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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术·势——法治国家君权与法权统一

2019年11月17日  来源: 作者: 提供人:soucai22......

法治国家君权与法权统一(1)

法治国家的政治制度设计——君权与法权统一

提要: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说:“法律还得靠权力来维持,还得靠人来执行。”韩非子“以法治国”的政治思想不得不借助于君权。这也就意味着,他的政治思想是为那些能明白法治作用的明君设计的。但是很不幸,专制制度千百年也难贡献出一个明君。于是,他的思想被中国几千年玩弄权术草菅人命的恶君、昏君所利用,这些有着无尽的贪欲和权势欲的昏庸统治者,抽掉了韩非子学说中法治的精髓神骨,却格外看重“势”与“术”的运用,使得我国的专制政治,一代高过一代。这是韩非子的悲剧,也是中国人的悲剧,更是一个时代的悲剧。

当众人看到人类的终极彼岸是如此之漫长,道路是如此坎坷泥泞,常常陷入绝望。但是,总有人会鼓励和带领他们迈出第一步。人类就是这样一步步走过来的。妄人嘲笑人类曾经走过的曲折之路,我不敢说自己并非妄人,但敢说:我对先辈满怀敬仰。

——题记

韩非子对反对慎子的论调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从而引出了政治学中非常深刻的“人治”还是“法治”的争论,这场争论发生在两千多年前,是非常有研究价值的学术事件。

一韩非子首先肯定了慎子的观点,即政治权力是一切政治活动能够运作的前提条件,“势为足恃以治官”

韩非子严厉驳斥了“必待贤而治”的贤人政治思想,指出这种“人治”思想逻辑是自相矛盾:

人有鬻矛与盾者,誉其盾之坚:“物莫能陷也。”俄而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物无不陷也。”人应之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以为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为名不可两立也。夫贤之为势不可禁,而势之为道也无不禁,以不可禁之贤,处无不禁之势,此矛盾之说也。夫贤势之不相容亦明矣。(《韩非子·难势》)

有个卖矛与盾的人称赞自己的盾坚实:“没有东西可以刺穿。”接着又称赞自己的矛:“我的矛锋利,没有东西不能刺穿。”旁人答话道:“用先生的矛,刺先生的盾,结果怎样?”那个人回答不出来了。什么都能刺穿的矛和什么都刺不穿的盾是不能同时存在的。同样的道理,无法阻止原本没有权势的贤人取得权势,和权势能管理包括贤人在内的一切,这两者之间也是相互矛盾的,因此,贤人和权势之间互不相容的关系也是非常明显的。

韩非子的上述论断是理解他的权力政治思想的一个关键点。在韩非子看来,权力的来源只能是一个,而不是多个,否则就乱套。如果一个人权势在握,那就不可能允许没有权势的贤人再反过来掌握权势,并且这个贤人也必须屈服于权势,服从业已掌权者;如果没有权势的贤人能够因为个人的贤能而随时掌握权势,那权势就不可能是绝对制约社会一切的,权势失去了制约一切的强制力就不再是权势。所以,“贤势之不相容亦明矣”。

韩非子在他的《难一》篇也对“贤人政治”做了比较深入的分析:

或问儒者曰:“方此时也,尧安在?”其人曰:“尧为天子。”“然则仲尼之圣尧奈何?圣人明察在上位,将使天下无奸也。今耕渔不争,陶器不窳,舜又何德而化?舜之救败也,则是尧有失也。贤舜则去尧之明察,圣尧则去舜之德化,不可两得也……今尧、舜不可两誉,矛盾之说也。”

法治国家君权与法权统一(2)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有人问儒者:“正当舜为了调节历山农民争夺土地纠纷而去耕种,调节渔民争夺渔场纠纷而去打鱼,教陶匠制陶的时候,尧在哪里?”儒者说:“尧在做天子。”“那么孔子凭什么说尧是圣人呢?圣人身处高位而明察天下,使天下不产生邪恶。如果农夫渔民不互相争斗,陶匠不做坏器皿,舜又用什么道德去教化他们?舜去挽救败坏的民风,就说明尧有失职。如果肯定舜是圣人,那就否定了尧的明察;如果肯定尧的神圣,那就否定了舜的道德感化,这件事不能两方面都有理。……现在舜与尧不能同时被赞誉,是和自相矛盾的道理一样的。”

这就是说:贤不足恃。再圣明的人也会有不足和失察之处。另外,从韩非子的这段话中,可以引出一连串引起我们深思的问题:如果搞“贤人政治”,一个国家之内出现两位贤人该怎么办?是分裂成两个国家,还是一个国家两个君王?到底听谁的?

