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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位不平等

2020年7月24日  来源:为什么不平等至关重要 作者:[美]托马斯·斯坎伦 提供人:heidong86......

种姓制度以及带有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的社会都是应被反对的不平等的典型例子。我们可能有若干理由来反对这类社会。在这一章中,我关注的是这种反驳:它建立在这类社会所包含的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之上。我的目的是更详细地考察这一反驳,并考虑我们如何以及在什么条件下,能以类似的理由来反对经济不平等。我也将考虑,一个彻底任人唯才的(meritocratic)社会是否会受到这类反驳。

在有种姓和等级差别的社会中,以及在带有种族歧视的社会里,有些人会仅仅因为他们的出生背景就无法获得有价值的就业形式。他们还经常被剥夺基本的政治权利,例如选举权和参政权,而且正如我在第二章中所说的,他们往往也无法获得某些重要的公共服务——这些公共服务本应提供给所有人。此外,当我所说的“团体性的好处”(associational goods)涉及其他群体的成员时,他们还会被视为没资格得到这些好处。例如,其他群体的人会认为他们不太适合成为同事、潜在的朋友、可能的婚姻伴侣,甚至邻居。

当人们以这些方式遭受歧视时,这意味着他们被剥夺了重要的机会,并且这种做法缺乏任何好的理由作为依据。即便这是由纯粹的任意行为造成的,或者在公共服务的例子中,这是由政府官员对政治盟友的偏袒造成的,它也可能是错误的。但在我所关注的那种歧视的意义上,那些遭受歧视的人之所以被剥夺了这些好处,是基于这种普遍流行的观点:关于他们的某些事实——例如他们的种族、性别或宗教——使得他们比其他人更没资格获得这些好处。按照我对歧视的理解,人们受到这种普遍流行的低人一等的观点的影响,即认为他们对于重要的好处和机会只具有较少的资格以及他们不太适合参与有价值的人际关系,这个事实是歧视的一个鲜明的特征。

歧视的错误之处依赖于这个事实:它依据的那些诸如种族和性别之类的特征并不能证成它所包含的态度和差别对待。也许正是因为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歧视者往往会诉诸某些经验概括,它们看起来提供了更好的证成,比如那些受到歧视的群体成员是不可靠的或太懒惰了,或者他们不具备那些将他们排除在外的职务所需要的能力。然而,这些概括通常都是错误的。但是,即使它们是正确的,它们也不能证成歧视所包含的那种对待方式。以不可靠为由拒绝信任某人或拒绝让他承担责任,这需要证据来表明他这个人确实不可靠;而以缺乏相关能力为由拒绝给某人提供职位,则需要证据来表明他确实缺乏能力。关于某个人所属群体的统计事实并非总是具有相关的证成力量。[1]

如果那些受到歧视的群体成员开始把歧视性的对待方式和歧视所表达出来的态度视为具有正当的理由,那么这种歧视就会变得更加严重。这将对他们的“自尊”(self-respect)或“自重”(self-esteem)造成某种打击。这里的“自尊”或“自重”是在罗尔斯所说的这个意义上:“一个人对自己所持有的价值的感受,他的这种坚定的信念——他的善观念(他的人生计划)是值得执行的”和“在自己的力量范围之内,对实现自身目的的能力所具有的信心”。[2]

但对于我正在考虑的这个反驳而言,某种低人一等的感受或丧失自尊的感受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只要一个社会中有足够多的人持有这些高人一等和低人一等的观点,并且导致我所描述的那种排挤和偏袒的实践活动稳固地存在,那么这个反驳就适用。当然,受到歧视的人也可能会认可与他们的地位相对应的那些职务和相关的价值,并在完成这些职务时错误地找到了(罗尔斯意义上的)自尊。这样他们就不会体验到我刚才所描述的那种屈辱,但基于我现在正在关注的这些理由,相关的歧视仍然是不正当的。

