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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利他主义、利己主义及遗传适应性:经济学和社会生物学

2020年7月13日  来源: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 作者: 提供人:pigu61......

引论

经济学家通常假定偏好“一定”,尔后在偏好不变的条件下描述价格、收入及其他变量的变化结果,万不得已之时,他们要么借助于特殊的理论构造,要么明确地将偏好分析交给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或人类学家,然而,不幸的是,这些学科尚未形成更为系统或可资利用的偏好知识。

虽然经济学家不情愿全面分析偏好的结构变化,但是长期以来他们却依赖于偏好的基本而持久的特性的假定。利己据认为支配所有其他动机[1],对子女(偶尔也对他人)的善举也被置于突出的位置[2],而且,利己部分地取决于声望和人的社会地位的其他方面。[3]利己的支配性与某些善举的延续性通常被解释成“人性”,这是回避问题的托词。

19世纪中期以后的近代生物学的发展以及20世纪的人口遗传学的发展使人们清楚地看到,“人性”只是解决问题的开始而非问题的结束,作为历经几百万年演化而来的生命,人类(和动物)本性的持久特性是在极其不同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中进行遗传选择的结果。利己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存活价值是不难理解的[4],但是为什么人类中(有时也能见诸动物中)的利他行为能够延续下来呢?

一些遗传学家和生物学家提出了这类问题,最近20年尤为如此。他们所从事的工作被爱德华·威尔逊在一部整理和发展了已有认识的重要著作中称为“社会生物学”。按照威尔逊的看法,“社会生物学的中心的理论问题是,根据定义减少个人适应性的利他主义如何能够通过自然选择得以进化?”(Wilson, 1975, p.3)为了解决上述中心问题,社会生物学家建立了“群体选择”模型,这一模型可以通过它的一个特殊变种“亲缘选择”加以说明。假定某人对他的兄弟采取利他主义行为,愿意通过降低自身的遗传适应性[5]来增强他的兄弟的适应性。作为这种利他行为的结果,如果他使自身的适应性降低了b个单位,那么,他将使他的兄弟的适应性增加譬如c个单位,由于在他们的基因中大约相同,所以,如果c>2b,那么他的利他主义将使他的自身基因的预期的适应性增强,尤其是,这将增强作用于他的利他主义基因的预期的适应性,因而,对同胞、子女、子女的子女或任何具有相同基因的人的利他主义将有较高的存活价值,由此可以解释,对亲戚的利他主义是人类和动物“本性”的持久的遗传特性。

经济学家非常熟悉社会生物学的分析,因为后者依靠有效地适应环境的食物与能源等有限资源的竞争、分配以及广为经济学家使用的其他经济变量来说明问题。然而,社会生物学没有进一步发展在有限资源约束下使效用函数极大化的理性行为模型,他们转而只依靠与遗传选择有关的“理性”: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会妨碍失当行为并鼓励适当行为。另一方面,经济学家只依靠个人理性来说明问题,并不包括遗传选择的影响。[6]

在笔者看来,经济学家的个人理性同社会生物学家的群体理性的结合能够形成更有说服力的分析。为了说明这种潜力,可以运用经济学家近来关于社会相互作用的研究(见第12章及Becker and Tomas, 1976)分析社会生物学的中心问题——利他主义行为的生物选择。读者将会发现,由于利他主义行为可以作为个人理性的结果加予选择,因而群体选择模型是不必要的。

利他主义的经济模型

首先考虑利他主义对消费与财富的影响,这是经济学家通常关注的焦点。根据定义的实质,利他主义者愿意减少自身消费以增加他人的消费。根据两个方面的考虑,利己主义者的自身消费会超过具有同等能力的利他主义者的自身消费。[7]如果利己主义者和利他主义者的财富相等,那么,由于利他主义者将自己的一些财富分配给他人消费,所以利己主义者的自身消费会更多一些,而且,由于利己主义者愿意采取能够增进他们财富的一切行为而不考虑对其他人的影响,所以利己主义者的财富从表面上看也会趋于更多;另一方面,如果利他主义者的某些增进自身财富的行为会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那么利他主义者就会自动放弃这些行为。

