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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范和规范性自我监控

2020年6月23日  来源:人类思维的自然史:从人猿到社会人的心智进化之路 作者:(美)迈克尔·托马塞洛 提供人:paoji68......

在早期人类的小范围合作互动中,个体会主动地选择一些合作伙伴,并且回避一些人,在有些情况下还会奖励和惩罚合作者。但这些都是在第二人模式(second-personal mode)下进行的,也就是说,一个个体评价另一个个体。而对于具有群体意识的现代人类来说,这种评价是约定俗成的,因此是一种中立的、超越个人的模式,也就是说,所有人采用一种中立的、超越个人的评价标准来评价所有人,甚至评价者和被评价者没有直接卷入互动中也是如此。尽管类人猿会报复那些伤害了自己的个体,但他们不会因为个体对第三方所做的事情而惩罚他们(Riedl et al.,2012)。相反,即便儿童自身没有卷入其中,3岁儿童就已经可以对他人强调社会规范,使用那些规范性言语,即一个人应该 做什么或者不应该 做什么(Rakoczy et al.,2008;Schmidt & Tomasello,2012)。

因而,社会规范是在群体的文化共同基础内的一种相互期望,即期待人们特定的行为方式;而这种相互期望并不仅仅是统计上的,更多的是一种社会规范性的,即你会被期望做你应该做的事情。期望的力量来自这样一个事实,不遵从群体行为方式的个体通常会引发破裂,而这应该是不被允许的。事实上,如果个体的行为表现并不像是群体中的一员,或者感觉其并不愿意成为群体中的一员时,他们是不会被信任的。具有群体意识的个体会把不遵从看作对群体生活的潜在伤害。结果就是,人们会为了各种原因而遵从社会规范,如工具性原因(成功协同)、谨慎的原因(避免群体的责骂)和考虑群体的原因(为了群体的利益,毕竟不遵从可能会破坏群体的功能)。

就像一般习俗一样,社会规范的运作也不是一个第二人模式,而是一个中立于行动者并超越个体的一般模式。首先,最基本的、社会规范采用的标准是一般性的,其会依据客观标准来评价和评判个体的行为。在早期人类的社会评价中,个体只知道谁做的是无效的或是不合作的,但现在则是不基于个人的标准。这些客观标准来自对特定习俗文化活动的相互理解,即在这一活动中,每一部分是如何运作的,哪些人又从中获利了。因此,如果在具有某个文化共同基础的群体中,采集蜂蜜需要一个人必须以正确的方式用烟把蜜蜂熏出来,而如果这个人没有这样做,那整个群体就只能空手而归;此时,该个体的行为就会根据其工作表现的客观标准而被评价。

社会规范在其来源上也是具有一般性的。社会规范并不源自个体自身的偏好和评价,而是整个群体对某件事情的一致性评判。因此,当个体实施社会规范时,她只是整个群体的一个使者,她知道整个群体都会支持她。具有群体意识的个体会执行社会规范,是因为他们对于社会规范的共同承诺意味着,他们不仅仅要自己遵守社会规范,也需要看到他人也如此做;这是为了我们自己和群体中其他与我们相互依赖的个体的利益(Gilbert,1983)。个体执行社会规范时,典型的做法类似于这样,“一个人不能这样做”“必须这样做”,这很像是教导时所使用的一般模式(事实上,规范的实施和教导可能是同一个现象的两个版本,是个体适应群体做事情和思维的方式)。规范执行的一个前提是,这是一种群体的集体观点和评价,或者甚至可能有些事情是基于宇宙中一些神祇或外显的规范性事实,也就是说,只是在我们的世界中,这么做就是对的,那么做就是错的。

最后,社会规范的目标也是具有一般性的:群体的反对,原则上是以一种中立于人的方式,针对任何人,也就是说,任何认同我们群体生活方式的个体,都相互知道和接受其文化共同基础中的社会规范[其他群体中的个体、年幼儿童和心理不健全的个体并不受共同基础中的社会规范所约束(Schmidt et al.,2012)]。这种应用上的中立性最好的例证是,个体会把这种社会规范应用到自己身上,即表现出内疚和羞愧。因此,如果我拿了别人需要的蜂蜜,我会因为关于反对偷窃的规范而感到内疚,或许还会因为对受害者的移情而加深这种内疚。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如果我们的一些非法爱好公之于众,我会因为社会规范而感到羞愧,即使我们可能完全不觉得这是错的。因此,内疚和羞愧就特别清晰地表明,所做出的评判并不是基于我个人对事物的感受(我想要蜂蜜和那个爱好),而是基于群体的,这在羞愧的情况下尤为明显。作为群体的使者,我是会制裁自己的。内疚和羞愧是有一些第二人基础的,我会因为我伤害了另一个个体或者没有符合某些重要他人的预期而感到难受,但是完整的内疚和羞愧还需要我知道我违背了集体规范。也就是说,这并不仅仅是受害者感到难受,或者我冒犯了其他人的权威,更为重要的是,这是包括我在内的群体所不赞成的。

因为我知道事情是以这样的方式运作的,我会通过社会规范来自我监控和调节我的行为,以使其符合群体的预期。在这种规范性自我监控中,一个人经常会尽力保护其公众名誉和其在群体中作为合作者的地位(Boehm,2012)。也就是说,由于现代人类的合作是在整个文化集体中展开的,而在群体的文化共同基础中,我在不同情境中的行为会被看作一个整体。这意味着,早期人类对自己评判的担忧,已经转化成了现代人类对自己公众名誉和社会地位的担忧。而且,名誉地位并不只是许多社会评价的总和,而是一个赛尔的地位功能(Searlian status function)(见下一部分),我的公众身份是由集体所创造的具体化的文化产物,而集体可以在瞬间将其拿走,就像那些令人反感的现代政治家所经历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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