无论那些受到歧视的群体成员是将这种体验视为对他们的自尊或自重的打击,还是在完成分配给他们的职务时找到自尊和自重,那些没有以这种方式受到歧视的群体,他们的很多成员则很可能会将他们不具备这一群体特征视为关于他们自身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并且也是他们的自尊的一个保障。而这一点也为他们提供了某种理由,使得他们认为他们的生活是值得过的,以及他们的计划是值得追求的。正如卢梭所指出的,双方的态度都可能存在着某种病态:基于不恰当的理由而重视或轻视自己的生命和活动,以及基于这些错误的理由来调节自己对他人的态度和行为。[3]

消除歧视或其他形式的地位不平等并不会导致应被反对的“向下拉平”——它没有让任何人受益并且使得某些人过得更糟。这也许会剥夺一些人的优越感,而且这些优越感可能是他们很重视的对象。但对于这种优越感的丧失,他们并不能(合理地)提出抱怨。所以在道德相关的意义上,这不会让任何人变得更糟,而且还会让那些受到歧视的人受益。[4]人们有很好的理由来反对以下这两种遭遇:一是在缺乏任何好理由的情况下就被剥夺了我所说的那些好处,二是受到我所描述的那种低人一等的态度的影响。他们的反驳并非仅仅是对其他人所拥有的东西的嫉妒。

因此,我所描述的那种社会实践面临着这三种反驳。第一,在缺乏任何好的理由的情况下,它禁止很多人去获取重要的好处和机会。第二,它剥夺了歧视者和被歧视者一种重要的好处,即人们彼此之间平等相待所具有的好处。第三,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它导致很多人基于错误的理由去重视(或轻视)自己的生活和活动。对于那些属于“高人一等”的群体的人而言,他们可能会把自己的价值观错误地建立在这种优越的地位之上。而那些被视为低人一等的人,一旦接受了这个判断,那么他们就会不恰当地轻视自己和自己的活动。如果那些遭受歧视的人接受了他们的价值观,并且把他们的价值观建立在完成某些职务的基础之上——那些被指定为“唯一适合他们的职务”,那么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他们无疑是把这种积极的评价建立在错误的理由之上。

这些反驳在不同的程度上属于平等主义的反驳。第二个反驳是最明显的平等主义反驳,因为它建立在彼此平等相处这种价值之上。第一个反驳是关于正义的问题,因为一些人被不正义地剥夺了重要的机会。但这种反驳可能是平等主义的反驳,也可能不是平等主义的反驳。正如我在第二章中所指出的,没有提供这些好处可能是一种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从而是一种非比较性的错误;它也可能体现了不平等的关切,从而是一种比较性的错误。第三个反驳所指出的问题是,人们以错误的方式去评价自己和他人。在最根本的层次上,这是一种关于“善”(good)的错误,而不是一种关于“正当”(right)的错误。如果只有当人们犯下这种评价性的错误时,才会出现第一个反驳所关注的那种不正义,那么这就是一种“正当”对“善”(关于“善”的流行观点)的依赖。正如G. A. 科恩兴许会这么说,在这种情况下,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社会的风尚(ethos)。[5]

现在我开始转向这个问题,即经济不平等如何会导致应被反对的地位不平等。这正如亚当·斯密所观察的,他说如果经济状况导致一些人出现在公众场合会感到羞耻,那么这便构成了对这种经济状况的反驳。[6]我们需要更仔细地研究经济不平等如何会产生这种不正当的影响。

我认为导致这种情况的机制是这样的:人们的穿着方式、生活方式和他们拥有或消费的东西——比如他们开什么样的车,或者他们是否有车,以及他们是否有电脑——可能标志着他们适合或不适合担任某些职务,尤其是更适合还是更不适合得到我所提到的那些团体性的好处。由于他们能否获得这些东西取决于他们所拥有的金钱数量,所以经济不平等会对穷人的地位产生这种影响。

