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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决策并给出理由

2020年6月23日  来源:人类思维的自然史:从人猿到社会人的心智进化之路 作者:(美)迈克尔·托马塞洛 提供人:paoji68......

我们有必要探讨人类交流中一个非常特殊的谈话场景,其中包含了改变世界的人类思维过程,即共同决策。想象一个典型的情境,如合作者或长老会议试图选择行动方案。假设他们具有共同的文化背景,有很多的行动方案都是可行的。同时假设他们彼此独立且具有同等的权利,但他们不能只告诉他人做什么,而必须提出可能的行动方案并给出相应的理由。

让我们从早期人类开始探讨这个问题。由于早期人类合作者通常具有很多的共同基础,他们能够使用各种指示和打手势来内隐地说明原因。因此,我们可以想象到两个早期人类在追逐一只羚羊。他们失去了猎物的踪迹,在一块空地上停了下来,需要决定接下来去哪里。此时,一个人指向了地上的一些痕迹。这些痕迹对猎人都很重要,因为在他们共同的文化基础中,这是羚羊留下的痕迹,可能正是他们追踪的那只羚羊。这些痕迹的方向也同样重要,指明了羚羊可能逃跑的方向,这也是他们两人都知道的。这个人的指示行为将其合作者的注意吸引到痕迹上,而其目标是让合作者与自己一起向这个特定方向继续追。但他并没有指示羚羊逃跑的方向,而是指向了地面。这名交流者的行为提供了一种内隐的原因,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看那些痕迹,基于我们的共同文化背景,这些痕迹提示我们猎物可能逃跑的方向,并给我们追向这个方向的理由。而接受者可能指示另一个不同的方向,他侦察到羚羊的子代躲在那边的灌木丛中,这是一个更好的理由追向这个方向。但是这些原因都不是外显的,所以并不是我们所谓的推理思维。这只是一个开始。

随着现代人类和他们具有的习俗性语言交流的出现,我们开始具备了真正的推理能力。“推理”意味着不仅思考某些事情,同时以符合习俗的方式向自己或他人说明自己之所以这样思考的原因。这与传统观点是冲突的,传统观点认为人类推理是个人的事情。梅西埃和斯佩内尔(Mercier & Sperber,2011)明确提出了这一观点,他们重新界定了交流和对话中的推理过程,尤其是在议论文中个体需要向他人明确说明自己相信某事的原因。其基本的观点是:当一名交流者告诉接受者某些事的时候,她希望接受者能够相信自己,一般来说她也会被相信(基于相互合作假设)。但有时候,接受者并没有足够的信任(由于各种原因),因此交流者需要给出针对该陈述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给出原因是要试图说服他人。很多研究证据表明,推理的主要功能是说服他人。例如,人们倾向于寻找支持性而非证伪性证据(验证性偏差)。因此,说服他人对个人的适应性是有益的,可见人们使用推理能力是为了说服他人,而不是为了追求真理。

我们几乎可以肯定地说人类的推理(包括个体推理)源于社会交流。梅西埃和斯佩内尔的解释倾向于将合作过程看作背景;而相反的观点则将其作为前景,而关键的社会背景是联合或共同决策,这在合作性活动中经常出现。在捕猎时,你可能认为我们应该去这个方向追羚羊,而我认为我们应该去另一个方向。因此,你会使用习俗语言让自己的推理外显化,如指出南边有一个水坑。我则持有相反的观点,同样用语言让自己的推理外显化,每天的这个时间狮子会在水坑边,所以羚羊不会在那里;此外,北边还有一些羚羊留下的痕迹。你说这些痕迹看起来是旧的,但我认为看起来旧是因为今天早上太阳直晒,这些痕迹可能是黎明前后留下的。依此类推。以这种方式争论的关键点在于我们是在进行合作。正如达沃尔(Darwall,2006,p.14)所说:“只有在特定的情境中,即你和我试图一起达成一致的信念时,我们才需要彼此一直都进行逻辑的推理。”