这些力量是潜在的,但并不全面,更为深入的分析揭示,即使没有引入对利己主义行为的社会控制,利他主义者的消费和财富也会超过利己主义者的消费和财富。现在系统地考虑利他主义者h对利己主义者i的行为。按照利他主义的定义,h愿意分配他的一些财富给i,但分配的数量如何呢?这当然取决于h的利他主义程度、h与i的财富、分配“费用”及其他因素。

经济分析假定,所有行为归源于使依赖不同商品消费的效用函数的极大化。为了简明起见,时间的分配与转移暂且忽略不计。h与i均消费可以进行单一加总的市场产品与劳务,利他主义者h的效用函数可以写作

这里,Xh与Xi分别表示h与i的自身消费,h的预算限制可以写作

这里,hi表示转移给i的以货币表示的数量,Ih表示h的自身收入,如果h对i的转移没有任何货币损失或收益——“一元对一元”——i获得的数量等于h转移的数量,那么,i的预算限制则为

这里,Ii表示i的自身收入,将(3)式代入(2)式,得到h的基本预算限制:

这里,Sh称为h的“社会收入”。[9]

在(4)式给定的社会收入的限制下使(1)式的效用函数极大化的均衡条件是

这时,h对i转移适量的资源以使h从其自身的增量和i的消费的增量中获得相同的效用。换句话说,h将从他的自身消费或i的消费的微小变化中蒙受同样的效用损失。

显然,h的利他主义不仅涉及收入的转移,而且涉及收入的创造,因为h的社会收入的任何提高都会增加他的效用,所以h会努力实施一切提高他的(实际)社会收入的行为并避免任何降低其(实际)社会收入的行为。因为社会收入是他的自身收入与i的自身收入之和,所以h尤其要避免以i的自身收入的更大程度的减少为代价来提高自己的自身收入,这一点早在据说利他主义者由于不会利用各种机会增加其自身收入因而其收入低于利己主义者时就已提到。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利他主义者当减少其自身收入时,他的某些行为能够增加他的效用及其自身消费,这种情形对利己主义者是不会出现的。假定h能够通过降低其自身收入而更多地提高i的收入的行为来增加h的社会收入,由于h的效用将会增加,所以,只要i与h的消费不属于劣质商品,他就会既增加其自身消费又增加i的消费。因为h的自身收入下降,所以只有通过减少对i的转移h才能增加其自身消费。由于i的自身收入的增加,所以,这与i的消费的增加是一致的。因此,即使h的自身收入减少,他的自身消费也会增加,而且,即使来自h的转移下降,i的自身消费也会增加。所以,如果利己主义者与利他主义者一开始具有相同的消费——利他主义者的自身收入必然更多一些,在他们收入上的差异减少的同时,结果会使利他主义者的消费高于利己主义者的消费。

然而,有利于利他主义者的最重要的考虑是,i从提高i与h的联合收入于己有利的角度似乎——对h——也采取利他主义行为。乍看起来这似乎令人迷惑但又似非而是,特别是,除非i的收入提得更高,否则i不会采取行动降低h的自身收入;如果h的自身收入提得更高,那么,i将降低其自身收入。

利己主义者i为什么似乎采取利他主义行为呢?不妨考虑相反的情形对他的影响(i的全部注意力之所在),例如,让i在更多地降低h的自身收入的情况下提高其自身收入,由于他的自身收入与i的收入之和减少,h的社会收入与效用下降,所以,h便会减少他的自身消费和i的自身消费,这时,h只好使他对i的转移的减少超过i的收入的增加,所以,只要h的转移依然为正,i的自身消费与福利就会因h做出的反应而减少,如果i正确地预期h的反应,那么i将避免这些行为。类似的分析表明,只要i的行为使h的收入更多地提高,那么,即使这些行为会减低i的收入,i也会从自己的这些行为中获得收益:这是因为,h将增加对i的转移,使转移增加的幅度超过i的收入下降。