慈继伟清楚地描述了这些影响。[7]他区分了他所说的三种“贫困的风险”,我认为他借助这个短语所指的是,通过这三种方式,贫困对一个人来说就是一件坏事。如果缺钱威胁到一个人用来满足身体生存需求的能力,那么就会出现“生存贫困”。而当社会要求一个人必须以某种方式生活才能获得尊重,但某个人却因为缺钱而无法按照这种方式生活时,这便导致了“地位贫困”。最后,如果社会要求一个人必须以某种方式发挥作用(function),他才能成为一个“正常发挥作用的能动者”,但某个人由于缺钱而无法实现这一点,那么他便处于“能动性贫困”(agency poverty)之中。举例来说,要成为一个“正常发挥作用的能动者”,这包括拥有一份工作,或者做其他社会所要求的事情,以便能够获得一个人有理由想要的那些东西。在我们所处的社会里,避免能动性贫困可能还包括拥有信用卡、住所和电话,或许还有上网。按照罗尔斯对“自尊”一词所下的定义——“对自己的人生计划的价值所具有的安全感以及执行这种计划的能力”,贫困的这三个方面都会对穷人的这种自尊造成威胁。

正如慈继伟所指出的,贫困对一个人来说可能是坏事的这三种理由,既密切相关又互相分离。一个自愿选择忍受生存贫困的苦行僧,可能不会在能动性或地位上有所损失。苦行僧可能还会受到钦佩,并且被视为具有不同寻常的能力。慈继伟说,在某些时代,生存贫困并不意味着地位的缺失,而是标志着一个人在社会建设中是特别坚定的参与者,反而富裕可能带来猜疑和羞辱。相比之下,在今天的一些国家,拥有汽车是一个重要的地位象征,而一个人若像农民一样地生活则意味着他得不到尊重。[8]同样地,即使一个人充分地感受到自己作为能动者在发挥作用,例如拥有工作、以消费者的身份去参与经济活动、为人父母等,他也可能正在经历着地位贫困。

让我们在美国的背景中来说明这一点:在最近的一篇网络社论中,一名非裔美国女性回应了对穷人的批评,起因是穷人被指责在苹果手机等奢侈品上“浪费金钱”。[9]这位女士描述了在她的邻居被福利金办公室拒之门外之后,她的母亲如何以显眼的“名牌”服装打扮以及“名牌”手提包去福利金办公室帮邻居的孙女恢复了福利金的申领。她写道,这不仅仅是一个打扮得像样的问题(即干净而没有异味,不穿破烂的衣服),而是得看起来像某个人——像一个需要受到尊重的人。我认为作者在此的观点是,对于穷人(尤其是黑人)而言,拥有某种奢侈品是他们避免慈继伟所说的地位贫困和能动性贫困的重要方式,也就是说,是他们能够在社会上发挥良好作用的重要方式。

虽然慈继伟所说的地位贫困和能动性贫困对一个人来说都是坏事,但它们之所以是坏事,却基于不同的理由。能动性贫困与这个事实有关,即缺钱会使一个人无法去做那些对特定的社会生活而言至关重要的事情。这些后果依赖于相关社会的组织方式。并且在这种社会中,人们有多种理由希望能够去做那些至关重要的事情,正是这些理由使得能动性贫困对于人们来说是一件坏事。贫困能够使得人们无法去做这些事情,这一点并不需要依赖于社会中的其他人所持有的歧视态度。但另一方面,地位贫困则依赖于这种态度。被其他人看作低人一等,并且被视为不适合参与到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之中,这本身就是一件坏事。然而,正如我刚才的例子所表明的,以这种方式被视为低人一等,也可能会妨碍人们去做某些事情,从而使得他们无法在社会上有效地发挥作用。贫穷可能通过将一个人标记为“地位低下的人”而干扰了他的能动性。但贫穷也可能以其他方式来干扰能动性,而地位低下则可能基于其他理由而应当受到反对。

我认为,这些观点把握到了亚当·斯密在我引述的那种段话中所思考的内容。斯密所说的那种由贫穷引起的感受包含了坚信别人认为自己(甚至可能自己认为自己)没资格,或者不如别人有资格去担任那些有价值的职务以及获得各种各样的团体性好处。它可能还包含了无法在社会中作为“正常的能动者”而有效地发挥作用,甚至造成一种人生失败的感觉。

