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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的改系

2015年12月25日  来源:生育制度 作者:费孝通 提供人:自诩玫瑰的凋谢
摘要:一旦确立了一贯性之后,实行的人已不再考虑到实行的原因,可谓是为求一贯性而一贯了。若是遵守一贯性并不发生其他困难,固然没有不遵守的必要。可是在这里,遵守的结果使实行者在感情上发生冲突。有女无男的家庭为什么要剥夺自己女儿的继承权而把自己一生辛苦为得到的地位和财送给并不是自己所生的“过继”来的孩子呢?这问题一发生之后,单系偏重的一贯性也不易维持了。入赘在中国法律上虽则有合法的地位,但是因为和单系的宗法体系相冲突,在财产较多的上层社会中,不易发生。宗法体系既已准备下过继的候补人,若是认可了入赘,候补入就丧失了承继的权利。财产较多的人家,承继权是早为大家所瞩目的对象。因之,宁可违反在抚育中所养成的亲子感情,也不得不接受宗法规定的过继办法。

以过继的办法来解决续绝的问题,在单系原则下,固然是比较上最方便的办法,可是在续绝时,单系继替和双系抚育的矛盾更是显著。譬如在父系社会中,有女儿而没有儿子的夫妇,若维持单系原则,只有把自己抚育长大的女儿嫁出去,另外用领养或过继的办法去把别人所生的孩子作为自己的继替者。所有的财产,除了在妆奁和赠与的名义下传给女儿外,重要的部分还得给感情上并不像女儿一样亲密的承继者。为了社会继替过程的一贯性,自然只有这样办。可是在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的人家本身说,本来已不发生双系继替的问题。若是他嫁女之后另外过继儿子,那是因为要维持社会单系偏重的一贯性罢了。在这里我们可以考虑一下这个一贯性的问题。

我在第十三章里巳说明在继替过程中,双系并重有事实上的行不通之处,所以在任何社会都得指定一系作为继替路线。所以我们有父系和母系之分。若说是父系社会,则指这社会都是以子继父的;若说是母系社会,则指这社会都是以女继母的。这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则。其实单系偏重并不一定要全社会实行共同的偏重方向,只要每家不把财产和地位分给儿子和女儿,就不致发生双系继替所引起的紊乱了。甲家若采取女系,只要有男子愿意入赘进来,和乙家采取父系,并不相冲突的,只要乙家娶得着媳妇。社会上不采取同一偏重所有的困难并不在继替上的不方便,而是在家庭内兄弟姊妹间容易引起纠纷罢了。留在家里的一方在生活的继续性上比较便利?若是每家都得临时决定儿子抑或女儿谁嫁出去或赘出去的问题,凡属出去的一方面就容易不甘心接受这不利的决定。所以,倒不如社会决定了之后,被歧视的一方面怪不得爹娘,只能自叹命薄。这是社会上单系偏重有一贯性的原因。

只有女儿的人家,即使是在父系社会中,也不会发生上述的纠纷。这时还是要求偏重的一贯性,实际上已没有意义。当然,一旦确立了一贯性之后,实行的人已不再考虑到实行的原因,可谓是为求一贯性而一贯了。若是遵守一贯性并不发生其他困难,固然没有不遵守的必要。可是在这里,遵守的结果使实行者在感情上发生冲突。为什么要剥夺自己女儿的继承权而把自己一生辛苦为得到的地位和财送给并不是自己所生的孩子呢?这问题一发生之后,单系偏重的一贯性也不易维持了。同时,依我的分析,事实上也巳经没有遵守这一贯性的必要,所以社会在这方面自没有坚持这原则的理由。

放弃这一贯性最极端的例子是我曾调査过的花篮瑶。在瑶民中,我已提到过,因为他们土地的狭小,人口有严格的限制,每家只留两个孩子。人口数目要加以限制是容易做得到的,可是所留的两个孩子的性别却没有控制的可能。因之,很可能两个都是男的,或两个都是女的。我虽不知道他们在被赶到山谷里之前的情形是怎样,以目前说,他们男的和女的都可以嫁或赘出去,都可以娶或赘进来,没有分别。只是在一男一女的人家则都是以女的嫁出去,留着男的在家娶媳妇,留一点偏重于父系的痕迹。男女都可以嫁娶,才能使每家每代都有一对夫妇。人口不增加,土地分配也可以维持不变。但结果却使母系和父系同时分别在各家通行了。若是我们根据一男一女的人家留男嫁女的通则,作为父系的表示,则可说这社会中因继绝的原因,尽量实行了临时改系的办法,推行了入赘的方式。

入赘在我们自己社会中,尤其是西南一带的农村中,是同样很通行的。我知道有一个村子里凡是有女无男的人家没有不是招赘的。而且这村中,有女无男的人家为数很多。在这村中,也有招了赘婿之后,父母又生儿子,姊弟一同留在家里的。还有,因为入赘的风气盛行,有特别能干的长女,即使早有弟弟的,也有招赘的。她所生的儿子有一个姓母姓,其余姓父姓,并不是兼从父母,所以在个别例子中,仍旧是单系的,虽则儿女都留在家,实行了暂时的双系。西南农村中所以发生这种现象,有一部分是出于边省人的流动较大,男子又比女子容易流动。外来男性的移民大量地进入这区域,他们本来巳经脱离了自己的父母,不能希望留在家里承继父母的财产。他们入赞做女婿是有得无失。在边区男性的流动和死亡率似乎较高,定居的人家有女无子的可能性较多,这两个原因配合起来,可能使入赘的办法通行起来了。

入赘在中国法律上虽则有合法的地位,但是因为和单系的宗法体系相冲突,在财产较多的上层社会中,不易发生。宗法体系既已准备下过继的候补人,若是认可了入赘,候补入就丧失了承继的权利。财产较多的人家,承继权是早为大家所瞩目的对象。因之,宁可违反在抚育中所养成的亲子感情,也不得不接受宗法规定的过继办法。可是在这种情形中,人事的纠纷是不易避免的。我在这里只能保留给描写人性和制度冲突的小说家去发挥了。


入赘 / 承继 / 过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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