韩非子认为:

人主者,天下一力以共载之,故安;众同心以共立之,故尊。人臣守所长,尽所能,故忠。以尊主主御忠臣,则长乐生而功名成……此尧之所以南面而守名、舜之所以北面而效功也。(《韩非子·功名》)

君王,天下合力而共同拥戴他,因此安定;民众同心而共同拥立他,因此尊贵。人臣发挥自己的所长,尽自己的所能,因此就忠。以尊贵的君王驾驭忠臣,就产生长久的安乐而功成名就……这就是尧在君位能够成就名位,舜在臣位而能建立功绩的原因。

这就是说,只要认识到掌握政治权力是一切政治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尊重并按照权力规律开展政治活动,就能很好地理顺政治关系——君王维护权力的尊严,贤能的臣子尽忠职守,就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贤人也可以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韩非子对“势”的概念做了厘清。“夫势者,名一而变无数者也”,他认为“势”的内涵是非常多的

“势”分为“自然之势”和“人之所设”之势。

所谓自然之势,就是承认社会总要产生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却制约社会的政治权力,而这种抽象的权力的确具有两面性——既可造福万民又可为祸天下。权力的这种客观性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无论掌握权力的统治者是贤能之人还是奸邪之人,代表的政权是正义还是非正义,都无法逃脱权力决定一切政治活动这一前提。

在韩非子所处的时代,“选贤与能”的“禅让”制度已经成为历史,“汤武革命”不具有可操作性,各国国君皆以血统关系世袭权力。在这种态势下,承认“自然之势”,就是承认以血统关系世袭权力的政治现实。综观《韩非子》全书,我们可以看到,韩非子思想从没有脱离现实政治,他总是把思想的着眼点和关注点放在如何现实地解决问题上。

所谓“人之所设”之势,就是指韩非子主张的“抱法处势”——和法律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权力。韩非子提出的“抱法处势”,用词精炼准确,直译为现代汉语,即是:抱着法律坐在权位上——我们可以把法律看做是一个器物,把权位看做是一把椅子,可以想象一下韩非子描绘的图景:君王把法律抱在怀里,坐在权位的椅子上治理天下。这意味着君权和法权的统一:君王掌握和执行法权,法权通过至高无上的君权来行使,君权和法权是政治的一体两面。

法治国家君权与法权统一(3)

“抱法处势”是韩非子心目中理想的政治制度,他把法权提高到和君权平起平坐的位置上来,期待这种政治制度能出现“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韩非子·奸劫弑臣》)的效果。这即意味着,韩非子思想中有一个不言自明的、预设的政治实施“路线图”:在法律的制约下,从社会中产生,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权力能够天然地克制人类原本没有任何约束的趋利避害的天性,从而使社会产生秩序和规则,人们在这种秩序和规则下作出的种种趋利避害的行为,将不至于出现相互毁灭的结果,相反却共利、共生,最终天下大治。

韩非子认为,如果做到了“抱法处势”,就会出现“千世治而一世乱”的情景:

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是比肩随踵而生也。世之治者不绝于中,吾所以为言势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韩非子·难势》)

像尧、舜、桀、纣这样大贤大恶之人,千年才出一个,这样也算是多了。世上的统治者在他们相隔出现的千年间从没有停止,我所指的“人之所设”之势,是针对这些居于中间的人说的。这些只有中人之资的统治者,做得再好也不如尧舜之贤,做得再差也没有桀纣之恶。运用法律、掌握权势,就会让国家得到治理;违背法律、放弃权力,国家就会出现动乱。如果废弃法律、放弃权势而等待尧舜那样的贤者,等待他们出现国家才能治理,那就会出现千世乱而一世治,如果坚持法律和权势,只有出现了桀纣那样罪大恶极的人才会出现动乱,那就是千世治而一世乱。

