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列举了若干答非所问的或自相矛盾的“经验事实”后,崔先生表示:他与我“大方向是一致的”。我只能对此表示感动而又惊讶,感动的是他的大度,惊讶的是:难道他真看不出我们在“大方向”上的分歧吗?
70年代当伊朗巴列维国王大搞权贵资本主义的“白色革命”时,伊斯兰教领袖霍梅尼与许多美国知识分子都对他进行了谴责。但是虽然都谴责巴列维,“大方向”却远非一致:前者是从原教旨主义立场抨击巴列维搞市民社会,后者是从自由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的立场抨击巴列维的专制腐败妨碍了市民社会的公正原则。
我国对改革现状与前景的争论也很突出。如所周知,早在“邓小平南方讲话”后出现的“圈地运动”与股市狂潮之时,笔者就指出:官僚资本主义和“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改革模式存在着严重危险,[28]并在近年一直呼吁社会在产权改革中的起点平等与市场竞争中的规则公平的基础上树立“公正至上”的信念,反对垄断机会、转嫁风险的“权贵私有化”势头。[29]而从1995年起,国内传统左派也加大了抨击改革的力度,著名的“万言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若干因素》就是其代表作。应当说这份文稿中列举的种种“经验事实”,如腐败、国有资产流失、社会贫富分化等都是客观存在,甚至实情可能更为惊人。但它对改革的抨击与我们对“权贵私有化”的抵制绝不是“大方向一致”的。只需指出一点:该文极言平民富人的可怕,说是“民间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不仅早已形成,而且“实力还在进一步扩大”,而权贵的聚敛呢?据说不过是“官僚资产阶级的萌芽也开始出现”而已。[30]该文也强调官员在腐败,但却说这只是“民间”腐蚀了他们,仿佛不受制约的权力本身是不会腐败的。总之,一切灾难都由于“民间”的自由太多,统治者的权力太小。这也就是我国古代专制者所说的:“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取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31]而一切祸端皆缘于“阡陌闾巷之贱人,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32]。
然而在我看来,社会腐败的根源不恰恰在于“人主擅权柄”、“取予皆自我”吗?而社会进步的出路,不正在于使“阡陌闾巷之贱人”摆脱“人主”的束缚,获得公平竞争的权利吗?
我与崔先生在“大方向”上的分歧,其实也在这里。的确,我与崔先生都“反对‘自发私有化’”,并且在把“自发私有化”理解为权贵私有化这一点上似乎也并无分歧(至少崔先生并未表示有分歧),然而,我认为造成这种祸害的原因在于中国人的自由太少,他们的“自然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崔先生则似乎认为“自发私有化”是由于中国人自由太多、“自然权利”受到过于“绝对”的保障。的确,我与崔先生都对“罗默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创新深表赞赏”,然而,我认为这种“努力”与毛泽东、斯大林的实践相对立,而崔先生则认为它与东欧人摆脱斯大林主义的努力相对立。的确,我与崔先生都不反对“一束法律关系”规范下的产权,但我认为在中国侵犯这种法律关系的主要是“权力捉弄财产”的前近代规则,而崔先生——至少在他对毛泽东时代国营企业产权问题的解释中——实际上恰恰在提倡“权力捉弄财产”。
崔先生对这后一个“大方向的分歧”似乎是感受到了,所以他特地展开了对“自然权利”产权观的批判。诚如所言,“自然权利”具有绝对性,它不仅截然区分了“权利”与“权力”,而且权力是不能侵犯“自然权利”的。正因为如此,“自然权利”学说,包括以之为基础的产权理论,曾成为西方人反抗中世纪“权力捉弄财产”现象的有力武器,在走出前近代经济即希克斯(J. R. Hicks)所说的“习俗—命令经济”[33]的过程中起了重大作用。也正因为此,后来的各种专制主义与统制经济倡导者也很讨厌它,笔者在本文第一节引证的希特勒对“自然权利”说的批判及他关于“权利”来源于“权力”的说法就是一例。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自然权利”产权观的批评者都是专制主义者。在美国,由于英美哲学的经验主义传统对欧陆“超验理性”所强调的绝对性本来就不感兴趣,因而用“自然权利”解释产权的法学理论的哲学基础并不牢固(虽然这并不妨碍人们在经验上或判例上对包括产权在内的公民权利充分尊重),更重要的是本世纪初以来社会民主倾向对美国自由主义的影响,使得人们注意到“绝对产权”不利于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才会出现崔先生所讲的“后霍菲尔德”解释。
不过,崔先生把霍菲尔德所说的由权利、权力等诸因素构成的“一束法律关系”,说成是“权利束”或“权力束”,并进而认为“权力束”等同于“权利束”,这不仅有违霍菲尔德的原意,而且使他难以与希特勒的“权利出自权力”和我国帝制时代“权利”乃“因权势以求利”的观点划清界限。
但这还不是主要的。
最重要的是,在目前的(以至毛泽东时代的)中国,损害劳动者权利的主要因素,难道是什么公民所有权或其他公民“自然权利”的过分“绝对”吗?当然不是,从历史时期到现在,中国并不存在什么需要崔先生大力反对的公民所有者的“绝对权利”,而只有统治者的“绝对权力”。它使包括所有者权利与劳动者权利在内的一切公民权利都受到损害。仅举一例:崔先生高度评价的美国瓦格纳法赋予工人的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难道在中国能够设想吗?无权自组工会的工人难道能够保障他们的劳动者权利吗?在崔文中,东欧人因据说是只相信“自然权利”而不相信“一束法律关系”而受到了“内部否定”,但尽管东欧转轨进程存在着种种问题,仅就工人获得自组工会之权利、并且在转轨的阵痛中频频行使这一权利来维护自身利益这一点而论,难道在中国能行吗?
