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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格诉佐治亚州案:多数意见摘录

2025年1月20日  来源:独立思考:日常生活中的批判性思维 作者:朱迪丝·博斯 提供人:yehe60......

波特·斯图尔特大法官

美国联邦法院于1976年推翻了1972年弗曼诉佐治亚州案中的判决,在该案中法院宣布死刑违反美国宪法。而在格雷格诉佐治亚州案中,法院则判决死刑并不违反美国宪法,对某些重大犯罪来说,死刑是“惟一合适的方式”。

[波特·斯图尔特大法官递交给法院的意见]

本案中的重要问题是佐治亚州法律对谋杀罪的死刑判决是否违反了第八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

法院在很多场合中已经多次重申和维护了死刑的合宪性。在数起案例中,法院需要确定某些死刑的执行方式是否在宪法第八修正案的允许范围内,而合宪性的提出为这些案例的判决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但是,直到弗曼诉佐治亚州案(1972)宣判之前,没有人向法院直接提出过如此重大的论断:无论罪犯是多么的罪孽深重,判罚程序是多么的周密严谨,死刑永远是有违美国宪法的残忍和异常的处罚。虽然这一问题是在弗曼案中提出和处理的,但它并不是由法院解决的……现在我们坚持认为,死刑始终没有违背美国宪法。

“残忍和异常的处罚”这一说法最早出现在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美国的法律起草人在起草宪法第八修正案时引用了英国的这一说法,但主要是考虑到当时“严刑拷打”的做法和其他“残暴野蛮”的惩罚方式……

在最早涉及第八修正案的案例中,法院将主要精力放在了死刑的某些执行方式上,担心这些执行方式是否过分残忍而超出了宪法的规定范围。但死刑本身的合宪性不是问题,评价死刑执行方式的准则本身也没有问题……很多“残暴野蛮”的方式在18世纪已经被取缔,但是法院一直没有将第八修正案提出的禁令限定在这些方式之内。相反,对修正案的解释一直是灵活和多变的。法院早就认识到“一项原则若要保持活力,必须能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而不应当局限于最初的考虑”(威姆斯诉美国案,1910)。因此禁止“残忍和异常的处罚”这一条款的意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观点受到人道公正的启迪,不断获得新的含义”……

但是我们的案例也说明,公众对于制裁是否得当、准则是否合理的看法并不是绝对的。即使惩罚也绝不能侵犯“人的尊严”,这才是“第八修正案蕴含的真正意义”。这至少意味着惩罚不能是“过度的”……惩罚首先必须摒弃不必要和无节制的肉体折磨(弗曼诉佐治亚案,1972)……

在就此进行的讨论中,我们一直试图确定当法院面对第八修正案提出的要求时,应该遵循什么原则,考虑哪些问题。但现在必须考虑的是,对谋杀犯判处死刑本身是否违反了宪法的第八和第十四修正案。我们首先注意到,在历史和以往的判例中,都对这个问题表达了明确的否定态度。

在历史上,对谋杀犯处以死刑是美国和英国长期以来一直采用的方式。

宪法本身的语义也非常清楚,宪法的制订者是允许死刑存在的。在签署第八修正案的时候,死刑在美国各州都是一种普遍的刑罚。实际上,第一届美国国会在制订法律时明确规定了一些应当处以死刑的犯罪行为……

死刑的存在主要有两种社会目的:对死罪的报应和震慑犯罪分子。

在某种程度上,死刑是社会对重大犯罪行为的道德义愤的一种表达。对许多人来说,这一功能可能并不适用,但是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这一功能是绝对必要的,它要求公众在遇到非法行为时不是依靠自己解决而是选择法律途径……

作为公众信念的表达,死刑这种处罚方式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可能是合适的。某些罪犯凶狠残暴,人性泯灭,惟一合适的方式就是处以死刑。

问题

1. 弗曼诉佐治亚州案(1972)判决死刑违反美国宪法的依据是什么?

2. “残忍和异常的处罚”是什么意思?格雷格诉佐治亚州案驳回死刑是“残忍和异常的处罚”这一说法的依据有哪些?

3. 根据这一判决,死刑的两个“主要社会目的”是什么?

4. 法院提出死刑对有些罪犯来说可能是“惟一合适的方式”,这句话的意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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