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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收入不平等

2020年7月24日  来源:为什么不平等至关重要 作者:[美]托马斯·斯坎伦 提供人:heidong86......

近几十年来,美国和其他发达经济体的不平等已经大大加剧。2014年,美国收入总额(来自薪酬、利息红利和销售利润)的21.2%流向了收入处于前1%的人,而收入总额的4.9%则流向了前0.01%的人。这是不平等的一种显著的加剧。此外,根据国会预算办公室的数据,1979年至2014年之间,前1%的人的税前收入增长了174.5%,而后20%的人的税前收入仅仅增长了39.7%。(在这些情况下,收入包含了诸如福利金之类的政府转移支付。)税后收入的增长差异甚至更加尖锐:前1%的人的税后收入增长了200.2%,而后20%的人的税后收入只增长了48.2%。(收入处于后21%和后80%之间的人的增长率只有40%。)在这一时期的最后(即2014年),前0.1%的人的平均年收入(纳税和转移支付之前)为6 087 113美元,总体上是前10%的人的平均收入的20倍。[1]

这种不平等的加剧反映出许多不同的现象,包括:第一,大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皮凯蒂称之为“超级管理者”[2])的薪酬在增加;第二,金融领域的盈利能力在上升和增长;第三,国民收入份额越来越多地采取了资本回报(returns to capital)的形式。

关于第一个现象,我在第一章中提到了这些事实:1965年,在美国最大的350家公司之中,高管的平均薪酬是其员工的平均薪酬的20倍。这个比例“在2000年达到了376∶1的高峰”。2014年,这个比例是303∶1,“高于20世纪60年代、70年代、80年代或90年代的任何时期”。[3]此外,“从1978年到2014年,经通货膨胀调整后,(高管的)薪酬增长了997%,几乎是股市增长的两倍,远远高于同期普通员工的年薪的缓慢增长,因为后者只增长了10.5%”。[4]这种程度的不平等看起来显然会令人感到不安。问题在于:为什么它应当令人感到不安,以及这是否可以用我在前面几章讨论过的那些反驳来加以解释。

首先考虑一下那些基于不平等的后果而对不平等所提出的反驳。在我看来,上述的不平等之所以应当受到反对,并不在于它会造成那些应被反对的地位伤害。正如我在第三章中所指出的,当下美国的穷人确实遭到了这些伤害,即遭到慈继伟所说的“地位贫困”和“能动性贫困”。但是,这看起来并不是由超级富豪的高收入造成的,也不是由他们和穷人的收入差距导致的。富人确实过得和我们其他人(尤其是极其贫困的人)非常不一样,但他们的生活方式所设定的标准并不会使得我们有理由感到,我们自己的生活相对这个标准而言是有缺陷的。穷人遭受地位贫困和能动性贫困所参照的标准是由“大多数人”的生活方式设定的,而不是由超级富豪的生活方式设定的。因此,这种不平等的问题并不在于它会产生某些应被反对的地位差异。

极端的收入不平等会威胁到人们获得优势职位的机会平等。这在1970年就已经是一个问题,当时的不平等程度已经很严重了。正如我在第五章中论证过的,要应对这一问题,除了确保高等教育和更广泛的优势职位在选拔人才时要实现程序公平之外,我们还需要为所有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教育和良好的幼儿发展条件。

这些目标都很难实现,而不平等的加剧会对政治体系产生影响(接下来我会谈到这一点),从而可能导致这些目标更难以实现,譬如它可能导致公立学校更难获得适当的资助。然而,如果这些目标都得以实现,那么尽管那些处于收入分配最顶端的人在近期增加了收入并造成了不平等的加剧,但是我们并不清楚这种不平等的加剧是否会威胁到机会平等。正如我在第五章中论证过的,教育费用的支出是有限的,而这可能会给富人的孩子带来重要的优势,即便他们置身其中的那个体系在其他方面是公平的。但是,近期的不平等加剧可能会威胁到广义上的机会平等——这种机会平等关注的是人们在市场上通过创业来展开竞争的机会,因为这种不平等的加剧创造了一类极其富有的家庭,他们能够获得其他人完全缺乏的资本。

现在我转到政治平等的问题。那些处于收入分配最顶端的人之所以在近期增加了收入,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由政治决策造成的,这些政治决策包括:法律和政策削弱了工会的力量,金融行业的监管减少了,以及税法的改变降低了针对高收入的边际税率,也降低了遗产税。这些变化始于20世纪80年代,它们反映了富人对政治拥有过多的影响力。就此而言,近期的不平等加剧主要来源于人们先前早已在影响力上形成了不平等,并且这种不平等对政治结果产生了影响。

然而,这种不平等的加剧可能会使情况变得更糟糕。富人和其他人对于影响政治结果所能够投入的资金会有越来越大的差距,而这会导致那些当选的公职人员的观点更有可能反映富人的利益,这是因为要么这些公职人员本身就很富裕,要么他们是由于得到富裕捐助者的支持才被选中的。作为某种形式的政治不公平,这种情况本身就应当遭到反对;但它之所以应当遭到反对,还因为它导致了政治结果更难以满足正义的其他要求,例如平等关切和实质机会的要求。到目前为止,在我已经讨论过的那些针对不平等加剧的反驳中,我认为这是最强有力的一种反驳。

