣经》以前的伦理道德

以色列人常常提到“三大宗教”这种说法,认为“三大宗教”为基督教(23亿信徒)、伊斯兰教(18亿信徒)和犹太教(1500万信徒)。然而,先别说神道教(5000万信徒)或锡克教(2500万信徒),即使是有10亿信徒的印度教、5亿信徒的佛教,也排不进“三大宗教”之列。2从这种扭曲的“三大宗教”概念可以看出,以色列人常常认为所有主要的宗教和伦理传统都源自犹太教,犹太教就是第一个传播共通伦理的宗教。但这好像就是说在亚伯拉罕和摩西之前,所有人类都活在托马斯?霍布斯 (Thomas Hobbes)所谓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中,要到十诫之后,才衍生出当代所有的道德观念。这是一种毫无根据而且自大傲慢的想法,直接无视了世界上许多最重要的道德传统。

石器时代的狩猎采集者部落,早在亚伯拉罕之前几万年,就已经有了道德规范。欧洲第一批殖民者在18世纪后期抵达澳大利亚的时候,当地原住民部落虽然对摩西、耶稣和穆罕默德一无所知,但早已发展出完善的伦理世界观。这些基督教殖民者动用暴力,对原住民强取豪夺。要说他们比原住民更有道德水准,实在很难说得过去。

今天的科学家指出,伦理道德事实上深深根植于演化之中,比人类出现还要早几百万年。有社交行为的哺乳动物(如狼、海豚和猴子)都有其伦理规范,它们会通过进化而不断修正,以促进团队合作。3例如,幼狼玩耍的时候会有“公平游戏”的规则。如果某只幼狼咬得太过用力,或是在玩伴已经露肚皮以示投降之后还继续攻击,其他幼狼就不会再和它玩耍了。

在黑猩猩社群里,高阶成员也必须尊重低阶成员的财产权。如果某只年轻的母黑猩猩找到一根香蕉,即使是雄性首领,通常也不会抢走。如果违反这条规则,它就很可能失去首领地位。5猿类不但会避免占低阶成员的便宜,甚至有时还会积极提供协助。例如,在密尔沃基动物园(Milwaukee County Zoo),有只名叫奇多果(Kidogo)的雄性侏儒黑猩猩,严重的心脏病让它身体虚弱、神志不清。刚搬到动物园的时候,它既不知道自己在哪,也听不懂人类饲养员的指示。其他黑猩猩发现它的情况后就来帮忙了,它们常常会牵着奇多果的手,带它去该去的地方。奇多果迷路的时候会大声求救,一些猿类同伴就会赶去帮忙。

而奇多果的主要协助者之一,正是整群黑猩猩地位最高的雄性首领勒迪,它不但会为奇多果带路,还为它提供保护。虽然几乎所有社群成员都对奇多果十分友善,但有一只叫默夫的年轻公黑猩猩却常常会残忍地作弄奇多果。勒迪发现之后,常常会把霸凌的默夫赶跑,或是把一只手臂搭在奇多果身上保护它。6

在科特迪瓦的丛林里,还有一个更感人的例子。有一只名叫奥斯卡的小黑猩猩失去了母亲,只能自力挣扎求生。其他母黑猩猩都有自己的孩子需要照顾,所以并不愿意收养照顾它。奥斯卡的体重逐渐下降,健康和活力也日益衰退。但就在看似绝望的时候,雄性首领弗雷迪“收养”了奥斯卡,让它吃得好,甚至还背着它到处走。经过基因测试证明,弗雷迪与奥斯卡并无血缘关系。7是什么驱使这个粗暴的年长首领愿意照顾这个孤儿,我们不得而知。但显然,猿类首领早就发展出这种倾向:它们愿意帮助贫寒、穷乏和无父无母的成员。而又过了几百万年,才轮到《圣经》告诉古代以色列人“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出埃及记》22:22),以及先知阿摩司抱怨着社会精英“欺负贫寒的,压碎穷乏的”(《阿摩司书》4:1)。

