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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133条:调查和取证

2021年1月4日  来源: 作者: 提供人:diyong41......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成员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核取证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调查程序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 委托调查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 决定案件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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