我在前面讨论歧视和种姓制度时说过,这些制度所造成的伤害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理由去消除这些特权地位。如果经济不平等也造成了类似的伤害,那么这便给我们提供了某种有限度的(pro tanto)理由去优先支持一个没有这种不平等的境况,即便这会降低一些人或者所有人的经济福利水平。然而,正如慈继伟所指出的,只有当某些态度普遍流行时,经济不平等才会带来地位贫困的伤害。因此,如果可能的话,这些伤害也为改变这些态度提供了直接的理由。即使经济利益的分配保持不变,假设人们渴望财富和收入(至少超过某一个数字)的原因之一是想要获得优越感,那么这种态度的改变无疑会使富人失去某些东西。但是,他们却无法提出任何主张来反对这种损失。

这是人们所熟悉的“嫉妒指责”的一种镜像(mirror image)。嫉妒指责是一种对要求减少不平等的反驳,它主张这些要求仅仅表达了某些无法被证成的欲望,即渴望其他人不会比你拥有更多的东西。与此相反,我刚才所描述的则是一种对抗拒减少不平等的反驳,它主张这种抗拒仅仅表达了某些无法被证成的欲望,即渴望自己比别人拥有更多的东西。

在这里,我们再次看到了正当与善观念之间的相互关联。社会态度在经济不平等和地位伤害之间起到了调解的作用,不过正如我先前所说的,这些态度包含了一些广泛流行的评价错误。人们认为收入和消费形式的差异具有某种重要性,但这些差异实际上并不具有这种重要性。如果可能的话,要避免我所提及的地位伤害,其中一种方法就在于纠正这些错误。

虽然我怀疑我们不可能总是能够纠正这些错误,但让我们暂时想象一下在某个社会中,至少有一些错误得到了纠正。在托马斯·内格尔那篇讨论平权运动(affirmative action)的文章里,他在末尾处写道:“当种族和性别的不正义已经减少了,我们仍将面临聪明人和笨蛋之间的严重不正义。因为他们都做出了类似的努力,但却得到如此不同的回报。”[10]内格尔提到了经济奖励上的差异,但他所说的情况同样也适用于尊重上的差异,而后者正是我想要关注的对象。

所以让我们想象一下:在某个社会中,除了才能之外,我们不会基于种族、性别或其他天生的偶然特征来对别人进行区别对待。我假定,社会上会有一些每个人都认为值得向往的职务和职位。这不仅仅是因为它们带来了经济上的回报(我们可以假定这些回报非常微薄,甚至根本就没有)。相反,这些职位之所以被认为值得向往,是因为它们提供了某些机会,而这些机会使得人们能够以一种有价值的方式来运用娴熟的才能。也许还因为这些职位构成了一种认可(recognition),它意味着那些有资格担任这些职位的人在各个重要的方面都比其他人更成功地发展和运用某些能力,而这些能力是每个人都有理由去重视并希望能够拥有的。我假定,人们纯粹依据优点来为这些职位选拔担任者,这里不存在歧视和偏袒,并且每个人都意识到这一点。我们甚至可以说,这些职位的担任者都应得这些职位,而且大家也都相信这一点是真的。至少在制度性的“应得”意义上,即某些得到证成的制度把这些职位和报酬分配给了这些担任者,这一点是真的。而只要这些职位构成了对某些优秀特征的恰当认可,那么我们还可以说,这些担任者在一种更深层次的、非制度性的意义上也应得这些职位:因为他们具有某些特征,而这些特征本身就使得这种认可形式成为一种恰当的形式。[11]

我的问题是:在这个社会中,它所认可的这种差异是否涉及我一直在讨论的那种地位伤害?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么一个彻底任人唯才的社会看起来就具有种姓社会的一些缺陷。[12]当然,比起这个社会,种姓社会更缺乏某些流动性。毕竟在这个社会里,任何阶层的儿童,只要他拥有才能,那么他都有可能“晋升”到更值得向往的职位。我已经假定,这个社会的每一个人都认为,拥有能胜任这些职位的才能是一件好事,而缺乏这些才能则是一件不幸的事情。比方说,所有父母都有理由希望他们的孩子拥有这些才能。但是,为什么这些态度不等同于一种应被反对的地位等级呢?