另一种强有力的反驳是,这种程度的不平等会导致富人对穷人的生活拥有某些不正当的控制权。除了刚刚讨论过的政治影响力,这种反驳还包含了对经济体系的控制。而这种反驳对于皮凯蒂强调的第三种不平等而言——资本集中在少数极其富裕的家庭手中——尤其是正确的。

这些基于不平等的后果而对不平等所提出的反驳并不能解释许多人的这种感受:近期的不平等加剧除了它可能产生的影响之外,它本身也应当遭到反对。为了评估这种反驳,我们需要考察这种观念,即收入不平等可以仅仅基于不公平而遭到反对;此外,我们也需要考察应当如何理解这种公平观念。

如果某个商务企业的合伙人在金钱和时间上都进行了相同的投资,那么我们似乎可以合理地说,一个公平的利润分配机制应当给予每个合伙人同等的份额。有人可能会说,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也与此相类似:它也是一个互利的合作企业,而社会成员作为这个企业的参与者,也应当得到与其贡献成比例的回报。然而,即便在这个假想的公司情形中,我们有理由支持同等的份额,但这个理由并不适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而之所以如此,至少存在着以下这两个原因。

首先,我假定公司的成员在金钱和时间上都做出了相同的投资,并且我们还可以补充道,他们在才能上也做出了相同的投资。对此人们可以反驳说,这些假设并不适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因为社会合作的参与者对资源和能力的贡献极其不同。其次,更根本的是,把社会和公司进行类比是不恰当的,因为社会合作并不是个人加入某个企业并在这个企业中贡献出他们事先被界定好的资源和才能。个人拥有哪些资源、什么才能算是经济上有价值的才能,以及个人认为自己有理由去发展哪些能力,这些问题都是由社会制度来决定的——社会制度既包括那些确定财产权和诸如有限责任公司等经济组织形式的法律,也包括那些在这个框架内产生的特定制度。这些都是罗尔斯所说的“社会基本结构”的一部分。我们正在讨论的问题是,这种结构需要成为什么样子才会是公平的。因此,对相关的公平观念的详细说明就不能依据某些依赖于此类特定结构的所有权观念。

然而,社会成员作为合作计划的参与者,这个主张在回答上述那个问题时能够发挥某种作用。在确定社会合作规范时,我们需要考虑社会成员的利益,尤其是他们从占有更大份额的社会合作成果中所获得的利益,并给予这些利益平等的地位。但是,这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假定他们必须拥有平等的份额,而只是假定在回答“确定这些份额的过程应当是什么样子”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以一种公平的方式来考虑他们的利益。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差别原则的论证便表达了这种观念的某种形式。他论证道,如果一个社会的合作成员在不知道自己的社会位置的情况下会选择某些分配原则,那么这些分配原则就将是公平的。[5]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是在“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中被挑选出来的,而他在关于“原初状态”的论述中,更具体地阐述了上述这种观念。[6]

按照罗尔斯的定义,原初状态中的相关人员指的是处在特定社会地位上的公民或公民代表。在选择正义原则时,这些人的动机只是尽可能地让他们自己或他们所代表的人受益。但是“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使得他们无法知道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人具有哪些特殊的才能或处于何种社会地位。这种动机假设体现了在选择正义原则时,这些人从更大的份额中所获得的利益被纳入考虑之中;而无知之幕则体现了在确定那些原则时,这些利益具有平等的地位。

罗尔斯论证道,在这些条件下,如果某项原则会导致原初状态中的相关人员所获得的利益比在平等的分配下更少,那么他们将没有理由接受这项原则。因此,要求处于任何社会地位的人都获得平等的报酬,这个原则就将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第一解决方案。但是,这些相关人员却有理由偏离这个“平等的基准”(benchmark of equality),因为如果不平等并不会导致他们过得更糟(假定诸如基本自由之类的其他因素不会受到影响),那么没有人能够反对这些不平等。因此,罗尔斯得出了这个结论:原初状态中的相关人员将选择他的差别原则作为分配正义的标准。这一原则主张,某个基本结构S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是正义的:这个基本结构S所涉及的不平等有利于社会地位最差的那些人;也就是说,任何减少这些不平等的替代方案都不能使得社会地位最差的那些人在这些替代方案之下过得比在S之下更好。[7]

假定我们能够以一种增加或至少不会减少工人收入的方式来减少CEO在我们当下体系中的收入(这个假定看起来是非常可信的),那么差别原则将能够解释为什么我所描述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然而,这种解释却给我们留下了一个困惑:很多人即便没有接受任何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或他对差别原则的论证一样苛刻的要求,但仍然认为我所描述的那种不平等程度应当遭到反对。对此的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这些人并不确定公平提出了哪些精确的要求,但他们认为,不管对公平的正确解释是什么,这些特定的结果都不能被称为“公平的”。[8]这便引起了以下这两个问题:第一,我们能否以其他方式来解释这种不平等所引起反对的不公平之处;第二,这种解释与罗尔斯给出的解释有什么关系。

按照我对不平等所持有的关系性观点,正如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来说也是如此,我们所反对的并不是关于不平等的纯粹事实,而是那些产生不平等的制度。[9]一个复杂的经济体所产生的收入分配必须采取某种特定的模式才会是正义的,这种观点在我看来是不可信的。我认为,即便是在单独某家公司的情况下,一般而言,管理人员、工人和股东的收入之间应当保持什么比例也不存在着某种特定的答案。恰恰相反,当产生不平等的制度机制不能以正确的方式来获得证成时,不平等才应当受到反对,并且也是不公平的。[10]