尤其要指出的是,虽然绝对权力在理论上对公民所有者权利与劳动者权利都构成损害(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在旧体制下无论是自由商会还是自由工会都不可能存在),但随着我国改革的进展,传统“社会主义”成分渐减而“官僚资本主义”成分渐增,绝对权力对劳动者权利的损害已经越来越超过了对所有者权利的损害。当前外国投资者在“资本主义的”东欧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中国之间更加看好后者,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虽然中国法律对所有者权利的保障不如以“私有化”为明确目标的东欧,但中国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比东欧差得更远——东欧工人动辄罢工,中国工人敢吗?目前中国至少对外资企业而言已经可以成立自由商会,但自由工会仍是个禁区,无怪乎外资纷纷涌入这个“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了。当然,或许这可以视为中国“明智”之处,过分发达的工会权利吓跑了老板们,未必有利于当前的经济增长。但无论如何,在这种情况下侈谈什么中国的“经济民主”优于东欧,不是很滑稽吗?
总之,“自然权利”产权观当然不是也不可能是人类产权理论的终极形式,但它在历史上对于推动人们走出“权力捉弄财产”的时代曾有巨大贡献,也只有在这一历史基础上,现代公民国家协调所有者权利与劳动者权利的“一束法律关系”才能实现。而在当前中国,“权力捉弄财产”、权力侵犯权利的时代并未过去时,大反“自然权利”、侈谈什么权力与权利不能“截然区分”,这决不是“一束法律关系”论的真心认同者所应为的。
至于崔先生对拙文关于自由主义“中庸”性的批评,就更加莫名其妙了。他举美国农业之例只表明他在“经验事实”上的混乱,这我前已指出。他认为我只反对“不找市长找市场”,则根本是误解。我的原稿是“今天的农民在无须找‘市长’的场合,‘市长’却非找他们不可,躲都躲不掉;而在不能只‘找市场’的场合,‘市长’却往往拂袖不管”。[34]即我认为这时政府在与农民的关系中存在着职能紊乱:管其不应管,放其不应放,既滥用了权力,又推卸了责任。显然,这决不是个简单的政府应否干预的问题。而职能紊乱的根本原因仍在于这种职能是建立在人格化权力本位而不是公民权利本位的基础上的。
尤其令人不解的是,崔先生居然把“所谓‘中庸’是妥协的结果”当作对我的驳斥,仿佛我在什么地方曾把“中庸”解释为不妥协似的!(这又是崔先生爱说的“攻击稻草人”吧?)自由主义由于承认效用不可比、价值多元化和个体选择权,因而具有妥协与宽容性。在自由主义体制下一批公民若自由协议把各自的财产合并为一个“集体经济”,那是可以的;但在传统“社会主义”中,“集体”成员若要分家单干,那就很危险。因此自由主义虽然本身并非民主社会主义,但它“并不绝对排斥”后者。事实上从欧文的新协和村、民粹派俄侨的雪松谷公社直到当代的摩门教社团,各种五花八门的“公社”在美国大概从未绝迹。而崔先生所宣扬的毛式体制能有这种“中庸”或宽容吗?