按照我的假定,这些态度不包含任何事实错误。然而,即使它们不包含错误,或者说尤其是它们不包含错误,那些缺乏这些才能的人不会感到自己没地位吗?并且这种地位的缺失还被证明是正当的。如何能够避免这一点呢?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我们能否同时做到以下两点:一方面,我们认可某些才能非常值得培养,它们是我们所有人都有理由在我们自己身上和我们的孩子身上去努力培养的才能,并且如果社会职务和职位允许人们为了我们所有人的利益而运用这些才能,那么这些职务和职位就能够很好地获得证成;但与此同时,在这个社会中不会有人感到自己没地位和缺乏自尊——这种地位和自尊的缺失既得到了证成,又应当遭到反对。卢梭通过拒绝第一个前提来回应这个两难困境。他认为,人们之所以重视某些特殊的成就,只是把它们当作感受自己高人一等的一种方式。所以,如果我们能够放弃这些成就的话,那么这不会导致任何损失。(他认为我们无法做到这一点。)

然而,与卢梭不同,我认为这种评价态度能够获得证成。某些形式的成就是值得我们为之奋斗的。人们为达到这些成就而喜悦,以及为达不到它们而遗憾,这些都是恰当的感受。因此,我必须面对这个问题:如何避免我所描述的那些应被反对的后果呢,或者我们是否必须简单地把它们接受为生活的事实?

我之前说过,在我设想的社会中,所有父母都希望他们的孩子能够发展出某些能力,这些能力使他们有资格胜任一些特殊的位置,比如说考上最好的大学。而如果他们的孩子缺乏这些能力,家长就会感到失望。然而,至关重要的不仅仅是某些能力和成就在社会中得到重视,而且还包括它们以何种方式得到重视——这种重视对人们的生活以及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具有何种意义。[13]我已经假定,在我设想的社会中,人们重视那些让人有资格在高等教育中表现优异的能力。他们希望自己的孩子去发展这种能力,而且如果他们的孩子没这样做,他们就会感到失望。事实上,正如我们将在讨论机会平等时所看到的,如果儿童要获得他们有理由想要的那种机会,那么这一点就很重要:他们的成长环境要让他们认识到,发展这些能力是他们有理由为之努力奋斗的事情。

然而,人们认为某些能力值得拥有,这是一回事;但如果一个人本身没有这些能力,或者如果他的孩子没资格考上最好的大学,那他的生活就被击垮了,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它是一种评价错误。即使人们有理由希望他们的孩子拥有胜任理想职位的才能,他们也有很好的理由相信还有其他事情值得去做,即还有其他值得度过并且让人感到满足的生活。不理解这一点便犯了另一种类型的评价错误。由于某些环境能够引导人们认识到有价值的生活具有多样性,因此对于每个人在理想上都应当拥有的那种机会而言,这些环境便构成了这种机会的另一个组成部分。[14]当我们认为一个完全任人唯才的社会不可避免地包含了一种应被反对的等级制时,这可能是因为我们想象的是一个大多数人都犯这种错误的社会,并且他们过度地关注某些特定形式的优点。

我们也可能把这个社会想象成这样:拥有这种优点的人觉得自己高人一等,而没有这种优点的人则感到低人一等,并且被别人“瞧不起”。这是另一种评价错误。一个人重视某些能力和成就,并为拥有这些能力和成就而感到高兴,这不一定意味着他相信这使得他高人一等,或者比其他人更重要。然而,虽然这种区分在理论上可能很清楚,但在实践中我们却很难将这些态度分开,并且这种实践的困难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一方面,人们希望社会各阶层的儿童都认识到在校表现优异和有资格接受高等教育两者所具有的价值。但另一方面,这些儿童又不应该觉得自己比那些在这方面表现优异的人更低劣,也不应该认为这些表现优异的人会瞧不起他们(不管这些人的实际态度如何)。内格尔所说的“聪明人和笨蛋”暗含了这种类型的优越性和低劣性,当然这未必是他的意图所在。基于很多可理解的原因,这些高人一等和低人一等的态度在我们的社会广泛流行,由此导致的自卑感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从而产生有害的政治后果。

