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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解决身心问题吗——超出了我们的认知能力范围

2020年1月7日  来源:楞个想 作者: 提供人:liaobai49......

现在,我需要确立三个论点:(1)存在一些大脑性质,根据这些性质可以对意识给出自然主义的解释;(2)这些性质超出了我们的认知能力范围;但(3)在哲学(相对于科学)上并不存在心身问题。我的工作主要是论证第二点。

在果断地排除超自然的力量之后,我认为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即必然是大脑的某些自然性质导致有机体产生了意识。就大脑如何产生意识这个问题,必然存在某种解释。假如我们不是关于意识的取消主义者,那么必然存在某种理论能够解释我们所观察到的心理物理联系。把这种联系视为最终的、简单到无法解释的基本事实,这种看法是不合理的。我们也不愿意承认意识是从大脑中突现出来的,接受这种极端的突现论与接受奇迹之类的东西相差无几。我们知道,大脑状态引发了意识状态,这种因果关系一定是通过某种必然联系构成的——假如我们能够理解这种必然联系,大脑与意识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得到了解释。就此而言,意识与生命类似。我们知道生命是由无机物进化而来,并希望这一过程能够得到解释。我们既不能把生命的出现合理地视为原始的简单事实,也不会认为生命是以某种形式奇迹般地突现而产生的。我们宁愿相信,生命如何产生于物质这一问题必然存在某种自然的解释,不论我们能否获得这种解释。抛弃活力论以及上帝干预说,我们就坚持了正确的观点,即认为必然是基于(有组织的)物质的某种自然性质才使得物质系统具有了生命。意识本身是生物学的进一步发展,因而它同样可以得到某种自然解释——不论我们能否获得这种解释。可以想见,存在某些客观的自然规律能够以某种方式解释意识的涌现。简而言之,意识一定是一种自然现象,自然地产生于特定的物质系统。于是我们可以说,存在某种大脑性质P,据此,大脑构成了意识的基础。同样,存在某种涉及P的理论T,该理论充分解释了意识状态对大脑状态的依赖关系。只要我们知道了T,心身关系问题就有了一个建设性的解决方案。由此,问题就变成了我们能否获得理论T并理解P。

首先,我认为当然有可能我们永远也无法把握到P。正如我所说的,我们的认知能力并不能保证我们遇到的每一个问题都能够得到解决。只有关于自然世界的不适当的观念论者才会武断地声称一切事物对于当前进化阶段的人类而言都是可知的(想象一下在克罗马农人的智力水平上作此断言)。也许我们有能力构造其概念的每一种性质都不能解决心身问题。我们就像试图理解相对论的5岁小孩一样。当然,现在这只是一种有可能成立的观点:那么有什么样的正面理由让我们断定我们的心灵对于P是封闭的呢?

也许有人会说,答案已经离我们不远了,或者我们需要等待物理学的完善。也许我们只是需要爱因斯坦那样的天才,他或她能够以某种绝妙的方式来重构问题,并向目瞪口呆的世人展现该问题的解决方案。然而,我认为我们对心身问题的极度困惑,以及由此引发的令人眩晕的甚至无法得到清晰表达的终极神秘感,至少鼓励我们去发掘这种观点:我们的困惑也许牵涉到了某种终极性的事物。就像传统的神学家们承认自己的认知能力面对上帝的某些性质是封闭的,我们也应当认真地考虑,心身问题是否超出了人类理解能力的极限。

要确定P,我们似乎有两条路可走:其一是通过对意识的直接研究来发现P;其二是通过研究大脑来发现P。我将依次考虑这两种方法,首先让我们来看第一种方法。我们对意识的了解可谓是直接得不能再直接了,(相对而言)很容易就能获得现象学的描述。这种用以把握生动的、无遮蔽的意识现象的能力即“内省”。凭借这一认知能力,我们把各种意识概念归于自身,并由此具有了把握意识性质的“直接通道”。但内省能力能够揭示性质P吗?仅仅依靠内省我们能够找到心身问题的解决方法吗?当然不能。我们对于心身关系的一端有直接的认识,但对于这一关系本身的性质却没有这样的认识。内省中呈现的意识状态并不以某种可理解的方式依赖于大脑,因而我们不能内省到P。再者,把P归为一个内省概念似乎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说,仅仅依靠持续而细致的内省无法把握到P。纯粹的现象学描述永远也不能为心身问题提供解决方案。通过某种概念分析程序从已有的意识概念中提取出P似乎同样行不通——这就类似于仅仅通过反思生命这一概念来解决生命一物质问题。P在内省所能把握的范围之外,它并未简单地包含在我们归于自身的第一人称概念当中。因此,内省作为一种概念构造能力对于P而言在认知上是封闭的。鉴于内省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这一结论并不令人感到惊讶(内省面对这个世界的大部分性质都是封闭的)。