以上是一般而论,若具体就美国的自由主义而言,它与民主社会主义的关系甚至还不止妥协而已。这里要提到W.桑巴特早在1906年就提出的一个问题:“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的确,与欧洲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长期以来不仅共产主义、而且社会民主主义、民粹主义等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均从未形成规模性运动。近百年来许多人试图回答这个“为什么”。有归之于新大陆机会多者,有归之于麦卡锡式镇压者,更多的是归之于美国工人生活富裕,桑巴特就持这种观点。但70年代后人们渐渐不相信这类解释,正如美国社会党前主席、社会党国际副主席M.哈林顿(M. Harrington)1976年在给桑巴特的书所作序中指出:德国工人在社民党最兴旺之时,其生活水平并不亚于美国,但社会主义情绪却很高涨,可见生活富裕并不是问题的答案。那么究竟“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呢?哈林顿支持萨姆松(Leon Samson)的看法:“‘美国主义’(Americanism)成了社会主义的替代品。”所谓“美国主义”就是作为美国主流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由于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自由主义价值在美国得到比欧洲更充分的体现,因而“美国资本主义成了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形式(the Socialist form of Capitalism)”。哈林顿认为,机会均等的价值使得“美国工人可以用优势意识形态(自由主义)的语言、而不是用该形态反对派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平等要求”[35]。
笔者认为哈林顿的分析是有道理的。实际上,崔先生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的提法也证明了这一点:崔先生在文章中经常把罗斯福总统、华莱士副总统都称为社会主义者。但崔先生当然知道他们并不仅仅是社会主义(按崔先生所理解的)者,他们(正如人们所周知)也是自由主义者——否则以这些“纯社会主义者”为正副总统并实行了“纯社会主义”新政的美国还能算资本主义国家吗?——那么至少在他们身上,美国自由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在“常态”下是彼此“‘绝对排斥’”的说法就不攻自破了。其实不仅代表政府的罗斯福是如此,前面提到的美国社会党领袖、代表社会主义反对派的哈林顿也自称既是社会主义,又是“激进的自由主义”者。[36]最后,即便是身居美国的崔先生本人,在文章中不是既对“社会主义”、也对“自由主义”说过许多赞扬的话吗?难道说“自由主义的崔之元”与“社会主义的崔之元”在“常态”下是“绝对排斥”对方的,而现在的崔之元只是“两个崔之元”“较量的相机结果”?
总之,崔先生对我的答辩,无论在“思想方法”、“浅层分析”还是在“深层分析”上,无一能够成立。我与他之间的分歧,决不是什么“内部否定”与“外部否定”之争,而是:
第一,在历史问题上,我虽未“内部否定”毛泽东,但我认为改革前的毛体制中决无什么“后福特主义”、“产权分解”以及ESOP之类的东西,把毛泽东的中国说得比今日东欧更像美国,是违反常识的想入非非。
第二,在现实问题上,我认为现时的中国面临的并不是“福特主义还是后福特主义”、“绝对产权”还是‘一束权力关系’”、“规模经济还是灵活经济”之类的冲突,上述这些话题也许在美国是真问题,但在中国则是伪问题。中国的问题从大处说是从臣民国家走向公民国家、从依附关系走向契约关系,亦即市场化与宪政化问题。从小处说则是寻求一条排除权贵私有化与官僚资本主义的、公正的即符合起点平等、规则平等、公平竞争的转轨之路。这不仅是为了减轻人民承受的改革代价,而且也是为了防止不公正的改革激发反改革的原教旨主义狂潮。
然而除了这两个学理上的、或“大方向”上的分歧外,坦率地说我认为还存在着学风上的分歧。我常常为此疑惑:崔先生开口闭口“民主社会主义”,而今天多数东欧国家正是主张民主社会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的左派执政,相反地中国则是坚决痛斥“民主社会主义”的。但崔先生为什么如此敌视东欧,中国“领导层”又为何如此看好崔先生呢?[37]当然,可能的解释是崔先生的民主社会主义定义比东欧诸社会党更左一些,但为什么崔先生又大捧罗斯福的“社会主义”呢?难道罗斯福会比社会党更左?右如罗斯福,左如毛泽东,在崔文中都是好得很,唯独居二者之中的社会党治下的东欧一无是处,这是一种基于学理的判断吗?联系到崔先生在否定东欧改革、肯定毛泽东时明显的双重标准与神话般的“事实”判定,不免令人惊讶。因此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除对“‘真左派’即真理想主义者,而不是假‘理想’之名而另有形而下考虑者”表示敬意外,又指出了对崔先生的六点“费解”。显然,我并没有“妄加猜度讨论”崔先生的“形而下动机”,虽然崔先生不澄清这几点“费解”的话是有可能引起种种“猜度”的。
然而读罢答文后,我更加“费解”了。崔先生在与美国人用英文合写的文章中,盛称美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与农民结成“伙伴关系”并百般“帮忙”,而在以汉语写的批驳我的文章中又说美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弃农民于不顾,偶有保护也是非“常态”的“短期结果”。这到底怎么回事?
更有趣的是,崔先生在多篇文章中都对日本的“企业民主”津津乐道。在一篇于美国用英文撰写的论文中[38]他否定了把这种“企业民主”归之于日本“文化传统”的说法,认为它是美国麦克阿瑟占领军中的罗斯福新政拥护者带进日本的“进步的劳工改革”,“他们在日本实现了罗斯福的部分理想”。而如今崔先生又在中国以中文宣称,日本那一套是受“鞍钢宪法”的影响,他们在日本实现了“毛泽东思想”的部分“精髓”!人们不禁要问:倘若崔先生在阿拉伯国家供职并撰文,他会不会断言“丰田生产方式”是在《古兰经》启发下产生的,并且实现了穆罕默德的“部分理想”呢?
尽管正如朱正琳先生论证的,在学术讨论中出现“诛心之论”并非都是犯规,[39]但我当然没有功夫去“妄加猜度”。我只愿坦率地说:像崔先生这样的学风我是不敢恭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