要把对这些能力和成就的价值的认可与优越感和自卑感分离开来,这会因这些能力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人际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而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某些人重视的事物与我们相一致,并且他们拥有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去追求那些事物,那么我们更喜欢与这些人交往,这并非不合情理。就此而言,我们可以把罗尔斯关于“非比较性的群体”(noncomparing groups)的观点看作是认识到这一困难并试图减轻其影响的一种方式。

在罗尔斯的理论中,一个社会通过设立优势职位来奖励某些能力,这既需要通过“差别原则”的许可,也需要确保人们具有公平的机会平等来竞选这些职位。但罗尔斯说,即便社会奖励了这些能力,这些奖励上的差异也不一定会导致自尊的丧失。他认为情况之所以如此,部分原因是人们倾向于形成多个“非比较性的群体”,而在这些群体之中,人们主要与兴趣和能力相似的人交往。罗尔斯说,为了保护人们免于丧失自尊(即对他们的人生计划的价值失去信心以及对执行这些计划的能力失去信心),“每个人至少应当属于某个拥有共同兴趣的共同体,并且在这个共同体之中,他发现自己的努力得到了同伴的肯定”。[15]他还写道:“在一个良序的社会中,由于每一个社团都具有稳定的内部生活,社团的多样性往往会降低人们对人类生活前景的差别的关注度,或者说至少降低那些令人不快的关注度。因为我们倾向于把我们的境况和这些人进行对比:他们在我们的群体之中,或者我们认为他们所担任的那个职位与我们的志向相关。”[16]

这看起来像是一种逃避——一种掩盖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如果被掩盖的差异本身是不正义的差异,那么这就是一种逃避。但与此相反,罗尔斯的观点是,如果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断被提醒去注意各种不平等,那么即使这些不平等是正义的,它们也会带来遗憾和不愉快的对比。罗尔斯说,如果人们形成了这类非比较性的群体,那么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当然,我们正在讨论的是哪一种不平等,这个问题也会影响当前的讨论。罗尔斯也许在一定程度上谈到收入和财富的差异,但他主要关注的——也是我在这里关注的——是个人的失败感:一些人最终发现,在某些值得为之奋斗的事情上,他们的表现达不到他们有理由想要实现的那种出色程度。作为解决后一个问题的一种方式,而不是试图解决由经济差异所引起的不快,非比较性的群体的屏蔽作用看起来就没那么有争议。

无论人们对此如何做出判断,非比较性的群体是一个非常真实的现象,我将通过提出与它们相关的一些推测来结束这一章的内容。具体而言,我将推测非比较性的群体会以两种方式与我们的社会最近在经济不平等方面的急剧增长相关。无论我们有什么理由来反对这种不平等的加剧,我认为以下这种想法并不属于其中的一种理由:收入在前百分之一的富豪所拥有的那些极端财富和收入导致其他社会成员感到地位受损以及失去自尊。首先从我自己的经验来看,我肯定不会因为我不能按照富豪们已经习惯的那种作风去生活而感到苦恼。也许这只是因为生活已经为我的自尊提供了很多其他的支持。因此,对于那些比我穷得多的人而言,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我对此表示怀疑。我想推测,在我们的社会中,造成地位伤害的那种经济不平等主要发生在以下这些人之间:一边是像我这样的人——受过教育的成功专业人士;另一边则是那些收入较少的人,尤其是像我前面提到的那些真正的穷人,并且他们还缺乏教育。我们属于不同的非比较性的群体,这一事实可能会减少地位伤害的影响,但我对这些影响会被完全消除持怀疑的态度。

不过,这一点看起来却很合理:我之所以没有为自己的生活和超级富豪的生活之间存在着差异而感到苦恼,部分原因是我和他们属于不同的非比较性的群体。他们的生活方式并没有使我陷入地位贫困或能动性贫困,因为他们的生活没有为我设定任何期望的标准。但是,那种生活的确为他们设定了一个标准,而这可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并不渴望拥有那么多的钱,也不渴望拥有这些钱能够买到的那些东西,比如私人飞机。但显而易见,富豪们的确渴望拥有这些东西。我想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富豪们的比较对象是那些拥有并渴望拥有这些东西的其他人。虽然在群体的外部,不同的群体属于非比较性的群体,但这些群体本身就是一个产生内部比较的场所。