关于P与意识还有一点可作说明,它涉及到我们在获取关于意识本身的概念之时所受到的限制。有一种熟悉的观点认为,心灵M所具有的特定意识形式,限定了它所能把握到的意识概念的范围。简单地说,若你没有亲自经验到某些意识性质,你就无法构造关于这些性质的概念。天生的盲人无法领会红色视觉经验的概念,人类不能理解蝙蝠回声定位的经验。这些例子所体现的都是意识性质种类内部的认知封闭。但现在看来,这种认知封闭似乎会打击我们找到P的希望。让我们假设我们的认知能力相对于P是开放的,即我们能够理解各种具体的意识形式是如何依赖于各种不同的生理结构。那么,我们当然也就知道蝙蝠的大脑是如何产生蝙蝠的主观经验的。把这种经验称作B,把联系B与蝙蝠大脑的解释性质称作P。通过把握P,我们能够充分地理解蝙蝠的大脑是如何产生经验B的。在相关的因果联系问题上,我们就有了一个解释理论。有了正确的关于蝙蝠的心理一物理理论,我们就能够像理解自身经验那样来理解蝙蝠的主观经验。但这似乎意味着,解释经验B如何产生的理论会自动赋予我们对B自身的理解:因为若没有理解理论中的概念B,我们怎么可能理解这种理论?若没有理解经验B自身的特征(character),我们又怎能理解它们“是如何产生的”这一性质(nature)?一种真正的心理一物理理论似乎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解蝙蝠经验之主观形式的途径。但现在,这一结论让我们陷入了两难的境地:要么我们能够获得这种理论,此时性质B对我们开放,但这违背了意识性质种类内部的封闭性;要么我们不能获得这种理论,恰恰因为B对我们不开放,但这与最初的假设相矛盾。在我看来,这种反证推理是很有说服力的:我们关于意识的概念就是受到了自身意识形式的内在限制,故任何一种理论,只要对它的理解要求超越这种限制,我们的认知能力据此就对它无能为力。类似地,我认为任何一种理论,只要它要求我们的认知能力超越其有限性,据此,它就会成为一种我们无法获得的理论——尽管有时候我们的确要用它来解释某些看得见的、且需要得到解释的事物。我们不能一厢情愿地认为我们的概念构造能力必然能够让我们把握到世界的真理,因而推断它具有无限的可塑性和适用范围。我们的内在结构使得我们的概念构造能力未能覆盖到所有可能的意识状态类型,因而我们在心身问题上无法获得某种总体性的解决方法。即便我们能够解决人类自身的心身问题,我们也无法解决蝙蝠和火星人的心身问题。在主观性概念受相应主观性形式严格限制的情况下,特定的P与特定的主观性形式之间的联系极为紧密,因而不可能被所有的主观性形式把握到。事实也正是如此。

我怀疑大部分乐观地相信心身问题会有一个建设性解决方案的人更愿意把赌注压在大脑上。他们会说,神经科学就是寻找P的研究领域。那么我的问题是,在我们对大脑进行经验研究的过程当中,能否设想到一种能够引入P的方法?为了理解大脑的工作原理,我们引入了新的概念,那么:难道就不能对这种概念引入方式加以适当扩展从而引入P吗?的确,和其他任何普通的物理性质一样,迄今为止我们归于大脑的理论概念距离意识还非常遥远。但也许经过努力的研究,通过运用本质上相同的程序,我们也许可以获得P:也许有人会忍不住这么去想。我要表明的是,情况恰好相反,这种程序对于P而言具有内在的封闭性。我想,这里的根本性理由是感知在我们理解大脑之时所扮演的角色——我们对大脑的感知方式限定了可应用于其上的概念类型。意识性质本身(或特定的意识状态)不是某种可被观察到或感知到的大脑性质。这一点的意义非常之重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你可以盯着一颗活生生的有意识的大脑,自己的或其他人的,你会看见它呈现了一系列的性质——形状,颜色,质地等——但根据这些你无法看见它当下的经验,看不见意识状态本身。意识状态本身不是感知的潜在对象:它们依赖于大脑,但是对大脑的感官认识并不能观察到意识状态。你不能把一种大脑状态作为一种意识状态来看待。换句话说,相对于对大脑的感知,意识是本体性的。我认为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以得出,存在某些必然无法通过对大脑的感知而被认识到的大脑性质,现在的问题是,P是否就是这样一种无法被感知到的性质。