因此,我将从这种观念来展开我的讨论:如果某个制度在收入和财富上造成了巨大的差距,并且没有任何充分的理由可以支持这种差距,那么这个制度就是不公平的。这些不平等可以被称为“任意的”,意思是它们缺乏恰当的证成。从这个起点出发,接下来我们可以具体地说明哪些理由是支持收入不平等的好理由,以及哪些理由不是这种好理由,并以此来为“公平制度”的概念添加内容或至少对它进行限制。(这意味着,如果存在着这样的理由,那么追求更大程度的平等就无法得到证成。)我将首先考虑那些造成税前收入不平等的制度可能会以哪些方式来获得证成,之后再回到税收的问题。

基本结构的某些构成要素会产生税前收入——我在第七章中把这些要素称为“‘预分配’体系”,而对这些要素的证成必须考虑到所有依赖这个体系维生的人[11]想要获取更大份额的资源的理由,也必须把个人自由的考量纳入考虑之中。这些考虑因素既包括人们有理由想要获取更大范围的可利用选项,也包括他们有理由反对受到别人的控制。这可能还包括哪些其他的理由呢?

在第四章中,针对那些具备不平等优势的职位,我为它们提供了一种三层证成;而在讨论三层证成的第一个层次时,“为了论述的完整”,我允许这种证成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基于某些独立于制度的财产权观念或应得观念。我在后续的章节中提出论证把这些备选方案都排除掉了。例如,我在第八章中论证过,任何独立于制度的应得概念都无法发挥这种证成作用。而在第七章中,我已经论证过,任何非制度性的财产权都不能作为证成或批评经济制度的依据。然而,可以作为这种依据的理由则包括某些个人利益——这些利益导致人们认为存在着非制度性的财产权,例如人们有理由想要确保他们的各种个人财产的稳定性,以及包括某些由制度界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基于这些利益而获得了证成。

诺齐克关于威尔特·张伯伦的例子阐明了这一点。威尔特和他的粉丝之间的交易可能会导致不平等加剧。但正如诺齐克所说的,我们有强有力的理由不去干涉这种税前收入的不平等,只要这种不平等仅仅来自威尔特行使他的权利以决定是否要按照某个给定的价钱去打篮球,以及他的粉丝行使他们的权利来花钱买票去看他。(正如我在第七章中所论证过的,对威尔特的收入进行征税是否具有合法性则是另一个问题。)

这可能解释了为什么很多人没有像反对企业高管和金融家的收入那样去反对体育和娱乐明星的高收入。这并不是因为如曼昆所建议的那样,[12]这些体育和娱乐明星的税前收入被认为是应得的(在此,应得被理解为优先于制度并且能够用来证成这些制度所分配的报酬)。倒不如说,这些税前收入之所以没有遭到反对,是因为就像诺齐克所设想的威尔特·张伯伦的收入一样,这些税前收入也被认为仅仅来自某个服务的供应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自愿交易(而不是由于法律创造了知识产权和有线电视的垄断),并且干涉这种交易是错误的。

不平等是由人们行使经济生产力所必需的那些权利和权力造成的,这一事实也可能用来证成不平等。一个基本结构并非仅仅分配某些独立存在的利益。[13]它还会创造和鼓励某些互动形式,而物质利益正是通过这些互动形式而被生产出来,因此它也是一个生产利益的体系。如果某些特征对生产利益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并且不平等是由这些特征造成的,那么这一事实原则上可以用来证成不平等。[14]但由谁来享受这些利益,这一点是很重要的。某个权利体系会促进经济发展,例如促进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不管那些增加的利益如何分配,这个事实都会被认为是在支持这个权利体系。例如,如果那些增加的利益都归总统所有(并且这是能够避免的),那么某个生产性的权利体系会促进发展,这一事实就不会被认为是在支持这个权利体系。因此,仅仅说那些从不平等受益的人能够以一种会让每个人都过得更好的方式去补偿那些失败者,这是不够的。[15]基本结构产生不平等的那些特征至少必须能够使得经济体系的运作方式会让每个人实际上都过得更好。

这两种可能性可以组合成基本结构产生重大不平等的那些特征的必要条件:要么消除这些不平等会侵犯到重要的个人自由[16],要么这些不平等是经济体系要以一种让所有人受益的方式去运作所必需的。而缺乏这两种理由支持的不平等会以某些方式让担任某些经济职位的人受益,并且这些方式是其他人没有理由去接受的。从前面提及的那个意义上来说,这些利益可以说是“任意的”:为什么要让这些人而不是另一些人受益,这里并不存在着任何充分的理由。

这个析取条件是对罗尔斯的这个观点的一种相对较弱的解释,即产生不平等的体系必须“对每个人都有利”。[17]罗尔斯更喜欢把这个观点解释成“差别原则”,它是一种更强的解释。差别原则不仅要求产生不平等的体系必须让所有人都受益,而且还要求必须让那些拥有较少利益的人尽可能多地受益。如果我们能够以某种方式来减少某个体系所产生的不平等,从而让那些拥有较少利益的人受益,那么这些不平等就是“过度的”。[18]然而,即便我所说的这种较弱的要求也是相当强有力的。它足以解释为什么很多人没有接受某个像罗尔斯所提议的那么强的原则,但他们依然会认为我在本章开头所描述的那些不平等应当遭到反对。在他们看来,这些不平等是不公平的,因为它们是由我们的经济体系的某些特征造成的,并且这些特征只让富人受益。

