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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命名法

2020年5月27日  来源:弱传播 作者:邹振东 提供人:yiju29......

每一个舆论事件都有当事人,以人物命名事件本应司空见惯,但实际运用中却并不常见。

人物命名法最容易遇到的问题是:当事人并不有名,当事人的名字很拗口,或当事人是几个人等。但人物命名的舆论事件一旦传播开来,都是惊天动地的大事件,比如“于欢事件”。

人物命名法最常见的是明星名人事件的命名,其往往是一个复合词组,比如“文章绯闻案”“王宝强老婆马蓉出轨案”。这是因为名人的舆论事件很多,只有复合词组,才能确定这是名人的哪一个事件。

普通人的事件以人物命名,往往事件已尘埃落定,比如“马加爵事件”。当事人一旦死亡,他也再弄不出什么大事件了。

值得思考的是,“庆安枪案”当事人也死亡,案子也惊天动地,为什么这个案件没有以时间命名,比如“五二事件”,也没有用人物命名,比如“徐纯合案件”,反而用了空间命名?

“庆安枪案”发生在公众场合,枪声一响,人们第一时间可以确认的是空间与行为(枪击),不知道是谁枪击谁,所以,无法采取人物命名事件。而率先传播的自媒体没有公安思维,也不会进行时间命名,最可能的就是空间加行为组合命名法。

一个恶性事件,如果被公安或政府第一时间掌控,最喜欢采取时间命名法;如果被公安或政府掌控前就广为人知,则往往由社会自动采取空间命名法;如果公安或政府失控,第一时间又没有广为人知,最容易采取人物命名法。比如“雷洋案”,最初知道的人不多,最后超出公安与政府的控制,演变成为舆论风暴。

采用人物命名法的恶性舆论事件往往有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普遍为小人物,事件最初并不广为人知;二是事件的结果,当事人要么死亡或面临死亡,抑或生不如死;三是人物的悲惨命运跟权力有关,舆论的冲突演变成弱者与强者的冲突,人物的命运不仅被广泛关注,而且被强烈同情;四是事件疑点重重,权力方第一时间公布的信息不能服众,特别是死因无法解释,空白点很多,导致舆论倾向往阴谋、暗箱等方向想象。

舆论不轻易用人物进行命名。一个人物如果本来就默默无闻,用人物命名是很难传播的。那些能够在芸芸众生中凸显出来,让你像记住明星名人一样记住名字的事件,一定都是惊天动地的大事,或匪夷所思的怪事。

对于当事人或管理部门来说,如果一个事件以人物命名就要提高警惕,它很可能成为全国性事件。

空间命名的舆论事件,即使全国知名,也未必是全国性大事件。比如“青岛天价虾”,虽然舆论火爆,但仍然只是区域性事件。而人物命名的舆论事件,一旦传播开来,就一定是全国性大事件。比如“孙志刚事件”,直接导致一个全国性法规废除。

以人物命名的事件,要么淹没在舆论的汪洋大海里,要么成为全国性的大事件。

弱传播 / 命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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