我们将其称为合作性争论(cooperative argumentation),在博弈论(game theory)中可以称为两性之争(a battle of sexes):我们的最高目标是合作——在所有情况下我们都会一起打猎,因为除此之外我们没有可能成功。但在合作的前提下,我们依然会产生争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自己对羚羊逃跑方向的判断是错误的,我们都不会希望说服对方;我们都接受没能说服他人但晚上吃到了羚羊肉,而不是说服了他人但晚上挨饿。因此,我们的合作性中一个重要的维度是,我们都内隐地认同这样一个观点,我们应该有“最好”的理由确定追逐的方向。这才是合理的全部意义。

找到“最好”的理由,就需要考虑塞拉斯(Sellars,1963)所说的“正确性和重要性的一般标准,是将‘我认为’和‘别人应该认为’联系起来”。由此,在联合或共同决策时,我们进行合作性争论的前提是,使用一个共同的标准用于度量哪一种理由是“最好的”。因此就出现了社会规范,以规范群体决策中的合作性争论。例如,基于直接观察的理由比基于间接证据或传闻的理由好。更深层和概念化的问题是,最初产生冲突意味着需要接受特定的“游戏规则”,也就是群体关于合作性争论的社会规范。这就是街头斗殴和拳击比赛的区别。早期希腊人明确了在西方文化中最重要的辩论规范。例如,无矛盾律争论者不能认为同一个观点既是正确的又是错误的,同一律争论者不能在争论过程中改变论点的特性。在希腊人之前,我们也可以想象到,其他人会忽略那些认为同一个论点既是正确的又是错误的个体,或者劝告他们应该理性地进行争论。合作基础明确了它对推理的作用。自然世界本身可能完全就是“是”——羚羊在它们在的地方。但是,通过文化渗透的交流过程,我们明确了“是”的含义(在推理中使用塞拉斯的鼓动性短语),这个交流过程充满了应该(ought)。

因此合作性争论是“断言性”(assertive)言语行为的发源地。断言(assertions)产生于信息性言语行为(informative speech),并超越了信息性言语行为。说出断言性言语的个体需要确保该陈述的可靠性(比如,我保证如实陈述,且该陈述客观真实),并在必要时寻找原因和理由支持自己的观点。原因(reasons)和理由(justification)是将我相信某件事的基础信息展示给他人的过程,让彼此拥有共同的(知识)基础,让他人能够同样相信这件事的原因(例如,我们都知道并接受“如果狮子在水坑边,那么水坑附近就不会有羚羊”这一观点)。我们也可以因为一个观点违背了争论的规则(如自相矛盾)或暗含了一些我们都认为是错误的信息,而选择不相信这一观点。此外,通过不同的推论关系(提供原因和理由)将不同的想法(包括自己和他人的想法)结合起来的能力是人类推理的关键,它以整体“信念网络”的形式将个体潜在的想法联系了起来。

现代思想家从社会文化的视角看待人类的思维,并认为其顶端是让事情清晰进入个体理性思维或推理中的各种人际过程的内化。为了明确自己想要表达的内容来帮助接受者理解信息,交流者在实际开口说话之前,可能以内在对话(inner dialogue)的形式,模拟自己表达的方式,让他人能够更好地理解。为了明确自己想要表达的内容来说服其他人,争论者会先模拟对手如何反驳自己的观点,并据此准备好相应的一系列对应的论据,这一过程同样可能以内在对话的形式进行。正如布兰顿(Brandom,1994,pp.590-591)对这一过程的描述:“独白式 推理(monological reasoning)的概念从对话式 推理(dialogical reasoning)中衍生出来,并只能在其基础上加以理解。对话推理注意的问题主要涉及不同背景的对话者从不同社会视角出发做出的评价。”

因此,在社会中至少内隐地认同这些人类推理的规范,而个体提供原因和理由也是为了说服“理性的个体”(rational person)。人类推理,包括自己进行的内部推理过程,完全是以一种集体规范性(collective normativity)的形式进行的,个体根据群体规范的习俗和标准调整自己的行为和思维,有人将其称为“规范性自我管理”(normative self-governace)(Korsgaard,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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