他们的这种看法是否正确,这依赖于那些关于经济如何运作以及它如果做出某些改变将会如何运作的经验事实。这是我所提出的公平概念的一个普遍后果。不同于其他替代概念——它们把公平或正义等同于某种针对结果的特定模式,我提出的这个概念使得关于公平的结论依赖于这些复杂的经验问题:经济制度是如何运作的,以及如果它们的安排方式有所不同,那么它们将会如何运作。(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也具有这个相同的特征。)基于这个原因,比起前几章中那些更彻底的规范性考察,接下来我关于当前的不平等形式是否公平的讨论将更具有推测性。我的目标是根据我提供的观点来确定当前收入不平等的证成性所依赖的经验主张。

本章开头所描述的那种收入不平等的加剧涉及这些不同的现象: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差距越来越大,金融领域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在增长,资本回报率在增加,以及由继承而来的财富也在增长。接下来我将以第一种现象作为例子来集中进行讨论。这种收入的差距是由这两种因素造成的:一是那些决定以及压低工人工资的因素,二是那些决定高管的薪酬并允许增加这些薪酬的因素。首先,让我们考虑那些影响最高收入的因素。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大公司的高管薪酬已经大幅地增加了。从那时起,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包括技术的改变、全球市场的增长以及最大公司的规模扩大。有人可能会说,公司规模的扩大提高了这些公司高管的边际生产力,从而证明了增加他们的薪酬是正当的。但基于以下这两个理由,这并不是一种有效的证成:首先,正如皮凯蒂所观察到的,我们很难去界定那些担任这种职位的高管的个人边际生产力。[19]其次,更根本的是,即便我们能够在纯粹虚拟的意义上来衡量高管的边际生产力(即衡量由他们出色的工作表现和糟糕的工作表现造成的差异),但这种纯粹虚拟意义上的边际生产力本身并不能证明更多的报酬是正当的。正如我在第八章中论证过的,虽然去掉某个人的工作会带来差异,但这种差异并没有确定某种由这个人(相对这个过程所涉及的其他人而言)生产出来的产品。

我已经说过,经济体系产生严重不平等的那些特征可以通过这个事实来获得证成:为了使该体系以一种让所有人受益的方式去生产利益,这些特征是必需的。而公司需要有权力来选择它们的高管并决定支付多少薪酬给他们,而且有人可能会主张:当下的高管薪酬水平是人们合法行使这些权力的结果,因为人们需要用这些更多的报酬作为激励来吸引有才能的人去担任高管的职位,并激励他们在这些职位上拥有出色的表现。然而,正如比文斯和米歇尔所指出的,证据表明:如果薪酬的标准有所不同,并且高管普遍得到远远更低水平的薪酬,这些职位仍然会吸引那些有才能的人。[20]此外,正如他们也指出的那样,一家大公司CEO薪酬的上涨和下降所反映的是该公司所在的那个一般领域的公司股价,而不是该公司在那个领域内的相对成功。因此,奖励所针对的是并不是管理决策的质量,而是这种运气,即幸运地处在一个公司总体表现良好的经济领域。

技术的改变、全球市场的增长和公司规模的扩大已经对所有工业化的社会产生了影响。但是,高管薪酬的增长在某些社会要比其他社会大得多:一般来说,英语国家的增长更大,而美国的增长则是最大的。[21]正如皮凯蒂所建议的,这使得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近期高管薪酬的增长受到了这两种因素的强烈影响:一是被这些国家所接受的、适用于这些职位的薪酬标准;二是这些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所产生的改变。这一点是非常有说服力的,因为高管的薪酬越来越多地由薪酬委员会来决定,并且这些委员会通常会雇用外部顾问,而这些顾问则依据高管在“具有可比性”的公司所获得的回报来推荐和证成薪酬方案。[22]

以这种方式产生的不平等是不正当的,这一结论并没有依赖于这个假设,即高管薪酬是由某种假公济私的腐败造成的。我所说的内容与下述这种情况完全是相容的:薪酬委员会与那些由它们来决定其收入的高管确实是互相独立的,并且这些委员会是根据它们认为在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的标准来进行运作的。倒不如说,这里的要点是,导致他们增加薪酬的那个机制缺乏恰当的证成。而如果一个决定高管薪酬的机制具有这种严重的“疏忽”,那么它对于公司的良好运作来说就不是必要的,并且改变这种机制以减少不平等,也不会不正当地减少个人的自由。

并不是只有美国最大公司的高管薪酬才会遭到这种反驳。许多其他收入(包括大学教授的收入)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惯例的标准来决定的,而不是制度的良好运转所必需的。CEO薪酬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所涉及的收入的规模。这表明,对不平等的这种特定反驳(亦即“任意性”的指责)所具有的强度与它所涉及的不平等程度是成正比的。