换句话说,通过自身消费与i的消费的联系,利他主义者h抑制了利己主义者i所能采取的减低h消费的行为,因为这时i的消费也会降低。此外,i将不会避免损害与h无关的其他利己主义者。所以,当把同其他人的相互作用考虑进去的时候,根据直觉做出的判断——利己主义者的自身消费会超过具有同等能力的利他主义者的自身消费——是有严重局限的,即使利他主义者让出一部分自己的收入,避免某些提高其自身收入的行为,但由于利他主义行为的受益者会考虑他们的行为对利他主义者的消费的影响,所以利他主义者的消费可能并不低于一个利己主义者的消费。这些对其他人的行为有益的间接影响可能超过利他主义者的直接“损失”,而且,这些间接影响未必无足轻重,它可能远远超过对i的数量上的转移,举例来说,假定h转移1 000元,而i可以通过损害h5 000元而使自身收入增加800元。由于i不会采取这些举动,所以h的利他主义行为使其收入增加5 000元,或者说,是其转移给i的数量的5倍。

以上分析很容易扩展成包括利他主义者h对i以及j,k,…采取利他主义行为的场合。这时h的资源除了转移给i,还要转移给j,k,…并使在社会收入限制等于所有这些自身收入之和的约束条件下的所有这些人的消费的效用函数极大化。继续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如果i,j,k,…的联合收入可以降得更低,那么h将避免采取提高其自身收入的行为,而且,如果利己主义者的联合收入能够提高得更多,那么h将会降低其自身收入。

进一步说,如果h的收入提高得更多,那么i与其他人中的每一个人都将减少其自身收入,如果h的收入降低得更多,那么其他人会避免采取提高自身收入的行为,所以h会更多地转让其收入,避免进一步采取提高自身收入的行为。由于更多的人将考虑他们的行为对h的作用,所以h的收益也就更多。因此,对于使众人受益的利他主义者来说,虽然减少其自身消费的直接影响比使一人受益时的影响更强,但是间接作用也会更强,使众人受益的利他主义者的自身消费也未必低于具有同等能力的利己主义者的自身消费。

多人情况下的利他主义的最重要的新结果把受益人与其相互之间的行为联系起来。虽然i,j,k,…均为利己主义者而且相互间不会出现让渡或获得转移,但是每一个人都有考虑他的行为对其他人的影响的动机。例如,如果i,k,…的收入之和因此将有大的减少,那么j就不会提高他的自身收入;如果他们的收入因此将有大的提高,那么j就将减少他的自身收入。笔者把这种现象称为“腐化”原理(见第12章),尽管它的应用不限于同胞之间的相互作用。

为了证明这一原理,不妨假定相反的情形。例如,令j提高他的收入并且更多地降低k的收入。由于h的社会收入为j,k及其他人的自身收入之和,所以h的社会收入(和效用)将会减少,因此,假定这些消费对他来说是优质产品,那么,h将使j和k的消费均减少,并使他对j的转移的减少程度超过j的收入的增加,使他对k的转移的增加程度低于k的收入的降低,最后,像k(和其他每一个人)一样,j的境况也会恶化。如果j能够预期h的反应,那么他将避免通过更多地损害k来提高自己的收入的行为。

虽然,i,j,k,…是完全的利己主义者,但他们通过h的利他主义联系在一起,他们的自身利益谈不上利他主义,然而这种利益驱使他们使其自身收入与h的收入之和——即h的社会收入达至最大。这对于利他主义者的自身消费不见得低于利己主义者的消费的观点提供了另外一种解释:利他主义的受益者考虑他们的行为对于利他主义者自身消费的所有直接及间接的影响,他们不会考虑他们的行为对与这个利他主义者无关的其他人的消费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偏离h并趋向i,j,k,…的非常规模的收入再分配会使h不愿将他的资源转移给某个利己主义者,譬如k,只有当收入再分配导致k将资源转移给h(或导致其他某个人譬如j将资源转移给k)时,k与h才会继续有意于使同一社会收入极大化,也就是说,k(或其他某个人)的利他主义——h对k的利他主义与k对h的利他主义是“相互的利他主义”的例子[10]——会增加关于最初通过h的利他主义联系在一起的群体内部大规模收入再分配的结论的可信度。