韩非子运用他的“抱法处势”政治思想,驳斥了贤人政治的荒谬和弊端,他在《难一》篇中说:

舜救败,期年已一过,三年已三过。舜有尽,寿有尽,天下过无已者;以有尽逐无已,所止者寡矣。赏罚使天下必行之,令曰:“中程者赏,弗中程者诛。”令朝至暮变,暮至朝变,十日而海内毕矣,奚待期年?

舜挽救败坏的民风,一年挽救一个,三年挽救三个。天下只有一个舜,舜的寿命也有限,然而天下需要挽救的弊端数之不尽。用有限的人力去做没有尽头的事情,能够挽救的弊端就很有限。如果建立赏罚制度让天下严格执行,譬如下令说:“符合法律程序的就奖赏,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就惩罚。”那么,法令早上下达,晚上人民就会有所改变,法令晚上下达,第二天早上人民就会改变,十天之内,天下都改变了,哪里还需要等待一年时间呢?

奉行法治,哪怕只有平庸之才也能让国家长治久安、移风易俗。韩非子还在他的《有度》篇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明确指明国家的强弱、安定与否取决于这个国家能否以法治国。

微妙的是,韩非子的用词是“抱法处势”,而不是“处势抱法”,“法”在“势”前,这是否意味着韩非子有“屈君于法”的想法呢?我们可以从韩非子的《问田》篇隐约找到答案,并且可以从中理解韩非子的政治理想和人格。《问田》篇记载,堂溪公曾劝说韩非子说:

法治国家君权与法权统一(4)

逢遇不可必也,祸患不可斥也。夫舍乎全遂之道而肆乎危殆之行,窃为先生无取焉。

您的学说主张能否遇到贤明的政治家是不能肯定的事情,但是灾害却一定不能排除。舍弃全身畅达的道路而去做危险的行为,我个人认为先生您不该这样。

韩非子却回答说:

夫治天下之柄,齐民萌之度,甚未易处也。然所以废先王之教,而行贱臣之所取者,窃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故不惮乱主暗上之患祸,而必思以齐民萌之资利者,仁智之行也。惮乱主暗上之患祸,而避乎死亡之害,知明夫身而不见民萌之资利者,贪鄙之为也。臣不忍向贪鄙之为,不敢伤仁智之行。先生有幸臣之意,然有大伤臣之实。

抓住治理天下的关键,统一民众的行为法度,是非常不容易做到的事。然而,我之所以主张不听先王的教训而走自己认为可取的道路,是因为我认为建立法律制度,设置程序规章,这是一条有利于民众、对大家都方便的道路。所以,不怕昏君对我施加的灾害,坚定地为民众的利益着想,这才是仁慈理智的行为。害怕昏君对自己施加的灾难,逃避死亡的祸事,只知道自身利益而看不见民众利益的人,那就是贪婪和鄙吝的人,我不能忍受贪鄙的行为,不敢损害仁慈理智的行为。所以我认为先生您有为我着想的主观愿望,但是您的话语却在实际上有损于我的人格。

这段话表明,韩非子对实现“以法治国”的关切,超过了对君王的关切。他坚定地认为法度是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正是因为法度有利于社会公众,哪怕君王反对,也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法治主张。这实际上表明,韩非子的“抱法处势”思想,法律是一切政治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是最重要的;君权是一切政治活动得以进行的基础,是政治的前提。这个思路是与近代的“君主立宪政体”精神相一致的。

胡适先生在研究了中国政治思想史后,也曾说过这样的话:

若有了标准法,君主的贤不贤都无关紧要。人治主义的缺点在于只能希望“惟仁者在高位”,却免不了“不仁而在高位”的危险。法治的目的在于建立标准法,使君主遵守不变。现在所谓“立宪政体”,即是这个道理。但中国古代虽有这种观念,却不曾做到实行的地步。(胡适《中国中古思想史长编》)