高水平的高管薪酬缺乏证成的一个后果是,这会破坏那些反对向这种收入征税的意见,例如一些反对意见认为这些税收会干扰经济效率。但这里留下了这样一个问题:存在着哪些理由会支持以高税率对这些收入进行征税。第一个强有力的理由是,经济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要获得证成需要满足某些条件——例如平等关切和实质机会所要求的条件(稍后我会继续讨论它们),而要为这些条件所需的公共物品买单,税收则是必不可少的。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最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已经降低了,这是更广泛的减税政策的一部分,而减税政策破坏了政府满足这些要求的能力。仅仅针对那些处于最高收入阶层的人征收更高的税款,并不足以解决这个问题,但这些税收将是任何可被证成的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对最高收入者征收高边际税率的第二种可能的证成是,为了减少不平等的负面后果,例如减少它对政治制度的公正性所造成的影响,这些高边际税率是必需的。在此我将不继续讨论这种证成,因为我已经讨论过那些基于不平等的影响而对不平等所提出的反驳。

第三种可能的证成则是,仅仅为了阻止那些本身不公平的不平等,我们也需要对高收入进行征税。虽然这种证成有时候可能是有效的,但值得指出的是,那些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税收,即便它们这么做是基于平等主义的理由,也不需要以这种更有争议的方式来获得证成。这种证成在这种情况下所主张的是,只有当一部分税前收入通过税收进行再分配时,基本机构产生税前收入不平等的那些特征才是可被证成的。这种证成的合理性依赖于对以下这个问题给出某种解释,即为什么这些税前收入一开始会被证明是正当的并且不能受到限制。

我们刚刚讨论的高管薪酬的情况可以用来作为一个例子。公司需要有权力来决定雇用谁担任高管以及决定这些高管的薪酬。如果我们没有办法来监管这种权力以阻止高管薪酬的不正当增长,那么遏制由此产生的不平等(假设我们有其他理由来这么做)的唯一方法就是对这些收入征收重税。而如果正如一些人所表明的,[2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边际税率下降是高管薪酬增长的原因之一——因为这给予了高管更大的激励去寻求更高的薪酬和奖金,那么提高这些税率就将是遏制这种增长的一种方式——因为这会减少这些激励。

现在我开始讨论那些影响工人收入和更广泛的穷人收入的因素。在我提议的框架之内,这里的问题是:为了让经济生产力有利于所有人(包括工人和穷人),那些通过压低工人和最贫穷十分之一人口的收入来导致不平等加剧的因素是不是必不可少的。鉴于当代美国的经济体系,工人在公司收入中所占的份额要么取决于公司和工人个体之间的讨价还价,而工人普遍没有议价能力;要么则取决于公司和工会之间的集体讨价还价,且工会能够以罢工作为威胁来支持自己。这意味着,结果的不平等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会的有效性,而在我们正在讨论的那段时期,工人的工资之所以没有比实际情况增长得更多,这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法律和政策削弱了这种议价能力。[24]工会力量的下降只是近几十年来穷人普遍过得不好的原因之一,因为许多穷人都失业了。但这是一个重要的因素。[25]

作为回应,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工会拥有更大的权力会干扰经济效率,例如它会导致工人有能力阻止某些提高生产效率的改革。正如我已经说过的,这可能为限制工会的权力提供了一种证成,即便这会降低工人的收入。但是,德国等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为了建立一个运转良好的现代经济体,事实上没必要以一种将工人的收入份额降低到这种程度的方式来削弱工会。然而,即便那些降低工人的议价能力并因此降低他们的收入的因素是提高生产率所必需的,但按照我提倡的观点,这一点只有当这种生产率有利于所有人(包括那些收入减少的人)时,才可以用来证成结果的不平等。而我已经引用的那些数据则表明:最近几十年来,生产率的收益实际上并没有被最低收入群体所共享。那些在美国收入分配中处于后50%的男性,他们在2015年的实际税前收入并没有高于1962年。[26]

一些人可能会争论说,考虑到国际竞争,提高工人的工资实际上并不会让他们过得更好。恰恰相反,这会增加生产成本,从而提高相关商品的价格,结果会导致那些雇用他们的公司不再具有竞争力,而工人也将因此失去工作。然而,即便这为降低工人的工资提供了一种证成,它也没有证明降低工人的收入是正当的。如果低工资会让公司保持盈利,那么这些利润可以由工人来共享。这一点可以通过让工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来实现,或者通过让主权财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持有股份的所有权来实现,而该基金将使用这些利润来为收入补助或我已经提到的其他措施买单,或者将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包括医疗保健、公共交通和免费高等教育,从而使得工人的生活水平更不需要依赖于他们的收入。[27]

我们最好把这个问题看成不仅涉及收入的不公平分配,而且更广泛地涉及经济生产力成本的不公平分配。为了建立一个高效的经济体,公司需要有能力随着条件的改变去雇用和解雇工人。但是,这里并不存在着好的理由来解释为什么这种灵活性的成本应当只由工人来承担。只要这个问题是财务上的问题(即工资降低以及由失业造成的收入损失),那么它就可以通过失业补助体系或有保障的基本收入来解决。但我们正在讨论的成本不仅仅是财务上的成本。当一家工厂倒闭了或转换成另一种不同的生产方式时,被解雇的可能性会剥夺人们对其生活的控制权。为那些被解雇的工人提供有效的再培训项目将在某种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但是,只有当完成这些项目的工人能够获得工作时,这些才是有用的。因此,一种充分的应对方案还必须包括那些刺激需求并提供就业机会的措施,例如货币和财政政策。