通过利他主义者的转移联系起来的群体的每一名成员都有使群体总收入达至最大的动机,即使他们之中的绝大多数是利己主义者。如果政府规定适当的税收并且给予适当的补贴,或者,如果成员之间相互谈判只采取有利于整个群体的行为,那么,在没有利他主义者的情况下,群体收入可以达至最大。然而,适当的自愿协议和适当的政府行为的现实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在政府的发育不完善或受制于许多压力集团的情况下,契约法不能很好地形成,或者其他的私人交易费用相当昂贵,这种可能性就会更小,所以,在利他主义环境下,“腐化”原理引起的私人行为会自动地使群体收入达至最大,这时,政府的反应或(关于私人谈判的)科斯定理[11]不起作用。

当h的转移的受益者采取利己主义行为时,h的不利反应促使他们相互之间“似乎”也采取利他主义行为,而且,对h也是如此,所以,“腐化”原理的基本含义是,当利己主义者从另外的利他主义者那里受益时,利己主义者具有只好仿效利他主义行为的动机;更一般地说,每当利他主义者通过他的行为对其他人的行为的影响来增加其自身消费时,利己主义者具有试图仿效利他主义行为的动机。例如,如果利己主义者n自愿将资源转移给j,那么,从这种意义上说,n具有一种似乎对j采取利他主义行为的动机,使他们的联合的自身消费最大。当联合的自身收入减少时减少他的转移,等等,这种做法为的是抑制j采取损害n的行为。

如果每当利他主义者的行为能够提高其自身消费时,利己主义者总是能够完全仿效利他主义行为,那么,显而易见,真正的利他主义者的自身消费不会超过真正的利己主义者的自身消费;当利己主义者完全仿效利他主义时,二者的自身消费相等,然而,我们仍然能够得出结论,那些“外显”的利他主义行为——不论虚实——都能增加自身消费,这才是关键所在。此外,如果利他主义可以完全地加以仿效,那么,交易与谈判费用自然很小,于是,科斯定理又得以发挥作用。反之,如果由于存在大量的诈欺行为及其他谈判费用,以致科斯定理不起作用,那么利他主义便不能完全地加以仿效,否则,科斯定理就会发生作用。当利他主义不能完全地加以仿效时,利他主义者的自身消费或许大大超出具有同等能力的利己主义者的消费。

遗传适应性与利他主义的经济模型

由于社会生物学家更为关心选择与遗传适应性而非消费与财富本身,所以,下面将重新构造效用函数,使其只依赖于遗传适应性,以便旗帜鲜明地阐述利他主义的经济分析同社会生物学的中心问题之间的关系。利他主义者h具有函数

这里,fh与fi分别衡量h与i的适应性。利己主义者i的效用函数只依赖于其自身适应性。由于遗传适应性直接取决于后代的出生率和死亡率,取决于能够影响后代数量的自身生命的预期,所以,甚至利己主义者也要在一定程度上关心其配偶及子女的福利。

根据消费者行为的家庭生产函数的分析,遗传适应性是家庭使用自身时间与产品、技艺、经验与能力,以及自然和社会环境生产的商品。例如,h的适应性的生产可以根据

这里,th表示h直接[12]用于适应性生产的时间——诸如用于子女的照顾与保护的时间——Sh表示h的技能与其他人力资本的储备,Eh表示环境。

如果t,S及E是外生变量,那么,只有通过改变产品投入才能改变适应性。除了最近一百年里的少数人口以外,获取食物及其他某些产品一直是遍及生物界的适应性的重要决定因素。产品和适应性之间的密切关系可以清楚地写成适应性的生产函数

这里,a取决于生物种类以及参数t,S及E。[13]由于适应性不能够直接购买,所以适应性没有市场价格,但它的确可以具有“影子”价格。它是改变一单位适应性所需的产品的价格:

这里,p表示X的(不变)价格或成本。

由于利他主义者h愿意减少其自身适应性以改善i的适应性,所以h愿意将他的部分产品转移给i,这就是社会生物学的利他主义的定义:“当某人(或动物)通过损害其自身适应性以增加其他人(或动物)的适应性时,就把他(或它)称为利他主义者。”(Wilson, 1975, p.117)

将(8)式代入(4)式,得到h的预算限制:

或者,由(9)式得到

πhfh+πifi=Sh

因此,h的社会收入一部分用于自身适应性的支出,一部分用于i的适应性的支出:h与i的适应性的影子价值之和等于h的社会收入。

考虑到转移为正,在(10)式的预算限制下使h的效用函数极大化的均衡条件是

如果h与i是适应性的具有同等效率的生产者,ah=ai,那么,h将把产品转移给i,直至用于自己的产品引起的适应性的增加等于同等产品引起的i的适应性的增加;如果h是适应性的更有效率的生产者,ah>ai,那么,这将不会促使他增加i的适应性:由于h的自身适应性可以以较低成本生产,所以,他从i的适应性增加中获得的效用高于从自身适应性的同等增加中获得的效用。

重要的是,前面关于产品消费的所有结论同样适用于这里的适应性的分析,利他主义者h与其利他主义行为的受益人i都要使他们的实际收入之和达至最大;只有当其中一方的收入不至更多下降时,才会提高另一方的收入。从适应性来看,他们将最大化他们的适应性价值之和,并只有在其中一方适应性提高的价值大于另一方适应性下降的价值之时,他们才会提高一方的适应性:

例如,如果由于h的适应性生产更有效率而πi>πh,那么h的适应性的任何增加都至少是i的适应性减少的πi/πh倍。

前面指出,尽管利他主义者放弃某些自身消费以增加其他人的消费,并且放弃某些可以增加自身收入的机会以免降低其他人的收入,但是,由于他的利他主义行为的受益者不会损害他的利益,所以他的自身消费可能超出具有同等能力的利己主义者的自身消费。循着同一思路,从有关遗传适应性的利他主义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虽然利他主义者放弃某些自身适应性以增加其他人的适应性,等等,但是,由于他的利他主义行为的受益者不会损害他的利益,所以他的自身适应性可能高于具有相同能力的利己主义者的适应性。

因此,威尔逊关于利他主义的两个看似等价的阐述实则大不相同。威尔逊说:“根据定义,利他主义……减少个人的适应性”(1975,p.3),然而,利他主义行为可以扼要地定义为“某人(或动物)通过损害自身的适应性以增加其他人(或动物)的适应性。”(1975,p.117)根据后一种定义,可以看到,由于对其他人的行为的影响,利他主义者实际上可能增加个人的适应性,因此,利他主义并非根据(威尔逊或我的)定义必然减少个人适应性。

这一结论同解决社会生物学的中心问题密切相关,这一问题就是:“利他主义……如何通过自然选择而进化?”(1975,p.3)总的说来,如果利他主义提高遗传的自身适应性,那么,自然选择就对它有利,社会生物学的中心问题将变成生物条件和社会条件在什么时候会对利他主义的受益者产生足够的影响,以使自身适应性通过利他主义而提高。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利他主义对受益者行为的影响没有加以考虑,所以,动物界似乎存在利他主义行为的广泛证据——例如狒狒有意暴露于危险面前以掩护同类的行为——与增加个人适应性的利他主义并不一致,此外还需指出,社会生物学家发现,当真正的利他主义增加个人适应性时,试图仿效利他主义的动机使人难以将真正的利他主义同仿效的利他主义区别开来。[14]

即使利他主义降低适应性,而且社会生物学家的群体选择必须用于解释利他主义如何通过选择而进化,利他主义者的适应性同受益者的适应性之间的交换可能比交换的表面形式更有利于利他主义的选择。例如,如果h与其兄弟有一半的基因相同,h对i采取利他主义行为,那么,只有当h能够通过用每一单位的自身适应性的减少换取i的适应性至少2个单位的增加时,亲戚选择才会有利于h的利他主义(及其他)基因。因为,根据(12)式,h愿意用1个单位的自身适应性交换至少πh/πi个单位的i适应性,显然,只有当πh>2πi时,或者说,只有当其兄弟的适应性生产的效率高于h的适应性生产效率的2倍时,h的利他主义基因才能得以选择。

