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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

2020年6月16日  来源:中国通史 作者:卜宪群 提供人:xionghao59......

青苗法。

北宋仿效前代之制,在各路州县设置义仓,太宗时改为常平仓。设置常平仓的目的,在于调节粮食价格,以防丰年谷贱伤农和灾年富商大贾对农民进行高利贷盘剥,本来是一项维护农民利益的举措。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举措在实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弊端:不少地方官不能按年景好坏进行籴粜,甚至与富商大贾相互勾结,借收籴和出粜之机共同渔利。还有一些贪官污吏竟敢私吞常平仓存粮,或擅自挪作他用。到仁宗年间,因边患频仍,朝廷每每挪用常平仓储粮以充军需,以致“蓄藏几尽”。在此情况下,常平仓已是有名无实。青苗法正是为了改革旧有的常平仓法而颁行的。

王安石在担任鄞县知县时,曾采取过“贷谷与民,立息以偿”的办法,以解决青黄不接时农民的缺粮问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熙宁二年九月,青苗法颁行天下。主要内容包括:将常平仓、广惠仓所存钱谷作为本钱,在每年青黄不接时贷给民户。借贷者结成户保,根据自愿原则和偿还能力,贷取额度不等的青苗钱。借贷者随夏、秋两税归还所借青苗钱,归还时,须在所借钱数外加纳二分至三分的利息。

北京大学历史文化研究所教授范国强

王安石在担任地方官的时候,地域小,行政层次简单,对信息的了解和分析也非常充分和符合实际情况,而且监督和管理成本也相对较低,使得这一个农业贷款系统可以有效运行。另外,没有上级政府的考核压力,而且王安石本人也不会利用职权搞腐败。但是,青苗法在全国推行的过程当中,情况就大不相同,青苗法的推行要经过官府,一旦经过官府,就很麻烦,里边肯定会有人钻政策的空子,因为这里面是有利益可图的。

从青苗法实施的实际情况看,官府获得了大量的利息收入。但因自愿原则受到破坏,利益受损的不仅是富商大贾和兼并之家,许多地区的民户也因官府强迫贷款、收取息钱而颇有怨言,在推行过程中有蜕变为政府敛财手段的明显趋势。青苗法也成为各项新法中争议最大、受到反对最多的一项内容。

宋神宗 / 王安石 / 司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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