总结这一讨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让某些工人来承担经济生产力的成本会造成某种不平等,而要阻止或至少缓解这种不平等,我们起码需要采取以下这三种措施:一是某种形式的财政缓冲,例如失业补助或有保障的基本收入;二是下岗工人能够在其中获得新技能的有效项目;三是某些更广泛的经济政策,这些政策会为那些获得相关技能的工人提供新的就业形式。为了支付这些福利所需的费用,某些税收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些税收能够以我提到的第一种方式来获得证成:经济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要获得证成需要满足某些条件,这些税收可以用来支付这些条件所需的费用。那些压低工人收入的现行政策是不公平的,这一指责依赖于这个主张,即我们能够以某种方式来实施这些措施,并且这会让工人比在现行体系下过得更好。

我之前区分过三种针对不平等的反驳,而支持这些反驳的理由在这里都汇合在一起了。我一直在讨论的反驳是这样一种反驳:对生产效率的成本的某些分配是得不到证成的,因此是不公平的。工人能够通过某些项目去获得新技能,这一点不只受到这种公平要求的支持,我在第五章中讨论过的那些支持实质机会的理由同样也会支持这一点。人们有理由想要能够选择职业并且发展这些职业所需要的技能,这些理由并不会在一个人接受了他的第一份工作之后就消失了,而是会贯穿他的一生(不管他是否失去那份工作)。[28]另外,如果政府在现代社会中的职责之一是管理经济以确保生产力的提高以及为公民提供就业机会,那么下述这种做法就会违背我在第二章中讨论过的那种平等关切的要求:某些工人所在的经济领域或国家地区因技术和市场的变化而处于失败之中,但比起这些工人而言,政府更充分地向其他人履行了这一职责。当然,找到某些方法以便更公平地分配经济生产力的成本,这是非常困难的。[29]然而,除非存在着有效的政治意愿来支持这项任务,否则人们甚至不太可能去尝试它;但反过来,当工会的政治力量薄弱,并且经济不平等会对政治影响力产生我在第六章中讨论过的那些影响时,人们则不太可能会形成有效的政治意愿来支持这项任务。

我一直在讨论高管与工人之间的收入不平等,但这只是近期不平等加剧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则是金融从业人员的收入增长。我将使用我刚才描述的那个规范性框架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答案将依赖于有关金融机构筹集和分配资本的必要性,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以及特定金融工具的证成性等经验问题,而我无法在此对它们进行探究。[30]

然而,我确实想谈一谈我提出的框架如何应用到继承财富的情况,这是我提到的不平等的最后一个来源。在这里,我们自然而然会从这样一种观点来展开讨论:如果一个人在其一生中积累的那些资产都是以合法的方式获得的,那么这个人就有资格将这些资产传递给他的子女,就像他可以采取任何其他方式去自由地花钱一样。然而,以这种简单的形式来陈述这个主张,这过于仓促了,因为它简单地假定了一个人对于资产的资格包含了通过遗产来转移资产的权力。但是,能够让自己的孩子过得更好,这是人们去工作和存钱的主要理由之一。因此,人们拥有某些基于自由的重要理由来支持应当允许他们以这种方式去转移一些资产。与此相反,为了限制不平等的不良影响,人们也有理由去抑制不平等。这些理由之所以变得越来越强(也可以说,允许代际转移的理由变得越来越弱),并不是基于被转移的总资产的规模,而是基于转移到任何单一个体身上的金额。

因此,为了实现减少不平等和限制对资本的集中控制这两个目标,一种更好的方法是对遗产的继承人进行征税,而不是不管遗产如何分配就直接对遗产本身进行征税。这里似乎没有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不应当像对其他来源的收入一样去对由馈赠和遗产所得的收入进行征税。[31]像其他任何税收一样,这些税收也需要被证明是正当的,但支持这些税收的理由跟我在其他情况下所讨论的理由是相同的,这些理由既包括增加财政收入的必要性(尤其是为了满足实质机会和平等关切的要求),也包括支持限制不平等以抑制其不良影响的那些理由。

如果我们关注的是对资本的集中控制,那么正如皮凯蒂所建议的,通过对财富本身进行征税,而不是仅仅对财富的代际转移进行征税,可以更好地实现这个目标。[32]而只要我们关注的是对经济的控制,那么这种税收就可以集中在资本身上;在这里,资本指的是那些涉及控制经济的财富形式,而不是诸如主要住宅的所有权之类的一般财富。[33]

在这一章的开头,我提醒大家注意这些令人不安的事实,即美国的富人和穷人之间的收入比率以及大公司中工人和高管之间的收入比率。这些比率以及它们的增长方式是令人不安的。我已经论证过,问题并不在于这些比率本身,而且要解释为什么它们令人不安,也不需要依赖于任何关于这些比率应当是什么的特定看法。倒不如说,问题在于造成这些不同收入水平的因素是缺乏证成的,并且我已经试图阐明这一点怎么会这样。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以同样的方式来确定正义的问题。差别原则并没有详细阐述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个人之间的期望比率必须是什么,而是详细说明了产生这些期望不平等的制度必须以何种方式来获得证成。由罗尔斯的原则可以推论出,我所描述的收入不平等是不正义的。但为了得出这个结论,我们没必要接受某个像罗尔斯的原则一样强的原则。相同的结论也可以从我所说的这个较弱的必要条件推论出来:不平等为了能够获得证成,它们必须是由人们行使重要的个人自由不可避免地造成的,或者是由经济体系的某些特征导致的,并且这些特征是经济体系以一种让所有人都受益的方式去运作所必需的。

