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尔纳制度对政治有巨大影响,它要求武士的刹帝利服从婆罗门。 [10] 根据哈罗德·古尔德(Harold Gould),“婆罗门和刹帝利之间……有共生的相互依赖。王室权力需要连续获得祭司(即仪式)权力所赋予的神圣化,以维持神圣的合法性”。 [11] 每位统治者需要与宫廷祭司(purohita)建立私人关系,他作为世俗领袖所采取的每一次行动,都要得到宫廷祭司所赋予的神圣化。
宗教权威和世俗权力在理论上的分离,何以在实践中对后者设限,初看上去不很清楚。婆罗门教的等级制度,没有像天主教那样组成正式的中央权威机构。它有点像巨大的社会网络,单独的婆罗门互相交流和合作,但并不行使制度化的权威。单独婆罗门拥有土地,但作为制度的祭司阶层,不像欧洲教会,却没有自己的领地和资源。婆罗门肯定不能像中世纪的教皇,召集统领自己的军队。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在1076年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革出教门,并迫使后者赤脚来卡诺莎(Canossa)请求赦免,这在印度历史中绝对找不出可媲美的案例。世俗统治者需要宫廷祭司来祝福自己的政治计划,在收买后者一事上,好像总能如愿以偿。印度宗教和社会的制度等级分明,各有分支,但它们如何使政治集权难以实现,我们还需寻找其他原委。
瓦尔纳和迦提的制度限制了军事组织的发展,这个影响很明显。武士的刹帝利是瓦尔纳制度四大阶层之一,自动限制了印度社会军事动员的潜力。像匈奴、匈人、蒙古人的武装游牧民族,之所以如此强大,原因之一就是可以动员几近100%的健壮男子。就必不可少的技能或组织而言,武装掠夺和游牧漂泊没有什么两样。仍是游牧民族时,印度—雅利安人曾经也很强大,但现已定居下来,建立了瓦尔纳社会。武士地位成为少数贵族精英的专业,如想加入,不但讲究训练和出身,还具有强烈的宗教意义。
在实践中,该制度并没有始终限制他人的加入。很多印度统治者出生于刹帝利阶层,但也有不少来自婆罗门、吠舍、首陀罗。新统治者夺取政治权力后,倾向于在事后获得刹帝利地位。以这种方式成为刹帝利,比成为婆罗门更为容易。 [12] 瓦尔纳四个阶层都参与战争,婆罗门中有级别很高的军事将领,首陀罗倾向于充当辅助部队。就从属关系而言,军队的等级制度就是社会等级制度的拷贝。 [13] 不像秦国和其他后期东周列国,印度政治体从未能动员大部分的农民。 [14] 考虑到仪式上对血液和尸体的厌恶,很难想象,受伤军人能从高贵战友手中获得很多救助。在采用新兴军事技术方面,如此保守的社会显然是迟疑不决的。他们在基督时代之后才放弃战车,比中国人晚了好多世纪;大象继续用于战争,尽管其效用早已被人怀疑。印度军队从没开发有效的射箭骑兵,以致惨败于公元前4世纪的希腊人和12世纪的穆斯林。 [15]
从社会上层一直到底层,印度社会以迦提为基础形成众多紧密结合的小集团,其组织动力正是由婆罗门教提供的。这是限制政治权力的第二条途径。这些集团自我管理,不需要国家帮忙组织。事实上,它们抵抗国家的渗透和控制,政治学家乔尔·米格代尔(Joel Migdal)称之为软弱国家和强势社会。 [16] 这种情形维持至今,种姓制度和村民组织仍是印度社会的支柱。
19世纪的西方评论家,包括卡尔·马克思和亨利·梅因,注意到印度社会自我组织的特征。马克思宣称国王拥有一切土地,但又指出,印度村庄在经济上偏向于自治,以一种原始共产主义为基础(这种解释有点自相矛盾)。梅因指的是自我调整、一成不变的村庄社区,这种看法在维多利亚的英国非常流行。19世纪早期,英国行政官员把印度村庄当作能幸存于帝国毁灭的“小小共和国”。 [17]