胡适先生的话是颇有见地的。但是,他所指的标准法,乃是任何人——包括最高统治者也不能违背的法律,即宪法。所有的人必须在宪法的规定下从事政治活动,即宪政。在这样的条件下,即便庸碌无能的人掌握权势,也无法做到祸国殃民,不至于使国家民族遭遇动乱的劫难。

韩非子的“抱法处势”思想,虽然把法律的地位提高到最高的位置,但是,还有君权和法权平起平坐,并且,法权能否执行,取决于君王的意志。如果君王不能够自觉地执行“以法治国”的政治路线,君王的个人意志就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法律就成了摆设,沦为君王统治的工具。在这样无法制约君权的法律制度条件下,庸碌无能的人又怎么能做到自觉地执行“以法治国”的政治路线呢?怎么能保证他不逾越法度,不去做乱国害民的事情呢?

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韩非子,苦心孤诣地构造了一个以法治国的君主专制政体,希望国家能够长治久安。可是很遗憾,中国那时候虽然四分五裂,却没有一个共和民主抑或分权制衡的政治模式供他研究钻研,四分五裂的国家无不君主专制,独裁专断。于是乎,韩非子站在同时代所有政治思想家的最高点,提出君王掌握法权,君王忠实地执行法权,君权和法权合一的原则。在他看来,只要君王是法权的忠实执行者,那么这种政治制度就可以避免人的趋利避害天性的为非作歹。而且,在他看来,君王一定会忠实地执行法权,因为如果不如此,国家一定会衰亡,君王没有任何理由不这样做;另一方面,权力的高度集中,使他敏锐地觉察到君主专制政治形式在对付官员和下层的管理上存在着先天的不足,于是又为君王想出一整套“权术”的办法来弥补。应该说,韩非子的思想理论深度足可以和法国思想家卢梭相媲美了,可惜政治环境和历史的局限,他从来没有跳出专制政治的思维窠臼,从来没有想过、设计过限制和制衡君权、法权的制度,也从没有认识到“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的道理,更没有提出君权和法权的来源问题,也无法捋顺君权和法权的关系。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说:“法律还得靠权力来维持,还得靠人来执行。”韩非子“以法治国”的政治思想不得不借助于君权。这也就意味着,他的政治思想是为那些能明白法治作用的明君设计的。但是很不幸,专制制度千百年也难贡献出一个明君。于是,他的思想被中国几千年玩弄权术草菅人命的恶君、昏君所利用,这些有着无尽的贪欲和权势欲的昏庸统治者,抽掉了韩非子学说中法治的精髓神骨,却格外看重“势”与“术”的运用,使得我国的专制政治,一代高过一代。这是韩非子的悲剧,也是中国人的悲剧,更是一个时代的悲剧。

如何处理好法律、权力、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政治命题。在法家看来,如果所有的人都遵守法律,掌握权力的人,无论他能力和品德多么平庸,国家依然安定。但是,法家思想无法贡献一个人人不得不遵守法律的制度设计;在儒家看来,如果贤能的人掌握权力,就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让国家得到治理,但是,儒家思想无法贡献一个如何让贤能的人掌握权力的制度设计,也不能贡献一个贤能的人掌握权力以后,人格堕落该怎么办的制度设计。

西方政治家则试图用“立宪政体”解决这个问题。他们为了民权之落实,将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权力独立出来,由不同的人、不同的部门分别掌管,使三权之间相互牵制和限制,在分权制衡的政治前提下,用民主选举的方式找到他们认可的贤能之人掌握国家实际权力,并让立法机构拥有罢免和弹劾掌权者的权力。孙中山先生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吸收我国王权社会的监察和考选制度,在三权中又加入独立的监察权和考试权。他们认为,由于分权制衡,所有的人不得不遵守法律;由于民主选举、科学选拔和考察官员的制度,既能让贤能者掌握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又能让不称职、渎职甚至犯法的掌权者遭到弹劾或罢免,是一条解决法律、权力和人之间关系的政治路径。

韩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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