然而,支持这个较弱主张的理由会自然而然地导向某种非常类似罗尔斯的更强原则的东西,即要求可被证成的不平等不仅必须让那些拥有较少收入的人受益,而且必须尽可能多地让他们受益。[34]即便基本结构的某个特征会产生不平等并因此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让所有人都受益,也就是说,它的影响会是一种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但由此产生的收入分配却仍然可能是非常不公平的。根据我提议的观点,它的不公平之处就在于,我们能够以其他方式来获得相同的生产优势,并且同时更平等地分配利益。因此,如果这些产生不平等的特征缺乏其他的证成,那么它们就将是“任意的”。所以,消除所有在我描述的那种意义上的任意不平等就将得出某种非常类似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东西。但是,为了谴责现有的不平等程度,我们没必要一直追随这个论证直到得出这一结论为止。

如果某个社会不会遭到我所描述的那些反驳,那么它的收入不平等会有多大呢?这里的答案取决于这些经验事实,即我们有没有可能以其他替代方式来组织经济。我自己的猜测是,这种不平等不会非常大:它一定远远小于美国20世纪中叶的那种不平等,更不用说自那时以来我们所看到的情况了。

[1] 数据来自国会预算办公室和Emmanuel Saez, “Striking it Richer: The Evolution of Top Incomes in the United States (Updates with 2014 Preliminary Estimates)”。访问网址为:Inequality.org。

[2] 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298-300.

[3] Lawrence Mishel and Alyssa Davis, “Top CEOs Make 300 Times More than Typical Workers,” 2.

[4] Mishel and Davis, “Top CEOs,” 1-2.

[5] A Theory of Justice, section 4, 2nd edn, 15-16.

[6] 对此的详细阐述,参见A Theory of Justice, in chapter 3。

[7] A Theory of Justice, 2nd edn, 72. 罗尔斯还要求,那些带有特殊益处的职位应当“在公平的机会平等下向所有人开放”,我在第四章和第五章中详细地讨论了这项要求。

[8] 我感谢乔舒亚·科恩就这个问题与我进行了非常有益的交流。

[9] 罗尔斯写道:“差别原则并没有指定任何明确的范围并要求较多受益者和较少受益者的份额比例应当落到这个范围之内。”(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68.)皮凯蒂也写道:“我想要强调这一点:关键问题是对不平等的证成,而不是不平等的程度本身。”(Capital in the Twenty First Century, 264.)

[10] 在这里,正如我在第一章中所说的,我并不同意科恩的这个观点:如果不平等不是来自收入较少者的选择,那么这些不平等本身就是不正义的,并且这一点与那些产生这些不平等的制度所具有的特征无关。根据我已经陈述的观点,收入不平等是否正义取决于那些产生这种不平等的制度政策所造成的后果和其他替代性政策所产生的后果。我认为,这一点与科恩的这个观点并没有不一致:(根本的)正义原则对事实是不敏感的(fact-insensitive)。(参见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chapter 6.)我会同意我已经陈述的这个原则,即不平等是否正义取决于与后果有关的这些事实,它本身对事实是不敏感的。(尽管作为一个契约论者,我会认为其他一些根本的道德原则对事实是敏感的。)在这一特定的情况下,我和科恩之间更基本的分歧可能是,哪个对事实不敏感的原则是正确的[以及由此导致了另一个分歧:关于正义的非根本的(non-fundamental)结论能够合理地依赖于哪种事实]。对这一点的讨论,参见本章的脚注20。

[11] 在确定某个基本结构是否得到证成时,哪些人的理由必须纳入考虑之中呢?答案是:所有被这个基本结构的要求所管辖的人,以及由它所提供的条件和机会来决定其生活前景的那些人。简而言之,如果这个基本结构对于某些人而言是“城镇里唯一的游戏”(按照布坎南的说法),那么这些人都将被包含在内。(关于布坎南的说法,参见“Rules for a Fair Game: Contractarian Notes on Distributive Justice,” 130。)这包括那些通过担任各种经济职位而获得收入的人,例如工人、管理人员或股东。它还包括那些从事维持社会运转所需要的无偿工作的人,例如有些人承担着照顾他人的工作。儿童、残疾的成年人或超过工作年龄的成年人自然而然被包含在内,因为他们并不代表着独立的人群。恰恰相反,童年和老年是每个正常人的不同人生阶段。所以每个人都有理由想要在童年时获得关爱和接受良好的教育,并在老年时得到照顾,而处于残疾之中则是任何人都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此外,这些人的理由也应当被纳入考虑之中,即那些选择不在社会中担任任何生产职务的人,例如范·帕里斯所设想的马里布的冲浪者(参见“Why Surfers Should Be Fed: The Liberal Case for an Unconditional Basic Income”。)这些人以这种方式被包含在内,这一事实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即如果他们选择不去工作,那么我们是否应当为他们提供基本收入或其他公共福利。要回应他们的理由,这可能只要求他们能够通过选择参与工作来获得收入,以及要求他们处在足够好的条件下来做出这种选择。(参见第五章中对“意愿”的讨论。)最后的这个条件解释了为什么让参与工作的意愿成为获取公共福利的条件,这对于冲浪者而言可能是正义的,但对于那些在不正义的条件下(例如美国的黑人贫民区)成长的人而言则并非如此。(参见Tommie Shelby, Dark Ghettos, chapter 6。)

[12] “Spreading the Wealth Around: Reflections Inspired by Joe the Plumber,” 295.