20世纪的印度民族主义者,部分原因是依据上述解释,想象出一幅本土村庄民主的田园画像,即潘查亚特制度(panchayat)。他们声称,这是印度政治秩序的源头,直到被英国殖民者破坏。现代印度宪法的第40条,详细解释了复原的潘查亚特机构,旨在促进地方民主,曾在1989年获得拉吉夫·甘地政府的特别关注。其时,政府正试图在印度联邦制中推动权力分散。但印度早期的地方统治,不像后来评论家和民族主义者所宣称的,实际上不是民主和世俗的,而是基于迦提或种姓制度的。每座村庄倾向于有个强势种姓,也就是说,其人数和拥有的土地都超过其他种姓,而潘查亚特制度仅仅是该强势种姓的传统领导组织。 [18]
单独村庄自有地方的统治机构,不需要国家从外部提供服务。潘查亚特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司法,它依据惯例来裁决迦提成员之间的争论。村庄中的产权不是共有的,这有悖于马克思的想象。像其他分支世系社会,财产为复杂的亲戚团体所拥有,单独家庭在处理土地时要面临很多责任和限制。这意味着,国王虽是名义上的主权君主,却没有真正“拥有”村庄土地。我们将在后续章节看到,在征税和征地时,印度政治统治者的权力往往非常有限。
商业活动也依据迦提,宛如不需外界支持的自控公司。从9世纪到14世纪,印度南部的贸易大多由像阿育尔(Ayyvole)那样的商人行会控制。它们派出的代表满布次大陆,与印度之外的阿拉伯人商人打交道。古吉拉特邦的商人,不管是穆斯林还是印度教徒,长期控制印度洋、东非、阿拉伯半岛南部、东南亚的贸易。艾哈迈达巴德商人组成全市大公司,吸引所有主要职业团体的成员。 [19] 在中国,贸易网络只靠宗族,不像印度同行那样组织良好。中国宗族的司法权,往往局限于家法、遗产和其他家庭琐事(尤其在强大政府时期)。印度的迦提除了地方社会的行政管理,还发挥公开的政治功能。根据萨提希·萨贝瓦尔(Satish Saberwal),“迦提提供了社会动员的各式场合:进攻性的,则争取掌控权和统治权……防御性的,则抵制国家和帝国入侵迦提领域……破坏性的,则任职于更大政治体,运用其权力和高位来谋取私人利益”。 [20] 迦提还为成员提供地理和社会上的升迁。例如,泰米尔(Tamil)纺织种姓的凯寇拉(Kaikolar),在朱罗王朝(Chola)时期改行,变成商人和军人;19世纪后期,锡克人的木匠和铁匠离开家乡的旁遮普,迁往阿萨姆邦(印度的Assam)和肯尼亚(非洲的Kenya)。 [21] 这些决定由众多家庭集体作出,以便在新环境中相互依赖、相互支持。在印度北部,拉杰普特(Rajput)迦提在扩充地域方面尤为成功,得以控制大片土地。
限制政治权力的第三条途径是婆罗门教社会制度对文化的控制,这一习俗延续至今,使大批印度人陷于贫穷和绝望。现代印度处于某种吊诡状态。一方面有大量印度人接受良好教育,攀登众多领域的世界顶峰,从信息技术、医药、娱乐到经济。境外印度人始终享受较多的社会升迁机会,这一事实多年前便引起小说家奈保尔爵士(V.S. Naipaul)的注意。 [22] 经济改革在20世纪80年代晚期和90年代出现,境内印度人也开始兴旺起来。另一方面,接受良好教育的居民仍是少数,国内文盲和贫穷的程度高得惊人。快速增长的城市,如班加罗尔(Bangalore)和海得拉巴(Hyderabad),其郊外是广阔的乡村内地,那里的人类发展指数在世界上竟名列底层。 [23]