我的论证如下。首先,我将论证P的确超出了我们的感知能力;而后,我将坚持任何以感知对象为起点的推演都不能将我们引向P这一观点,以此论证这种认知封闭是彻底的。关于感知封闭性的论证始于如下想法,即在对大脑的感知活动中,我们所能设想到的任何情形都不能使我们相信自己找到了所要寻找的那种可理解的联系。无论我们看到了大脑中何种难以理解的性质,大脑如何产生了意识这一问题将始终让我们感到困惑。你尽可去设想某种可感知的大脑性质,该性质可能与我们在思考心脑关系问题时所产生的神秘感相关:但我认为你做不到这一点。事实上,我认为正是这种不可能构成了我们所认识到的心身问题的基础。但为什么是这样的?从根本上说,我想是因为我们的感官被设定用来表征空间世界;在本质上,它们是通过由空间定义的性质把事物表征在空间当中。但恰恰是这些性质因其内在原因不能用来解决心身问题:我们无法根据大脑的空间性质把意识和大脑联系起来。大脑作为感知的对象位于空间之中,包含着通过空间性定义得出的性质,但根据此类概念来解释意识则完全行不通。意识并非由更小的空间过程组成,而对大脑的感知仅仅能够揭示这些空间过程。感官能力仅对某些种类的性质(那些在本质上与空间相关的性质)起作用,而构成P的那些性质并不属于这一类(范畴)。康德是正确的,我们的外感官形式是空间性的。若果真如此,那么P相对于这些感官能力而言就是本体性的,因为任何空间性质都不能为心身问题提供一种令人满意的答案。主张意识状态可能合理地产生于某类事物的空间构造,后者可通过对世界的感知加以揭示——对于这种观点,若我们真的理解的话,就会发现这条路根本走不通。

我认为上述分析应该不会引发太大的争议。毕竟,我们通常并不认为理论所涉及的每一种性质都应该是人类感官能力的潜在对象:想想量子理论和宇宙学。若经验主义真有什么教条的话,感知能力的无限开放性应属其一。不存在有力的理由让我们相信,可解决心身问题的性质在原则上是可感知的。也许它在本质上是“理论性的”,是思维的对象而非感官经验的对象。紧紧地盯着大自然并非是探索其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之性质的唯一(或最佳)方法。感知层面的封闭并不意味着认知上的封闭,因为我们有假说构造程序。在这里,不可观察的事物可被概念化。

我欣然同意这些想法,但我认为有理由相信,任何融贯的概念引入方法都不能将我们引向P。这是因为,在我们基于观察之上的理论概念的引入活动中,有一条同质性原则在起作用。首先我要指出,意识本身并不能简单地基于我们所观察到的大脑性质及其物理效果而被引入。若我们通过感知大脑所获得的数据没有包含任何可引人意识状态的信息,那么我们在解释这些数据之时所需引入的理论性质同样不会包含意识状态。为了给出关于纯物理数据的最佳解释,我们所作的推演永远不能超越物理学的领域而迫使我们引入意识概念。一切物理现象都有纯粹的物理学解释。因此,意识性质对于这种概念引入方式是封闭的。

现在的问题是,通过这种推演我们是否可以获得P。在这里,我们必须警惕某种形式的关于概念构造的神奇突现论。假设我们已经有了一种相对明晰的理论来解释理论概念是如何被构造出来的:我们是通过对观察数据进行类比性扩展而得到它们的。例如,我们有了关于宏观对象的感官表征,并设想出一类尺度更小的普遍对象,于是我们有了分子概念。这种方法对于不可观察的物质对象而言似乎非常适用,但无助于我们获得P。因为对我们在大脑中所观察到的实体进行类比性扩展,其结果就像这些实体一样无助于心身问题的解决。我们所需要的方法在抛弃可观察性质这一点上要做得远为彻底。但在我看来,即便在追求最佳解释之时作更为宽松的概念推演也不能满足要求:我们依然无法引入P,就像无法直接引入意识性质本身一样。要解释可观察的物理数据,我们只需推演出承载这些数据的理论性质即可,能够解释意识的性质在这里是多余的,它不会出现在数据当中。既然我们无需意识来解释这些数据,可以解释意识的性质在这里同样是不必要的。我们不应该为了解释意识而在对感知数据的解释中走得太远。事实上,这说明了在对物理事件的解释中,意识为何看起来是一种理论上的副现象。任何用来解释物理世界如何运转的概念都不足以解释物理世界是如何产生意识的。所以,假如P对于感官能力而言是本体性的,那么它对于基于感官的解释性推演也是本体性的。据此,我认为对大脑的经验性研究无法让我们找到P。然而,大脑的确具有这种性质,就像它具有意识性质一样。唯有对我们获得概念的方式持神奇突现论的人才会相信,先感知大脑而后追问解释这些感知数据需要什么便能使我们找到P。(心身问题不只以一种方式诱惑我们走向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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