就算是对生活在古代中东 的智人来说,《圣经》先知讲的话也都早有先例。例如,苏美尔 城邦、法老时代的埃及和巴比伦帝国都早已熟知“不可杀人”和“不可偷盗”的法律与道德规范。至于定期有休息日的做法,出现的时间也远早于犹太人的安息日(Sabbath)。比起先知阿摩司谴责以色列精英的种种压迫行径,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 (Hammurabi)更是早了1000年就提到,伟大的神指示他“在此地展现正义,摧毁邪恶和卑鄙,阻止强者剥削弱者”。

与此同时的埃及(摩西还要再过几个世纪才会出生),抄写员写下了“好口才农民的故事”,讲的是有个贫穷的农民,财产被某个贪婪的地主偷走了,这位农民来到法老贪腐的官员面前。在官员无法保护他的时候,农民开始向他们解释为何官员必须伸张正义,特别是为穷人抵御富人。这位埃及农民用了一个鲜活的比喻,说穷人微薄的财富就像他们的呼吸,而官员的贪腐就像塞住了穷人的鼻孔,让他们就要窒息。9

许多《圣经》时代的律法都来自美索不达米亚、埃及和迦南地区过去所通行的规范,比起犹大王国 和以色列王国 要早上几世纪,甚至几千年。要说《圣经》时代的犹太教到底让这些律法有何不同,大概就是把这些律法从适用于所有人类的共通规范,变成主要针对犹太人的部落规范。犹太人的伦理道德最初就是单纯作为部落内的事务,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到今天仍然如此。不论是《旧约》《塔木德》还是许多(虽然并非全部)拉比,都认为犹太人的生命比非犹太人的生命更有价值。例如,如果是为了拯救一个犹太人的性命,可以允许犹太人不遵守安息日规定;但如果只是要拯救一个非犹太人的性命,就不得亵渎这项规定[《巴比伦塔木德?赎罪日书》(Yoma)84:2]。10

有些犹太教先贤认为,就算是著名的那句诫命“爱人如己”,也只适用于犹太人,绝对没有哪条诫命要你爱非犹太人。实际上,《利未记》的原文说:“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却要爱人如己。”(《利未记》19:18)这便让人怀疑这里的“人”指的只是“本国”的那些成员。此外,由于《圣经》还命令犹太人灭掉某些人,如亚摩利 人和迦南人:“凡有气息的,一个不可存留;只要照耶和华你神所吩咐的将这赫人、亚摩利人、迦南人、比利 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都灭绝净尽。”(《申命记》20:16—17)这种怀疑的可能性更是大增。这是人类历史上最早有记录的例子之一,把种族灭绝视为必须执行的宗教义务。

基督徒挑选了某些犹太人道德规范,将之转化为通用的诫命,再把这些诫命传播到世界各地。事实上,正因为如此,才让基督教从犹太教中分裂出来。尽管许多犹太人至今仍相信所谓的“上帝的选民”比其他国家或民族更接近上帝,但基督教的奠基者圣保罗在他著名的《加拉太书》(Epistle to the Galatians)当中就提到,“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拉太书》3:28)。

我们必须再次强调,虽然基督教有巨大的影响力,但这绝非人类首次宣扬共通的伦理道德。《圣经》绝不是人类伦理道德的唯一代表(这其实是种幸运,因为《圣经》实在有许多种族歧视、厌女和恐同的态度)。早在圣保罗和耶稣之前,孔子、老子、佛陀和玛哈维拉 (Mahavira)虽然对迦南地区或以色列先知毫无所知,却早已建立起共通的道德规范。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相较于长老希勒尔 (Hillel the Elder)这位著名拉比表示爱人如己是托拉(Torah,又译摩西律法)的本质,孔子要早了500年。当时,犹太教仍然要求用动物献祭,系统性灭绝整个人类族群,但佛陀与玛哈维拉已经开始要求信众非但不要伤害所有人类,也不要伤害任何有知觉的生物,甚至包括昆虫。因此,要说犹太教及其后续的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创造了人类的伦理道德,绝对是说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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