这些差距的历史根源最终还归罪于瓦尔纳和迦提的制度。作为仪式监护人,婆罗门当然掌控学习和知识。一直到公元前第一个千年末期,他们坚决反对把最重要的“吠陀本集”付诸文字。根据萨贝瓦尔,“为仪式上的使用而默记圣歌——既为自己,又为主顾——是婆罗门最独特的学习方式。仪式上和学习过程中的高效,并不要求弄懂所背诵的东西……很多婆罗门献身于浩瀚的默记、逻辑分析、辩论”。 [24] 为达到所需求的仪式效果,精确默记“吠陀本集”是必须的。据说,朗诵中的小错将导致灾难。
也许并非偶然,婆罗门坚持口头传诵“吠陀本集”,设置加入婆罗门的额外障碍,更加强自己的至高无上。犹太人、基督徒、穆斯林,从他们宗教传统的一开始就是“圣书上的民族”,婆罗门却顽强抵抗文字和有关的书写技术。5世纪和7世纪,中国取经人来印度寻求佛教传统的文献,竟找不到书面文本。中国人和欧洲人改用羊皮纸之后很久,印度人仍在使用棕榈树叶和树皮。讨厌耐用的羊皮纸有宗教起源,因为它来自动物的皮肤。11世纪造纸技术来到时,婆罗门仍然迟迟不用。 [25] 在马哈拉施特拉(Maharashtra)的乡村,日常行政管理中的纸张使用一直要等到17世纪中期。一出现,它们就大大改善了记账和监管的效率。 [26]
公元1000年之后,书写才变得普遍,自婆罗门扩散到印度社会其他群体。商人开始制作商业记录,迦提开始记载家庭谱系。在喀拉拉邦(Kerala),“王家和贵族血统”的那雅人开始学习书面梵语,该邦的统治阶级开始制作大量政治和商业的记录。(20世纪晚期,当地共产党政府治理的喀拉拉邦成为印度治绩最佳的邦之一。有人怀疑,这样的治绩是否植根于数世纪前的文化传统。)
与中国相比,婆罗门垄断知识,抵制书写,严重影响了现代国家的发展。从商朝以来,中国统治者一直使用文字传递命令、记录法律、保管账目、书写详尽的政治历史。在中国,对官僚的教育集中于识字、攻读漫长复杂的文学传统;对行政官员的训练,依现代标准看仍属有限,但仍涉及反复分析书本、以史为鉴。汉朝以来,科举制度获得采用,政府用人基于对文学技能的掌握,并不局限于特定阶层。虽然在实际情形中,普通老百姓登上政府高位的机遇非常有限,但中国人都知道,教育是社会升迁的重要途径。所以,宗族和地方社区在儿子的教育上全力以赴,充分利用科举制度。
如此情形在印度是不存在的。统治者自己是文盲,依靠同样无知的家族官员来维持治理。文化是婆罗门阶层的特权,他们维持对知识和仪式的垄断来保障自身利益。跟军队的情形一样,瓦尔纳和迦提的等级制度阻止了大多数人获得教育和文化,从而减少了可为国家所用的称职人才。
在印度发展历史中,宗教影响政治权力的最后途径是建立了所谓法治的基础。法治的本质是一组反映社会正义感的规则,比国王的意愿更为崇高。这就是印度的情形,各种法典中的法律不是国王创建的,而是婆罗门依据仪式知识所制定的。这些法律讲得很清楚,瓦尔纳不是为国王服务的,更确切地说,国王只有变成瓦尔纳的保护人,方可获得合法性。 [27] 如果国王触犯了神圣法律,史诗《摩诃婆罗多》公开认可反抗,宣称此人已不再是国王,而是一条疯狗。在《摩奴法典》中,主权在法律,而不在国王:“在本质上,法律(danda)即是国王,享有权力,维持秩序,发挥领导作用。”(《摩奴法典》第7章第17节) [28]
不少古典文献叙述有关梵那(Vena)国王的警世故事,他禁止除了给自己的所有其他祭品,还推行种姓之间的通婚。结果,神圣的众神向他发起攻击,以奇迹般化成矛的青草叶,将他杀死。很多印度朝代,包括难陀王朝(Nanda)、孔雀王朝、巽伽王朝(Sunga),都因婆罗门的阴谋而变弱。 [29] 当然,就像中世纪的天主教,很难弄清婆罗门是在捍卫神圣法律,还是在保护自己利益。像欧洲而非中国,印度的权威是分裂的,对政治权力造成了颇具意义的制衡。
印度的社会制度源于宗教,大大限制了国家的集权能力。统治者不能动员大批人口以建立强大军队;不能渗透存在于每座村庄的自治且严密组织的迦提;自己和部下缺乏教育和文化;还要面对维护规范化秩序的严密的祭司阶层;自己在这一秩序中仅扮演从属角色。就上述的方方面面而言,印度统治者的处境非常不同于中国。