然而,当h的利他主义对i的所有影响均加以考虑时,甚至当i的生产率大大低于h的2倍时,h的基因也会给予突出的选择。例如,如果h与i是适应性的同等效率的生产者,假定h的利他主义使h的适应性的总损失为5个单位,进而假定,i的总收益为15个单位——由于h的利他主义不能减少h与i的联合的适应性[由(12)式,当πh=πi时]所以,i的收益至少如同其自身适应性的损失那样大。h通过每1单位的自身损失使其兄弟i的适应性增加了3个单位,而不是h的一个单位的适应性对i的一个单位的适应性的表面交换比率,或是选择利他主义基因所要求的2比1的最低比例。

(6)式的效用函数及以上分析可以再度推广为包括h对i以及j,k等人采取利他主义行为的情况。他将会最大化他的自身实际收入和其他人的实际收入之和,并只有在变化的影子价值之和非负时,他才会试图影响不同的适应性:

h的利他主义行为的每个受益者也使群体的实际总收入最大,并由(13)式限制他的行为,特别是,只有当减低的价值低于他的自身适应性增加的价值时,每个人才会减少群体中另一成员的适应性。

社会生物学存在的争议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重大矛盾的产生是父母对子女的利他主义行为超过子女相互之间的利他主义行为所造成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在对待同胞方面很可能涉及一个矛盾:父母鼓励的利他主义行为多于年轻人准备做出的利他主义行为。”(Wilson, 1975, p.343)或者说,“社会化过程中的矛盾不应仅仅视为父母的文化同子女之间的矛盾,它也可以视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Wilson, 1975, p.343)如果父母是利他主义者,那么,本文的分析否认存在这种矛盾,其原因在于,即使子女实际上是利己主义者,他们相互之间也有采取利他主义行为的动机,正如他们的父母希望他们所做的那样。这种受益者对利他主义仿效的更为一般的原理的应用导致了所谓的“腐化”原理。

当然,父母的利他主义带来的父母与子女适应性之间的替代可能不会使父母的利他主义基因的选择达至最大,然而,实际的替代可能比适应性的影子价格决定的替代更有利于他的基因选择。例如,如果这些价格相等,那么,一位家长将愿意放弃他的一个单位的适应性以使每个子女的适应性增加一个单位,然而,他的利他主义可能突出地获得选择:他的适应性及其子女的适应性实际上可能超过他不是一个利他主义者时的情况,或者,他的适应性的减少可能大大小于他的子女的适应性的增加。[15]

结论

通过亲戚的共有基因发生作用的群体选择,社会生物学家解释了生物界中绝大部分对子女及其他亲戚的利他主义的高度存活能力。利用利他主义的经济模型,本文通过利他主义的优势说明了当存在自然与社会的相互作用时利他主义的存活:由于共同生活或彼此接近,亲戚之间存在许多相互作用。由于经济模型要求相互作用而不要求共同基因,所以,经济模型还可以解释某些对于非亲非故的邻里同事的利他主义行为的存在,社会生物学的亲戚选择模型则不能解释这种存在(他们的其他群体选择模型或许能够对此做出解释)。

在笔者看来,经济学和社会生物学都可以从经济学家的分析手段同人口遗传学、解剖学及社会生物学的其他生物研究的分析手段的结合中获得收益。经济学家认为偏好一定,并笼统地将偏好归于“人性”或诸如此类的说法——例如强调自私、对亲戚的利他主义、社会的差异性,以及偏好的其他持久延续的特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用不同时期具有更大存活价值的特性的选择予以说明。[16]然而,反过来,存活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同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中的效用极大化的产物。为了说明这一点,本文已经指出,利他主义的自然选择这一社会生物学的中心问题如何通过考虑利他主义者与利己主义者的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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