这至少可能与美国最近在不平等方面的部分增长有关,即公司高管薪酬的大幅增长。对美国高管薪酬水平的批评已经导致确定公司高管薪酬的实践发生了两次改变。[17]一是有关高管薪酬的事实变得公开透明很多。二是薪酬委员会越来越多地聘请外部顾问来提供建议,以便决定高管每年的薪酬。这些顾问所做的事情之一就是提供“比较数据”,也就是说,他们会汇报某些公司的高管薪酬,而相关公司会把自己与这些公司进行对比。

人们本来希望这两项改变——提高透明度和聘用外部顾问——能够防止出现董事会成员偏袒他们的朋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缓高管薪酬的增长。但现实中似乎出现了相反的情况,而且看起来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测:这是因为这些措施实际上对薪酬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这些措施的一个影响是,公司会把自己与其他同等出色的公司或比自己更出色的公司进行比较,并觉得他们提供给高管的薪酬至少要“跟得上”这些公司所提供的待遇。在我看来,另一个可能的影响是,这些措施巩固了高管们的这种感受,即他们应得这些级别的奖励;因为他们把有关其他高管的薪酬的公开事实当作一个基准,而这表明了如果人们(成功地)完成他们的那种工作,那么他们应当得到相同的回报。[18]

我将在第八章中论证,这些关于人们从事某些工作应得多少经济报酬的观念,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惯例的问题,并且缺乏任何道德依据。然而,在这些社会习俗存在的情况下,人们觉得他们应得像他们这样的人通常会得到的那些东西,这并不让人感到惊讶。[19]这可能有助于解释那些要求和期待得到这些高水平报酬的人的行为,以及那些给予他们奖金和加薪的人的行为。但是,一旦我们认识到这些应得观念在本质上只是一种惯例,那么无论人们如何坚定地持有这些观念,它们显然在道德上都没有任何分量。

这可能看起来与我之前所说的内容不一致,因为我之前非常严肃地看待地位贫困和能动性贫困,并认为它们在道德上构成了对贫困的重要反驳,尽管我承认这取决于有关社会的普遍态度。但这里不存在任何不一致。因为无论在哪种情况下,社会惯例都不会导致人们应得这种惯例认为恰当的那些东西。这种基于惯例的应得观念,正是我在涉及富人的期望的例子中所拒斥的对象。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某些人未能符合惯例所建立的标准,那么他们需要为此承担代价。富人无法按照他们周围的人所期望的那种作风去生活,这确实会让他们承受一定的代价。但比起这种代价,穷人因忍受地位贫困和能动性贫困所付出的代价却要严重得多。

总结:在这一章中,我试图描述带有歧视的社会在我们看来有哪些应当遭到反对的地方。我论证道,这种社会的罪恶涉及它不正当地剥夺了一些重要的好处,包括我所说的“团体性的好处”。

我接着解释了经济不平等如何可能造成地位伤害,并且这种伤害就像带有歧视的社会所包含的那种地位伤害一样。这些伤害不仅取决于经济不平等,而且还取决于人们对某些好处的重要性所持有的普遍态度——涉及评价错误的那些态度。然后我考虑了在以下这种社会中,是否还会有类似的伤害:这种社会不包含上述的评价错误,也不存在歧视,并且实际上还是一个机会平等的社会。我把罗尔斯关于非比较性群体的观念看作是避免这种伤害的一种方式。

非比较性的群体这个观念背后的趋势是这样一种社会现象:不管社会有哪些等级,人们主要与具有相似地位的人交往。这种现象在正义和不正义的社会都可能以相同的方式发生。而罗尔斯关注的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分配满足了罗尔斯的正义标准,那么在这个社会中,相关的等级制就主要涉及以非经济价值作为衡量标准的不同成功程度。罗尔斯把形成多个非比较性群体的趋势当作一个因素,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社会对自尊的伤害。我已经表明,在不正义并且经济高度不平等的社会中,形成非比较性群体的趋势可能会促进不正当的应得和资格观念的发展。