[1]Gary S. Becker,《诺贝尔奖答谢辞:以经济眼光看待行为》(Nobel Lecture: The Economic Way of Looking at Behavior),载《政治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第101卷,第3期(1993年):385—409页。
[2]Arthur L. Basham,《奇妙的印度:穆斯林到来之前的印度次大陆文化》,241页。
[3] 马克斯·韦伯,《印度的宗教:印度教和佛教》(The Religion of India: The Sociology of Hinduism and Buddhism )(伊利诺伊州格伦科:自由出版社,1958年),131页。
[4]哈罗德·古尔德,《印度种姓制度》,15页。
[5]哈罗德·古尔德,《印度种姓制度》,15—16页; Martin Doornbos和Sudipta Kaviraj,《国家形成的动力学:印度与欧洲的比较》(Dynamics of State Formation: India and Europe Compared )(加利福尼亚州千橡市:塞奇出版社,1997年),37页。
[6]路易·杜蒙(Louis Dumont),《等级人:种姓制度及其衍生现象》(Homo Hierarchicus: The Caste System and Its Implications )(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0年),150页。其他流派,尤其是耆那教,在遵循非暴力原则(ahimsa)和素食主义方面,远远超过正统印度教。它们甚至避免昆虫的杀戮。杜蒙将之归功于不同流派之间的竞争,有点像军备竞赛。耆那教徒和婆罗门,都想在纯净仪式上比对方略胜一筹。
[7]罗米拉·塔帕,《早期印度:从起源到公元1300年》,124页。
[8]罗米拉·塔帕,《从宗族到国家:恒河峡谷在公元前第一个千年中期的社会形成》,169—170页。
[9]杜蒙,《等级人:种姓制度及其衍生现象》,176页。
[10]这一论断往往与杜蒙有关。他认为,种姓制度来自基于纯净度而分层的宗教,与世俗的权力截然分开。这个见解受到不同角度的批评,尤其是Ronald B. Inden。他认为,杜蒙进口了西方的两分法,将之强加于一个毫不相干的社会。有人反对婆罗门的地位高于刹帝利的见解,认为两者只是整体的宗教—政治制度的正反两面。还有人甚至认为,种姓制度在印度历史上并不重要,是英国殖民当局故意创造的,为了达到其政治目的。
政治领域和宗教领域的分隔,可能是现代西方社会规范化的偏爱。把政治权威和宗教权威分成各自的分析对象,这一想法并不表示西方的偏见。这两种权威在不同社会中可以多种方式出现,或分开或混合。如果没有分类,就无法将印度与中国或中东作比较。对杜蒙的批评似乎反映了印度学家的狭隘偏见,他们没有将印度与其他社会作比较的习惯。参见Ronald
B. Inden,《想象印度》(Imagining India )(布卢明顿: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2000年);Gloria
Goodwin Raheja,《印度的种姓制度、王位与统治》(India: Caste,Kingship,and Dominance Revisited),载《人类学年度评论》(Annual Review of Anthropology )第17卷(1988年),497—522页;V.