[13] 诺齐克提出了这种指责,并错误地把它当作一种针对罗尔斯的批评。参见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149-50。

[14] 这是马克思在这段话中所提出的观点:“任何消费工具的分配都只是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的结果。”(Critique of the Gotha Program, 531.)当罗尔斯强调他所提议的并不是一种“配置正义”(allocative justice)的标准时,他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参见A Theory of Justice, 56 and 77, 和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50-2。

[15] 这被称为“卡尔多-希克斯补偿”(Kaldor-Hicks compensation)。参见J. R. Hicks, “The Foundations of Welfare Economics,” Economic Journal, 49 (1939), 696-712; 和Nicholas Kaldor, “Welfare Propositions of Economics 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of Utility,” Economics Journal, 49 (1939), 549-52。

[16] 我在第七章中所捍卫的那种个人自由。

[17] A Theory of Justice, section 12. 这可以被看成是平等关切的一种更高层次(higher-level)的版本:这个“更高的层次”所适用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体系,而不是具体的政府政策。

[18] A Theory of Justice, 2nd edn, 68.

[19] Piketty, 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330-1.

[20] Bivens and Mishel, “The Pay of Corporate Executives and Financial Professionals as Evidence of Rents in Top 1 Percent Incomes,” 63. 鉴于这些职位本来就是令人向往的,人们有很好的理由去追求这些职位,即便没有巨额的金钱奖励作为激励。因此,如果某项政策始终坚持不提供这种奖励,那么它几乎不可能会导致无法产生出足够多的合格申请者。鉴于这一事实,按照我提供的那种解释,提供高额报酬的政策就会是得不到证成的。因此,屈服于G. A. 科恩在《从哪里采取行动》(“Where the Action is”)这篇文章中所描述的那种富人的要求,这是不正义的。我并不认为这一结论对相关事实(关于有才能的人会如何回应一项始终不提供奖励的政策)的依赖是有问题的。不过科恩可能会不同意。

[21] Piketty, 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315-21.

[22] 正如我在第三章中所讨论的。参见Bivens and Mishel, “Pay of Corporate Executives,” 64。关关于高管薪酬的上涨可能会有哪些解释,也可参见Lucian Bebchuk and Yaniv Grinstein, “The Growth of Executive Pay”。

[23] 参见Piketty, 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509-10,和Atkinson,Inequality:What is to be Done?, 186。

[24] 按照布鲁斯·韦斯顿(Bruce Western)和杰克·罗森菲尔德(Jake Rosenfeld)的评估,1973年至2007年之间,1/5~1/3的收入不平等加剧是由工会衰落造成的。参见“Unions, Norms, and the Rise in U.S. Wage Inequality”。有趣的是,他们还发现,一个地区工会的壮大与该地区没加入工会的工人的工资增长有关。他们认为,这种情况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工会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产生了影响,而这种影响会“将劳动力市场维持成一种社会机构,并且在这个机构之中,公平的规范塑造着工会部门以外的工资分配”(第533页)。我感谢查尔斯·贝茨(Charles Beitz)提醒我注意他们的工作。

[25] 另一个可能的因素是各种市场中公司数量的减少,从而减少了对工人的竞争,而这会降低工人的议价能力,并因此降低他们的工资。参见Council of Economic Advisers Policy Brief 2016,“Labor Market Monopsony: Trends, Consequences, and Policy Responses”。这一点需要通过反垄断的政策来解决。

[26] 参见Piketty, Saez, and Zucman, “Distributional and National Accounts: Methods and Estimates for the United States”。

[27] 阿特金森讨论过以这种方式来使用主权财富基金,参见Inequality, 176-8。他还指出,前一种策略(即增加工人的股份所有权)的一个成本是,那些充当中介的金融服务公司将抽走一部分利润(第161页)。

[28] 正如费希金所论证的那样。参见Bottlenecks, 220ff. and elsewhere。

[29] 对此的一些提议,参见Atkinson, Inequality, 132 and 237-9。

[30] 对此的一个综述,参见the Roosevelt Institute report, “Defining Financialization”。

[31] 正如墨菲和内格尔所提议的那样。参见The Myth of Ownership, 159-61。

[32] 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chapter 15.

[33] 阿特金森强调过这个区分,参见Inequality, 95。

[34] 之所以是“某种非常类似的东西”,部分原因是:我允许把我们对自由的一般考量(以我已经确定的那两种形式)当作支持或反对基本结构的特征的理由之一,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适用的那些基本社会益品只包含了某些“基本自由”。但这种差异会因以下这个事实而缩小:这些基本自由包含了诸如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等重要的个人自由。参见Freeman, “Capitalism in the Classical and High Liberal Traditions,”31, and n. 27, and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53,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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