此外,这并不是这种趋势对不平等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唯一途径。如果富人主要与其他经济水平相同的人交往,那么他们对穷人的生活和需求就更缺乏了解,对他们的困境也会更缺乏同情。[20]这会使他们更有可能形成某种道德主义的观点(我会在第五章来讨论这种观点),从而更不愿意支持那些会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实质机会的政策,并且这也可能导致他们在总体上更不愿意满足我在第二章中所讨论的那种平等关切的要求。这意味着按照我将在第六章中讨论的那些方式,他们更不可能在公职人员、公民和选民这些角色上发挥适当的作用。

[1] 对于证成某些对待方式而言,统计证据何时以及为什么是不充分的,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对此的讨论,参见Judith Thomson, “Liability and Individualized Evidence”,以及David Enoch, Levi Specter, and Talia Fisher, “Statistical Evidence, Sensitivity, and the Legal Value of Knowledge”。我感谢弗朗西斯·卡姆(Frances Kamm)和保罗·威特曼(Paul Weithman)向我强调了这一点。

[2] A Theory of Justice, 2nd edn, 386.

[3] Discourse on the Origins of Inequality.

[4] 说这种损失在道德上不相关,并不是否认它们在心理上是强有力的,以及可能在政治上被加以利用从而产生坏的影响。

[5] G. A. Cohen, “Where the Action is,” 10-15, et passim. 科恩特别关注的那种风尚是我们关于正当的态度,即关于个人有资格或没资格去做什么。与此不同,我强调的是关于“什么事物值得重视”和“以什么方式重视它们”的流行观点,并且我也表明这些观点在某个方面(与科恩的提议相类似)是重要的。

[6]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 351-2.

[7] Jiwei Ci, “Agency and Other Stakes of Poverty.”

[8] “Agency and Other Stakes of Poverty,” 128-30.

[9] M. T. Cottom, “Why do Poor People ‘Waste’ Money on Luxury Goods?”

[10] “The Policy of Preference,” 104.

[11] 我在第八章评估了这些不同的应得观念。

[12] 英国社会学家迈克尔·扬(Michael Young)在其反乌托邦寓言中提出了这个问题,参见The Rise of the Meritocracy

[13] 事物具有价值的方式会有所不同,关于区分这些不同方式的重要性,参见我的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chapter 2, esp. 99-103。我在这里和其他地方的论证都依赖于这种观点:有些人过度地或以错误的方式来重视某些成就,而且如果他们未能看到某些选项是值得追求的,那么这也是一种错误。但我并没有依赖于这种更强的论点:某些选项具有多少价值以及某个特定的人最有理由去追求哪个选项,这些问题始终是一个事实问题。我感谢约瑟夫·费希金(Joseph Fishkin)提醒我注意这一点。

[14] 约瑟夫·费希金强调了这一点。参见Bottlenecks, chapter 3。

[15] A Theory of Justice, 2nd edn, 388.

[16] A Theory of Justice, 2nd edn, 470.

[17] 接下来的这部分内容,我借鉴了乔希·比文斯(Josh Bivens)和劳伦斯·米歇尔(Lawrence Mishel)的相关著述,参见“The Pay of Corporate Executives and Financial Professionals as Evidence of Rents in Top 1 Percent Incomes”。

[18] 例如,格里高利·曼昆(Gregory Mankiw)以应得为由为高额薪酬提供了辩护,参见“Defending the One Percent”。

[19] 托马斯·皮凯蒂(Thomas Piketty)认为,社会规范在这方面的变化(即高级管理人员可接受的报酬比率的变化)是近来不平等现象加剧的一个重要因素,尤其是在美国和英国。参见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264–5。

[20] 丹尼尔·艾伦(Danielle Allen)所说的“关联社会”(connected society)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避免这些趋势。参见她的“Toward a Connecte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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