Kondos,《讨论正义:对杜蒙〈等级人〉的回应》(A Piece on Justice: Some Reactions to Dumonts Homo Hierarchicus ),载《南亚》(South Asia )第21卷,第1期(1998年):33—47页;William S. Sax,《四面出击:印度教的宗教和政治》(Conquering Quarters:
Religion and Politics in Hinduism),载《国际印度教研究杂志》(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indu Studies )第4卷,第1期(2000年):39—60页;Rohan Bastin,《印度社会的死亡》(Death
of the Indian Social),载《社会分析》(Social Analysis )第48卷,第3期(2004年):205—213页;Mary
Searle-Chatterjee和Ursula Sharma编,《将种姓制度语境化:杜蒙之后的方法》(Contextualising
Caste: Post-Dumontian Approaches )(马萨诸塞州剑桥:布莱克维尔出版社,1994年);Nicholas B.
Dirks,《种姓制度的发明:殖民地印度的民间社会》(安阿伯:密歇根大学,CSST工作论文第11号,1988年)。
[11]哈罗德·古尔德,《印度种姓制度》,19页。
[12]Ram S. Sharma,《古印度的政治思想和制度》,161—162页。
[13]Arthur L. Basham,《奇妙的印度:穆斯林到来之前的印度次大陆文化》,128页。
[14]Arthur L. Basham,《奇妙的印度:穆斯林到来之前的印度次大陆文化》,129页。
[15]Arthur L. Basham,《奇妙的印度:穆斯林到来之前的印度次大陆文化》,129—130页。
[16] Joel Migdal,《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以及国家能力》(Strong Societies and Weak States: State-Society Relations and State Capabilities in the Third World )(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88年)。
[17]路易·杜蒙,《等级人:种姓制度及其衍生现象》,158—159页。
[18]如路易·杜蒙所指出的,它既不是民主的,也不是世俗的,只是反映了迦提制度中固有的权力统治关系。路易·杜蒙,《等级人:种姓制度及其衍生现象》,158—163页;也参见罗米拉·塔帕,《从宗族到国家:恒河峡谷在公元前第一个千年中期的社会形成》,164—165页。
[19] Satish Saberwal,《分段工资:欧洲和印度的比较历史研究》(Wages of Segmentation: Comparative Historical Studies on Europe ana India )(新德里:东方朗文出版社,1995年),27—29页。
[20] Satish Saberwal,《分段工资:欧洲和印度的比较历史研究》(Wages of Segmentation: Comparative Historical Studies on Europe ana India )(新德里:东方朗文出版社,1995年),26页。
[21] Satish Saberwal,《分段工资:欧洲和印度的比较历史研究》(Wages of Segmentation: Comparative Historical Studies on Europe ana India )(新德里:东方朗文出版社,1995年),25页。
[22]奈保尔(V. S. Naipaul),《印度:受伤的文明》(India: A Wounded Civilization )(纽约:Vintage出版社,1978年)。
[23]在2004年,印度34%以上人口的生活费低于每天1美元。Shao-hua Chen和Martin Ravallion,《发展中国家的绝对贫困指数,1981—2004年》(Absolute Poverty Measures for the Developing World,1981-2004 )(华盛顿特区:世界银行政策研究工作论文WPS4211,2007年),26页。
[24]Satish Saberwal,《分段工资:欧洲和印度的比较历史研究》,113页。
[25]Satish Saberwal,《分段工资:欧洲和印度的比较历史研究》,114—116页。
[26]Frank Perlin,《国家形成再思考》第2部分(State Formation Reconsidered Part Two),载《现代亚洲研究》(Modern Asian Studies )第19卷,第3期(1985年):434页。
[27]Ram S. Sharma,《古印度的政治思想和制度》,159—160页。
[28]引自 Sudipta Kaviraj,《国家的迷惑:现代化叙述中有关国家作用的印度思想》(On the Enchantment of the State: Indian Thought on the Role of the State in the Narrative of Modernity),载《欧洲社会学杂志》(Modern Asian Studies )第46卷,第2期(2005年):263—296页。
[29]Arthur L. Basham,《奇妙的印度:穆斯林到来之前的印度次大陆文化》,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